Section § 20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规则适用于市议会处理的合同,特别是与街道照明项目相关的合同,具体内容依照《1919年街道照明法》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市议会签订的合同,依照《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编第1部分(自第18000条起)所规定的《1919年街道照明法》。

Section § 20501

Explanation

当市议会设立一个区域进行街道照明等改进工程时,如果有多家潜在供应商,他们必须在10天内向承包商征求投标。这些投标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广告。如果只有一家承包商合适,并且他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市议会可以不经其他招标直接聘用他们。

投标必须附带相当于投标金额10%的保证金。这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保函。如果中标者在15天内未签订合同,他们将失去保证金。合同将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将在60天内退还。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a) 市议会应在区设立后10天内,通过命令在市议会为此目的指定的、在该市出版或发行的日报或周报上连续刊登两次招标通知,邀请对该项改进工程进行投标。然而,如果市议会确定只有一家承包商实际上能够按照《街道和公路法》第14部第1部分第3章(自第18040条起)规定的报告中所载的计划和规范的方式为拟改进的街道照明系统提供服务,并且该承包商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市议会可自行决定,无需竞争性招标,命令该承包商按照其不时向公共事业委员会备案的费率和规则进行该项改进工程。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b) 所有建筑工程投标均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有以下形式之一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价的10%: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b)(1) 现金。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b)(2) 支付给市的银行本票。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b)(3) 支付给市的保付支票。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501(b)(4)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支付给市的投标保函。
如果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收到合同已授予其的通知后15天内,未与市签订进行该项改进工程的合同,则该保证金应没收归市所有,该合同的忠实履行应由市议会要求的、具有令该机构满意的担保人的、规定罚金数额的担保书予以担保。在任何需要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在授予最低投标人后,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该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由市保留超过自授予之日起60天。

Section § 20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基础设施改进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报告中列出的具体计划和规范。向照明区提供电能和服务的合同,初始期限必须至少为三年,之后会自动以一年为单位续期。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合同期满前 (60) 天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如果市议会和承包商双方同意,初始合同期限可以更短。

Section § 20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城市改善项目都必须由市议会选定的特定委员会、官员或个人监督。在负责机构正式验收之前,不得支付该改善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20504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停工或工作速度不如约定快,市议会可以找一个新的承包商来完成这项工作。他们可以使用欠原承包商的任何款项来支付这笔费用。原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承担因停工或延误工作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损害。

如果承包商放弃进行工程改进,或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迅速进行,市议会可以按照首次招标的相同方式重新招标该合同,并从应付或将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留重新招标部分的费用以及与重新招标相关的任何附带费用。市议会还可以要求承包商及其担保人根据其保函对该等费用和开支以及因该放弃或未能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Section § 20505

Explanation

市议会可以在开标或应开标后的20天内决定,如果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则由市政自己实施一项建设项目。这项决议允许市政根据既定计划使用其资源、劳动力和材料。费用由为此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支付。如果市政选择只做部分工作,它可以拒绝该部分的所有投标,并继续签订剩余工作的合同。

市议会可以在开标后的20天内任何时候,或者,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在规定开标时间后的20天内任何时候,经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的决议命令,由市政本身执行该改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按照为该工程或其该部分所采纳的计划和规范,雇用劳工,提供为此所需的材料、设备、用品或照明剂。该工程或其该部分的成本和费用,应从为支付该改善工程而募集的专项资金中支付。如果市议会命令仅由市政执行该改善工程的一部分,则市议会可以拒绝为该部分工程收到的所有投标(如果有的话),并可以继续授予剩余部分工程的合同。

Section § 20506

Explanation
如果市政府自己进行改进工程,从专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该工程收到的最低有效投标价。如果没有收到投标,费用不能超过最初的成本估算。如果费用超出这些限制,超出部分必须从市政府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205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一旦市府拥有了某个改善项目的必要资金,市议会可以决定由市府自行实施该项目,而不是聘请外部承包商。他们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做出此决定。市府可以直接雇佣工人并获取所需的材料。项目费用应从为该项目预留的资金中支出。但是,如果项目成本超出预期,超出部分将由市府的普通基金承担。

在拟议改善工程的资金或其任何部分交由市财务官保管后的任何时间,市议会可以不进行招标,通过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命令市府自行执行该改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工作,并按照为该工作或其任何部分所采纳的计划和规范,雇佣劳工,并提供所需的材料、设备、用品或照明剂。在此情况下,该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成本和费用应从上述资金中支付,但如果此类成本和费用超出《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041条规定的相应估算金额,则超出部分应从市财政普通基金的款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