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市议会—街道照明法
Section § 20500
本法律规定,某些规则适用于市议会处理的合同,特别是与街道照明项目相关的合同,具体内容依照《1919年街道照明法》的规定。
Section § 20501
当市议会设立一个区域进行街道照明等改进工程时,如果有多家潜在供应商,他们必须在10天内向承包商征求投标。这些投标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广告。如果只有一家承包商合适,并且他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市议会可以不经其他招标直接聘用他们。
投标必须附带相当于投标金额10%的保证金。这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保函。如果中标者在15天内未签订合同,他们将失去保证金。合同将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将在60天内退还。
Section § 20502
Section § 20503
Section § 20504
如果承包商停工或工作速度不如约定快,市议会可以找一个新的承包商来完成这项工作。他们可以使用欠原承包商的任何款项来支付这笔费用。原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承担因停工或延误工作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损害。
Section § 20505
市议会可以在开标或应开标后的20天内决定,如果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则由市政自己实施一项建设项目。这项决议允许市政根据既定计划使用其资源、劳动力和材料。费用由为此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支付。如果市政选择只做部分工作,它可以拒绝该部分的所有投标,并继续签订剩余工作的合同。
Section § 20506
Section § 20507
本节解释,一旦市府拥有了某个改善项目的必要资金,市议会可以决定由市府自行实施该项目,而不是聘请外部承包商。他们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做出此决定。市府可以直接雇佣工人并获取所需的材料。项目费用应从为该项目预留的资金中支出。但是,如果项目成本超出预期,超出部分将由市府的普通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