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营公用事业的区,在不受本分部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下,可以接受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的贷款,用于为该区资助办公楼、仓库和车库的建设,以及为此获取场地,并附带必要的或便利的附属物。该区债务的凭证应构成可转让票据。
在本条中,“建设”包括“重建”、“维修”、“改进”、“改造”、“修复”和“竣工”的含义。
这项法律允许经营公用事业的区从任何来源借款,无需额外批准,即可为办公楼、仓库和车库等建筑项目提供资金。该区的债务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可以很容易地转让或交易。
此外,“建设”也涵盖了重建、维修、改进、改造、修复,甚至完成现有项目。
如果一个区需要建造办公楼、仓库或车库,且费用超过2000美元,他们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并向承包商招标。合同将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
所有投标书必须密封提交,并附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投标担保函。合同授予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将在60天内获得退还的保证金。
中标的承包商必须提供一份经区董事会批准的履约担保函。在威胁生命或财产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所有董事会成员都同意,董事会可以跳过招标程序,直接雇佣工人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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