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工程索赔解决
Section § 20104
这项法律处理承包商与地方机构之间,价值375,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共工程项目争议,除非公共机构选择根据其他特定法律规定处理该争议。“公共工程”指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由州政府或加州大学董事会负责的项目。“索赔”是指承包商提出的任何与延期、付款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务争议相关的要求。有关本法律的信息必须包含在相关项目的合同计划或规范中。它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20104.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公共工程合同相关的索赔提交程序。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必要文件,且须在最终付款日期前提交。地方机构根据索赔金额有不同的回复时限:对于低于 $50,000 的索赔,为 45 天;对于介于 $50,000 和 $375,000 之间的索赔,为 60 天。如果需要更多信息,机构必须在收到索赔后 30 天内提出要求。
如果索赔人不同意机构的回复或未收到回复,他们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讨论争议。如果会议后仍存在问题,索赔人可以进一步提交索赔,并且提交索赔的时限将从最初提出索赔时起暂停,直至索赔被拒绝。本法不适用于侵权索赔,也不改变侵权索赔的提交截止日期。
Section § 20104.4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民事案件解决争议的步骤。首先,案件将进入非约束性调解,双方当事人需在15天内选定一名中立调解员。调解应在立案后30至60天内进行。如果调解未能解决问题,案件将进入司法仲裁,这是另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同意,仲裁员必须是建筑法方面的专家。如果案件在仲裁后进入普通法庭审理,并且原仲裁裁决得到维持,那么请求审理的一方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任何费用通常由双方平均分摊,除非另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