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承包商与地方机构之间,价值375,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共工程项目争议,除非公共机构选择根据其他特定法律规定处理该争议。“公共工程”指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由州政府或加州大学董事会负责的项目。“索赔”是指承包商提出的任何与延期、付款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务争议相关的要求。有关本法律的信息必须包含在相关项目的合同计划或规范中。它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a)(1) 本条适用于承包商与地方机构之间发生的所有金额为三十七万五千美元($375,000)或以下的公共工程索赔。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a)(2) 本条不适用于承包商与公共机构之间合同产生的任何索赔,如果公共机构已选择根据第2部分第1章第7.1条(自第10240条起)解决任何争议。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b)(1) “公共工程”指第1101条所定义的“公共工程合同”,但不包括由州或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签订合同的任何工程或改进项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b)(2) “索赔”指承包商提出的单独要求,内容为 (A) 延期,(B) 支付因承包商根据公共工程合同完成或代表其完成的工作而产生的款项或损害赔偿,且该款项的支付未另行明确规定或索赔人无权获得,或 (C) 地方机构对其支付存在争议的金额。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c) 本条的规定或其摘要应在任何可能根据本条产生索赔的工程的计划或规范中列明。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d) 本条仅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20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公共工程合同相关的索赔提交程序。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必要文件,且须在最终付款日期前提交。地方机构根据索赔金额有不同的回复时限:对于低于 $50,000 的索赔,为 45 天;对于介于 $50,000 和 $375,000 之间的索赔,为 60 天。如果需要更多信息,机构必须在收到索赔后 30 天内提出要求。

如果索赔人不同意机构的回复或未收到回复,他们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讨论争议。如果会议后仍存在问题,索赔人可以进一步提交索赔,并且提交索赔的时限将从最初提出索赔时起暂停,直至索赔被拒绝。本法不适用于侵权索赔,也不改变侵权索赔的提交截止日期。

对于受本条约束的任何索赔,适用以下要求: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a) 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证明索赔所需的文件。索赔必须在最终付款日期或之前提交。本分项规定无意延长索赔提交的合同另行规定的时限或取代通知要求。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b)(1) 对于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索赔,地方机构应在收到索赔后 45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任何书面索赔,或者可以在收到索赔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任何支持索赔的额外文件,或与地方机构可能对索赔人提出的抗辩相关的额外文件。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b)(2) 如果此后需要额外信息,应根据本分项规定,在地方机构和索赔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并提供。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b)(3) 地方机构对索赔(经进一步文件证明)的书面回复,应在收到进一步文件后 15 天内提交给索赔人,或在不超过索赔人提供额外信息所用时间段内提交,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c)(1) 对于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且小于或等于三十七万五千美元 ($375,000) 的索赔,地方机构应在收到索赔后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书面索赔,或者可以在收到索赔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任何支持索赔的额外文件,或与地方机构可能对索赔人提出的抗辩相关的额外文件。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c)(2) 如果此后需要额外信息,应根据本分项规定,在地方机构和索赔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并提供。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c)(3) 地方机构对索赔(经进一步文件证明)的书面回复,应在收到进一步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给索赔人,或在不超过索赔人提供额外信息或所要求文件所用时间段内提交,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d) 如果索赔人对地方机构的书面回复有异议,或者地方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索赔人可以分别在收到地方机构回复后 15 天内或在地方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方机构,并要求举行非正式会议以协商解决争议问题。收到要求后,地方机构应在 30 天内安排协商会议以解决争议。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e) 协商会议后,如果索赔或其任何部分仍存在争议,索赔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第六分编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 900 条起)和第二章(自第 910 条起)的规定提交索赔。就这些规定而言,索赔必须提交的时限应从索赔人根据 (a) 分项规定提交其书面索赔之时起,直至该索赔因协商程序而被拒绝之时止,包括协商程序所用的任何时间段。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2(f) 本条不适用于侵权索赔,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也无权解释为改变《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第六分编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 900 条起)和第二章(自第 910 条起)规定的提交侵权索赔或诉讼的时限。

Section § 201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民事案件解决争议的步骤。首先,案件将进入非约束性调解,双方当事人需在15天内选定一名中立调解员。调解应在立案后30至60天内进行。如果调解未能解决问题,案件将进入司法仲裁,这是另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同意,仲裁员必须是建筑法方面的专家。如果案件在仲裁后进入普通法庭审理,并且原仲裁裁决得到维持,那么请求审理的一方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任何费用通常由双方平均分摊,除非另有决定。

以下程序适用于为解决受本条约束的索赔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a) 在提交诉讼或答辩状后60天内(但不早于30天),法院应将该事项提交非约束性调解,除非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放弃。调解程序应规定双方当事人在15天内选定一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调解员,调解应在提交后30天内开始,并应在调解开始后15天内结束,除非经向法院证明有正当理由或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延长时限。如果当事方未能在15天内选定调解员,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指定调解员。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b)(1) 如果争议仍未解决,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部分第2.5章(自第1141.10条起)提交司法仲裁,尽管有该法典第1141.11条的规定。《民事证据开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应适用于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程序,并与司法仲裁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为本条目的任命的仲裁员应具有建筑法经验;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员和仲裁员应按必要且合理的每小时费率获得报酬,但不超过其惯常费率,且此类费用和开支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支付,但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因正当理由决定不同分摊方式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费用或开支均不得由州或县资金支付。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b)(3) 除《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部分第2.5章(自第1141.10条起)的规定外,任何一方在收到仲裁裁决后请求重新审理但未能获得更有利判决的,除支付该章规定的费用外,还应支付因重新审理而产生的对方律师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4(c) 法院可应任何一方请求,命令任何证人参与调解或仲裁程序。

Section § 20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机构必须支付合同索赔中任何无争议的部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此外,如果就该索赔提起诉讼,地方机构必须对任何裁定金额支付利息,利息自诉讼开始之日起计算。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6(a) 地方机构不得拒绝支付任何无争议的索赔部分款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6(b) 在根据第20104.4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地方机构应按法定利率支付任何仲裁裁决或判决的利息。利息应自诉讼在法院提起之日起开始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