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20300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专门适用于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属于《公用事业法典》中从第100000条开始的一个部分。
Section § 203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采购供应品、设备和材料的成本超过 $200,000 时应如何处理。合同必须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或者授予能提供最佳价值的投标人,最佳价值的确定是根据招标请求中列出的质量、价格和其他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介于 $5,000 到 $200,000 之间的采购,应至少获取三份报价以比较选项。投标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至少 10 天在报纸和主管机构的采购网站上公开刊登。本法律明确不适用于建筑合同。
Section § 203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拒绝了供应品、设备或材料的投标,并且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同意直接从公开市场购买会比收到的投标价格更低,那么董事会就可以选择这样做。这种情况下,无需遵循通常的合同、投标或公示规定。
Section § 20303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动用公共资金或签订合同,前提是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这对于公共安全是必要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绕过关于合同、投标和通知的常规规定。但是,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中概述的某些程序。
Section § 20304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购买物资、设备或材料时,绕过通常的合同、招标或通知要求。他们可以这样做,前提是他们投票同意只有一个可用的供应商,并且此次购买仅仅是为了替换或复制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Section § 20305
本法律规定,所有建筑工程投标都必须以密封信封的形式提交,并且必须附带一种投标担保形式。允许的担保形式包括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者由可靠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所有这些都应支付给负责处理投标的主管机构。一旦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未中标者提供的担保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不得迟于合同授予之日起的60天。
Section § 20306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例如交通管理局)在采购快速变化的技术领域(如计算机或专用轨道设备)的产品时,无需遵循典型的竞争性招标程序。区域可以转而采用一种称为竞争性谈判的流程,该流程涉及向供应商征集提案,并根据除价格之外的其他标准(如可靠性和供应商支持)进行评估。如果他们不选择最便宜的方案,必须解释原因。区域也有权拒绝所有提案并重新开始。此外,如果供应商认为存在问题,可以对采购流程提出异议。最后,任何与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相关的合同条款,一旦包含在提案中,就不能再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