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a)(1)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要求所有地方政府及时向其承包商付款,以便这些承包商能够履行其自身义务。在要求所有地方政府及时付款时,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及时支付未结款项不仅仅是市政事务,而是一个全州关注的事项。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a)(2)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在与地方政府未结款项及时支付相关的公共政策领域,实现全面管辖。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所有政府官员,包括地方政府官员,都必须树立及时付款的标准,以供任何可能签订服务合同的私营部门企业借鉴。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b) 任何地方机构,若未能在收到承包商就建筑合同提交的无争议且妥善的付款请求后30天内支付任何进度款,须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其利率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c) 收到付款请求后,每个地方机构应按以下两项规定行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c)(1) 地方机构应在收到每份付款请求后尽快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付款请求是否为妥善的付款请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c)(2) 任何被认定为不适合支付的非妥善付款请求,应在收到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退还给承包商。根据本款退回的请求,应附有一份书面文件,说明该付款请求不妥善的原因。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d)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支付款项而无需支付利息的天数,应扣除地方机构超出(c)款(2)项规定的七天退回要求的天数。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e) 就本条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e)(1) “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包括特许市)、县以及市县,并且是受本部分管辖的任何公共实体。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e)(2) “进度款”包括所有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但合同指定为保留金的最终付款部分除外。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e)(3) 如果有资金可用于支付付款请求,且付款未因地方机构财务官员的审计查询而延迟,则该付款请求应被视为已妥善执行。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4.50(f) 每个地方机构应要求将本条或其摘要载入受本条管辖的任何合同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