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公共实体改进法案
Section § 20850
本节规定,本条中的规则适用于公共实体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签订的合同,该法案在《街道和公路法典》中从第5000条开始。
Section § 208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改善路面的流程。街道主管必须按照规定向承包商招标。市政管理机构将选择提供价格最低且最可靠的承包商。招标和合同授予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但不需要发布中标公告。
Section § 20854
当街道工程完工并获批准后,街道主管会签发一份完工证明,详细说明项目应付的金额。这份证明需要市长签署,并备案在街道主管办公室。一旦备案,它就会通知轨道所有者合同款项已到期,承包商届时即可获得全额付款。
Section § 20855
Section § 20856
Section § 20857
Section § 20858
Section § 20859
Section § 20867
这项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经认证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证金。投标必须以密封信封的形式提交。
遴选过程遵循另一部法律中规定的程序,但在合同授予时不会发布公开通知。一旦合同授予,街道主管将与选定的承包商签订协议,以完成投标中说明的工作并按投标价格执行。承包商随后必须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提供担保。
未中标的投标人将在合同授予后60天内获得其保证金的退还。
Section § 20868
Section § 20870
如果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未收到付款,他们可以向街道主管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声明会记录在存放竣工证书的地方。之后,承包商可以对轨道所有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所欠的合同金额以及法院裁定的合理律师费。此外,承包商对城市范围内的铁路轨道和特许经营权享有优先留置权,作为付款的担保。
Section § 20871
Section § 20872
Section § 20873
如果一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勤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在允许他们继续之前设定新的条件。如果在收到通知后,该人在三天内没有遵守这些新规定,政府可以阻止他们继续这项工作。之后,街道主管将寻求投标来完成该项目,并且将根据与最初那个人没有选择自己完成工作时所使用的相同流程来签订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