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适用于由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其他获授权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运作的机构)签订的合同。这些实体必须遵循《街道和公路法》中从第10000条开始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由市、市县、或县,或其他实体、公共法人或机构签订的合同,这些实体、法人或机构获授权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运营,并依照《街道和公路法》第12部(自第100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20481

Explanation

在街道或公路改善工程的初步报告获得批准后,市政府或地方政府可以启动程序,聘请公司完成工程,或购买项目所需的任何现有设施或设备。

在《街道和公路法典》第 (10300) 条规定的报告初步批准后的任何时间,立法机构可以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用于全部或部分改进工程,并授权采取必要的行动和程序,以获取已安装的工程或设备,或其他财产,根据本分部的授权。

Section § 20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份合同都必须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为此,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需公开张贴。这份通知旨在告知潜在投标人有关此机会。此外,开标时间必须在通知首次发布或张贴后至少14天,以便给投标人充足的响应时间。

每份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此前须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市级行政区内出版并由立法机构为此目的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当地没有此类报纸,则通过立法机构可能提供的张贴方式发布。确定开标的时间不得少于通知首次发布或张贴后的14天。

Section § 20483

Explanation

提交建筑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附上相当于投标金额10%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者由经授权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未能签订合同,该保证金将被市政当局没收。对于未中标者,其保证金将在60天内退还。

合同还必须有履约担保,金额至少为合同价值的25%,以确保承包商履行其义务。此外,还需要一份劳务和材料担保,金额至少为合同价值的50%。如果涉及公共机构,履约担保还必须涵盖其在项目中的权益。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a)所有建筑工程投标均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有以下任一形式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金额的10%: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a)(1) 现金。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a)(2) 开具给立法机构的银行本票。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a)(3) 开具给立法机构的保付支票。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a)(4)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开具给立法机构的投标担保函。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合同已授予其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能与市政当局签订该工程合同,则所提交的金额应被市政当局没收。在将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后,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但立法机构持有该保证金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自授予合同之日起60天。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83(b) 合同的忠实履行应由立法机构要求的、但不低于合同价格25%的罚金担保来保障,并应令立法机构满意。当程序涉及由除进行采购或下令施工的市政当局以外的公共机构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工程、设备或改进的采购或施工时,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可以要求该担保也应在公共机构对整个项目的权益范围内为其利益服务。承包商还应依法提供一份劳务和材料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50%。

Section § 20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合同被授予,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公开宣布。此公告应刊登在最初刊登项目或工程改进通知的同一份报纸上。

Section § 20485

Explanation

拥有75%或以上已评估土地面积的业主,可以选择直接承接项目,而无需提交正式投标。相反,在合同授予公告发布后10天内,他们可以选择以不高于中标价格的价格完成全部工程。该工程必须遵守立法机构制定的规章。

占已评估或应评估土地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或其代理人(代理人须宣誓证明其为该等业主或代理人),无需提交密封的建议书或投标,但可在合同授予通知公布后10天内,选择承接该工程并签订书面合同以完成全部工程,价格不得超过合同授予的投标人的投标中规定的价格,且根据该合同完成的所有工程均须遵守立法机构可能规定的规章。

Section § 20486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未在10天内签订合同,或未在15天内开始并积极推进项目,则合同将交给原中标人,并按照他们报价的价格执行。

如果业主未能在10天内选择承接该工程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或未能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开工并勤勉地完成该工程,则应与原中标人(该合同原已授予该中标人)按照其投标中规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Section § 20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决定,如果允许业主签订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业主就不应被允许签订合同。如果立法机构做出这样的决定,他们就不必公布合同授予通知。

Section § 20488

Explanation

合同规定,施工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和公路法》中某些条款所要求的详细计划和规范进行。工程将由董事会官员或编制报告的人员负责监督。除非该官员批准,否则不会支付任何款项,但工程完成一部分后可以支付相应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并不意味着这些部分或整个项目已获得最终验收。

合同应规定,工程应严格按照《街道和公路法》第10200、10201、10202、10203、10204和10300条规定的报告中所载的计划和规范进行。工程应在董事会官员或编制报告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且在获得该董事会官员或人员批准付款之前,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款项,但这不应妨碍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批准并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为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支付的款项不应构成对这些部分或整个已完成项目的最终验收。

Section § 20489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出,1911年改善法案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分编。

Section § 20490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停止项目工作或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速度,地方政府可以宣布其违约。政府可以另聘他人完成项目,或自行完成,并使用欠原承包商的款项来支付相关费用。原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保险公司)可能还需要对额外的费用或损害承担责任。

政府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通知承包商违约决定。一旦收到通知,承包商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且不会再获得任何后续工作的报酬,除非政府要求他们继续。

如果承包商放弃工程,或未能按照其合同要求迅速推进工程,立法机构可以宣布其违约,并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始合同发包方式重新发包工程,或者可以通过直接采购劳务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从应付或将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留工程费用以及重新发包合同或履行工程所附带的任何费用,同时要求承包商及其担保人对该等费用和开支以及因其放弃或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根据其履约保函承担责任。
违约声明通知应由立法机构的书记员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发出。收到该通知后,承包商应立即停止工程,此后所做的任何工作将不获得任何付款,除非立法机构命令其恢复工程。

Section § 20491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收到投标,或者在授予合同后的10天内,市议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取消拟议合同,并由市政府利用自身资源,遵循计划的设计和规范来完成该项目。

根据本章授予任何合同后的10天内,或者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投标,在开标时间确定后的10天内,经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的决议,立法机构可以命令不签订拟议合同,并且该市(或市政当局)自行按照为该工程采纳的计划和规范执行该工程。

Section § 204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在项目开始前或在任何材料或设备被使用前就停止了该项目,那么已经发生的任何初始费用必须由该城市支付。如果未来再次启动一个类似的项目,这些费用可以向受益于新项目的区域收取。

Section § 204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民法典》中另一部分(即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本条所涉及的工程和改进项目的建设。

Section § 2049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立法机构认为由业主承接某项合同不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在其正式计划或决议中声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