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讨论的规则适用于公共机构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政府法典》第 5 编(自第 4000 条起)。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政府法典》第 5 编(自第 4000 条起)所规定的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20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回租背景下使用的某些术语。“公共回租”是指政府机构作为承租人,从其设立的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尚未建成的建筑物或设施。“公共实体”可以是本州的市、县或任何公共组织。“公共回租公司”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建造这些设施的公司。“公共项目”是指此类建筑物或设施的建造。

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1(a) “公共回租”是指公共实体作为承租人,租赁永久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且该租赁合同由公共实体与作为出租人的公共回租公司签订,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建成之前执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1(b) “公共实体”是指任何市、特许市、市县、县、区、公共法人团体或本州的政治分区。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1(c) “公共回租公司”是指由公共实体组建或控制的任何公司或非营利公司,其建造或安排建造用于公共回租的永久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1(d) “公共项目”是指永久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造。

Section § 2067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公共回租公司有一个成本超过3,000美元的项目,他们必须雇佣出价最低且符合特定资质的承包商。该合同必须包含支付现行工资的条款,现行工资是由公共回租公司确定的标准工资率。确定这些工资的程序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

任何由公共回租公司实施的、金额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公共项目,均应通过授予最低合格投标人的合同进行建设,且该合同应要求按照《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二条(自第1770节起)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支付由公共回租公司确定的现行工资。

Section § 20673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项目的投标,公共回租公司必须公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他们通过在土地所在地或项目主要部分所在地的地方报纸上连续两周刊登通知来完成。如果没有地方报纸,他们应使用该地区另一份广泛发行的报纸。

Section § 20674

Explanation

提交建筑工程投标时,必须密封,并附带一种保证金,例如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担保公司的投标担保。投标者可以在开标时间前提交书面请求撤回投标,但这不影响他们重新提交一份新投标。一旦投标被授予,未中标者的保证金最迟必须在60天内退还。

所有建筑工程投标均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有以下任一种投标保证金: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4(a) 现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4(b) 签发给公共实体的银行本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4(c) 签发给公共实体的保付支票。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674(d)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并签发给公共实体的投标担保。
任何投标均可在公共通知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通过向公共回租公司提交书面撤回投标请求而随时撤回。该请求应由投标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投标的撤回不影响投标人提交新投标的权利。无论投标是否在公共通知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开启,在该时间之后均不得接收任何投标。
在授予最低投标人后,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但公共实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授予之日起超过60天持有该保证金。

Section § 20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共回租公司在认为接受最低投标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拒绝所有提交的投标。然后,它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发布新的招标公告。

如果公共回租公司认为接受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公共实体的最佳利益,则该公共回租公司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并按照本章要求的方式重新招标。

Section § 20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承包商或采矿作业者不得向地方机构出售沙子、砾石或其他矿物,除非该采矿作业不受《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的管辖。如果受管辖,他们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这些矿物来自法律中提及的官方名录中列出的采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