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加州人口在50万或以下的县的合同规定。它引用了《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以提供关于如何处理这些合同的更多细节。

Section § 20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必须在公共项目上遵循特定的招标程序。它强调,这些规定优先于任何其他与招标相冲突的法律。

此外,这些县可以选择遵循《统一公共建设成本核算法》,并且可以选择按照法律的另一节规定授予年度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除 (b) 或 (c)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都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公共项目上采用招标程序。本条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如果与任何其他有关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则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1(b) 每个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均获授权参与第 2 部分第 3 章(自第 22000 节开始)项下的《统一公共建设成本核算法》。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1(c) 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可以按照第 20128.5 节的规定授予单独的年度合同。

Section § 20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项目”的构成。它包括与建造或改进公共结构相关的项目,以及在水体附近进行的防洪工程,但不包括维护或修缮工作。它还涵盖了用于此类维护或修缮工作的物资和材料。然而,它不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完成这些项目所需劳务或材料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它不适用于公有水务、电力或废物处理系统,但在某些高压输电线路的情况下除外。

本条所称“公共项目”指: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2(a) 旨在建造、改进和修缮公共建筑和工程的项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2(b) 在河流、海湾、滨水区、堤坝内或附近进行的工程,或其他防洪工程,但不包括维护、修缮或重建工程。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2(c) 用于河流、海湾、滨水区、堤坝内或附近的维护、修缮或重建工程的物资和材料;或用于其他旨在防洪的维护、修缮或重建工程的物资和材料。
本条规定不得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项目完工所用劳务或材料的纳入或排除的规定。
除公共建筑的建造、改进和修缮,水坝、水库、发电厂以及230,000伏及以上电压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外,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公有水务、电力或废物处理系统。

Section § 201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公共项目成本时,不应包括公共机构为完成项目而购买的设备、用品和材料的开支。它还排除了与项目相关的计划、规范、工程和广告的费用。

公共项目的开支不应包括以下费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3(a) 公共机构为确保承包给承包商的公共项目(如第20150.2条(c)款所定义的)及时完工而购置的设备、用品和材料。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50.3(b) 公共项目所需的计划、规范、工程和广告。

Section § 20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成本介于4,0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公共项目,可以通过非正式或正式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然而,对于成本为10,000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则必须采用正式招标程序来授予合同。

介于四千美元 ($4,000) 至一万美元 ($10,000) 之间的公共项目,应当通过非正式或正式招标程序签订合同。
一万美元 ($10,000) 及以上的公共项目,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通过正式招标程序签订合同。

Section § 20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为公共项目制定正式和非正式的招标流程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县级公共项目遵循标准化的程序。

Section § 20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政府告知当地承包商有机会注册,以便接收即将进行的非正式招标的通知。此通知应在承包商续期执照后不久发出。一旦注册,承包商将被列入一份公众可以查看的名单。

Section § 201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政府应如何通知潜在承包商有关项目的非正式投标。它要求通知必须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刊登在其他指定地点。已注册的承包商也可以收到邮寄通知。通知必须包含项目信息和投标提交截止日期。此外,县政府还可以在行业刊物上发布这些通知。

Section § 2015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就县级项目正式招标向公众发布通知的要求。通知必须明确说明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清晰描述项目。通知应在开标前至少10天发布,至少发布两次,每次间隔至少五天,并刊登在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如果没有此类报纸,通知应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流通或张贴。此外,县还可以将这些通知发布在行业刊物上。

正式招标通知应说明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明确说明拟进行的工程项目。通知的首次发布或张贴应在开标日期前至少10天进行。通知应至少发布两次,每次发布间隔不少于五天,刊登在县管辖范围内印刷和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如果县管辖范围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县管辖范围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发布;如果也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县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由该县通过条例或规定指定为公告张贴地点的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除根据本节规定在普通报纸上发布、邮寄或张贴通知外,县还可以将招标通知发布在行业刊物上。

Section § 20150.9

Explanation

县可以选择拒绝任何项目投标。如果在第一轮招标后拒绝所有投标,县必须重新评估项目成本并决定放弃项目,或者重新启动招标。如果在第二轮招标后再次拒绝所有投标,县可以使用自己的工作人员来管理项目,或者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如果有两个或更多投标并列最低价,县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投标,县可以在不遵循进一步招标程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项目。

县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提交的投标。如果在首次招标后,所有投标均被拒绝,在重新评估项目成本估算后,县应放弃该项目或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重新招标。如果在重新招标后,县拒绝所有提交的投标,县可使用县级人员推进该项目或重新招标。如果有两个或更多投标相同且为最低价,县可接受其选择的任何一个。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县可在不进一步遵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完成该项目。

Section § 20150.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级项目成本低于 $75,000,并且在首次招标后所有投标都被拒绝,县可以选择自行完成项目,或者与原始投标人重新谈判。这个决定需要县监事会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并且应该基于使用县级工作人员或通过谈判会更便宜的判断。一旦这项决议通过,项目就可以进行,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招标程序。

Section § 201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公共项目拆分成小部分以规避工程合同招标要求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

Section § 2015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监事会在任何公共项目上花费超过一万美元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规范。他们必须为项目的执行制定清晰的蓝图。

Section § 20150.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竞标加州一个成本超过1万美元的公共项目,你必须有机会查看所有项目细节,包括计划和规范。

Section § 2015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某些建筑项目不必遵守常规规定。具体来说,它不适用于为少年营地建造公共设施,如果这些设施的建造工作由少年法庭的青少年完成。它还豁免了雇用囚犯或参与工作培训项目人员的公共项目。这意味着这些特定项目在建造方式和由谁执行工作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用于少年林业营地或少年之家、牧场或营地设施的任何公共建筑的建造,如果该建筑工程的大部分由被分配到此类营地、牧场或家园的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执行,这些营地、牧场或家园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条(第880节起)设立的;也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5359节雇用囚犯的公共项目;以及涉及参与联邦、州或县就业或工作培训项目人员的公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