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人口不超过50万的县
Section § 2015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口少于 500,000 的县必须在公共项目上遵循特定的招标程序。它强调,这些规定优先于任何其他与招标相冲突的法律。
此外,这些县可以选择遵循《统一公共建设成本核算法》,并且可以选择按照法律的另一节规定授予年度合同。
Section § 20150.2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项目”的构成。它包括与建造或改进公共结构相关的项目,以及在水体附近进行的防洪工程,但不包括维护或修缮工作。它还涵盖了用于此类维护或修缮工作的物资和材料。然而,它不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完成这些项目所需劳务或材料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它不适用于公有水务、电力或废物处理系统,但在某些高压输电线路的情况下除外。
Section § 20150.3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公共项目成本时,不应包括公共机构为完成项目而购买的设备、用品和材料的开支。它还排除了与项目相关的计划、规范、工程和广告的费用。
Section § 20150.4
本法律条款规定,成本介于4,0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公共项目,可以通过非正式或正式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然而,对于成本为10,000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则必须采用正式招标程序来授予合同。
Section § 20150.6
Section § 20150.7
Section § 20150.8
本节概述了就县级项目正式招标向公众发布通知的要求。通知必须明确说明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清晰描述项目。通知应在开标前至少10天发布,至少发布两次,每次间隔至少五天,并刊登在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如果没有此类报纸,通知应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流通或张贴。此外,县还可以将这些通知发布在行业刊物上。
Section § 20150.9
县可以选择拒绝任何项目投标。如果在第一轮招标后拒绝所有投标,县必须重新评估项目成本并决定放弃项目,或者重新启动招标。如果在第二轮招标后再次拒绝所有投标,县可以使用自己的工作人员来管理项目,或者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如果有两个或更多投标并列最低价,县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投标,县可以在不遵循进一步招标程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项目。
Section § 20150.10
Section § 20150.14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某些建筑项目不必遵守常规规定。具体来说,它不适用于为少年营地建造公共设施,如果这些设施的建造工作由少年法庭的青少年完成。它还豁免了雇用囚犯或参与工作培训项目人员的公共项目。这意味着这些特定项目在建造方式和由谁执行工作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