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1(a) 所有物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当所需支出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时,应当通过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者,由区自行决定,授予根据招标中确定的因素向区提供最佳价值的负责任投标人。“最佳价值”是指提案中质量、价格和其他要素的综合组合,当这些要素综合考虑时,能够根据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要求提供最大的整体利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1(b) 在可行范围内,只要采购物资、设备或材料的预期支出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但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区应至少获取三份书面或口头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1(c) 设施和工程的建设,当支出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时,应当通过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1(d) 招标通知应至少在一家普通发行报纸上和区的采购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一次,该刊登应在收到投标前至少10天进行。董事会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