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50(a) 如果适用性和质量相同,每个地方公共实体应当采购第12200条所定义的再生产品,而非非再生产品,只要再生产品以相同或更低的总成本可获得,相比非再生产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50(b) 地方公共实体可以优先考虑再生产品的供应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50(c) 地方公共实体可以界定此优先权的程度。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公共实体在再生产品质量和适用性相同,且成本与非再生产品相同或更低时,必须购买再生产品。此外,这些实体可以选择优先考虑提供再生产品的供应商。它们还可以决定给予这些供应商多少优先权。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共实体书面要求所有企业确认其提供或销售的产品、材料、货物或用品中回收材料的含量。此外,任何阻碍使用回收产品的合同条款都必须删除,转而侧重于产品的性能表现。
对于打印机或复印机墨盒,证明还必须说明它们是否符合另一相关章节中提到的特定环保标准。
如果加州的地方公共实体签订印刷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规定所使用的纸张符合特定的再生含量标准。
这项法律要求企业在向地方公共实体提供产品时,就产品中回收材料的含量提供书面证明。具体来说,对于打印机墨盒,证明必须确认它们符合特定的回收标准。但是,如果回收含量在广告或标签上明确说明,地方公共实体可以免除这项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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