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1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统一建设成本核算委员会由14名成员组成,负责监督公共工程建设。其中13名成员由审计长任命。这包括两名具有总承包经验的成员,两名具有分包专业知识的成员,两名与工会相关的成员,以及七名对公共机构的公共工程建设有深入了解的成员。这些成员包括来自市、县、学区和特别区的代表,并且至少一名县代表必须是县审计长。其余一名成员来自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作为当然投票成员。

特此设立加利福尼亚统一建设成本核算委员会。委员会由14名成员组成。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a) 其中13名成员应由审计长任命,具体如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a)(1) 两名成员,各自应拥有至少10年与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公共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公司相关的经验,或曾向此类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a)(2) 两名成员,各自应拥有至少10年与在该期间内从事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工程分包业务的一家或多家公司相关的经验,或曾向此类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a)(3) 两名成员,各自应是一个有组织的工会的信誉良好成员,或曾向其提供专业服务,且该工会拥有至少10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工程建设经验。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a)(4) 七名成员,各自应在公共机构发包的公共工程建设方面经验丰富并知识渊博;其中两名分别代表市,两名分别代表县,另有两名成员代表学区,以及一名成员代表一个特别区。两名县代表中至少有一名应是县审计长或其指定人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0(b)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中,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56条定义的普通工程承包商成员,应作为当然投票成员任职。

Section § 220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审计长负责挑选委员会成员,他会向建筑行业和公共机构的团体征求推荐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委员会选拔高素质的人员。

Section § 22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来自建筑业的七名委员会成员和来自公共机构的七名委员会成员中,每个组别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具备会计背景。

Section § 22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他们自己当中选出一位主席。被选出的主席将担任此职务两年。此外,连续两任主席不能都代表建筑业或公共机构。

Section § 2201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以及如何更换成员。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并持续到新成员被任命为止。他们可以被重新任命,任期为额外的三年。主计长负责在成员任期结束时任命继任者,并被要求在120天内填补委员会的任何空缺。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4(a)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4(b) 成员可由主计长重新任命,任期为后续的三年。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4(c) 主计长可在任何委员的三年任期届满后任命其继任者。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4(d) 主计长应在120天内任命一名替代者以填补委员会的任何空缺。

Section § 22015

Explanation

审计长将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人员和支持,前提是这不影响审计长办公室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成员没有工资,但可以根据审计长的差旅规定报销差旅费和相关费用。

委员会可以接受来自联邦、州、地方公共机构以及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拨款,以帮助其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5(a) 审计长应为委员会的事务开展提供工作人员及其他支持,但不得与审计长办公室其他事务的完成相冲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5(b)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应报销其在履行成员职责时必然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标准应符合审计长的差旅指导费率。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5(c) 委员会可以接受来自联邦、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来自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拨款,以协助其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职能和权力。

Section § 2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且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由委员会成员决定。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成员选择。

Section § 2201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为公共机构制定标准化建筑成本会计程序方面的职责。首先,它建议为公共项目建设制定与联邦和州标准一致的统一程序。其次,它为加州人口少于75,000的城市制定了具体的成本会计程序,包括一个固定的间接费用率。较大的城市可以选择计算自己的间接费用,或使用标准费率。第三,它提出了评估和调整与公共项目相关的货币限额的程序。最后,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其活动和建议的年度报告。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a) 经充分审议和研究后,建议主计长采纳统一的建筑成本会计程序,供公共机构在执行或承包公共项目建设时实施。这些程序应在委员会认为可行和实际的范围内,纳入或符合州和联邦机构在公共项目上使用的建筑成本会计程序和报告要求,并统一适用于所有选择使用这些统一程序的公共机构。作为其审议和审查的一部分,委员会应考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76号通函(经定期修订)的相关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b) 经充分审议和研究后,建议主计长采纳专门为加州人口少于75,000的城市实施而设计的成本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应纳入被认为对所有人口少于75,000且选择使用统一程序的城市均实用和适用的成本会计和报告要求。就这些成本会计程序而言,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b)(1) 人口少于75,000的城市应假定间接费用率为公共项目总成本的20%,包括材料、设备和人工成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b)(2) 人口多于75,000的城市可以计算实际间接费用率,也可以假定间接费用率为公共项目总成本的30%,包括材料、设备和人工成本。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c) 建议主计长采纳对第22032节中规定的货币限额进行必要定期评估和调整的程序和标准。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7(d) 委员会应就其活动和运作情况,连同其认为必要的建议,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Section § 22018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提出建议时,审计长有90天时间审阅这些建议,并决定是正式接受还是拒绝这些建议的程序。

Section § 22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主计长认为某些统一建设成本会计程序对州和公共机构有利,并正式采纳这些程序后,他们必须向选择使用这些程序的公共机构提供这些程序以及相关说明。

Section § 22020

Explanation

每五年,一个委员会必须审查公共建设成本的变化,并建议调整某些项目的货币限额,确保这些限额不低于 (15,000) 美元。主计长随后将通知公共机构这些调整,并解释相关规定的益处。

按照根据第 (22017) 条采纳的程序和标准,委员会每五年应审议公共建设成本是否有重大变化,并就第 (22032) 条规定的货币限额调整向主计长提出建议,但在任何情况下,调整后的金额不得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主计长应在生效日期之前通知所有参与的公共机构该调整。该通知还应说明本章的规定以及使用其规定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