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它仅适用于那些已通过决议并通知主计长,决定遵循统一施工成本核算程序的公共机构。它还指出,对于这些机构,这些规则优先于任何相互冲突的招标程序法律。此外,人口少于50万的县,无论是受普通法管辖还是特许状管辖,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予年度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0(a) 本条仅适用于其理事机构已通过决议选择遵守第2条(自第22010节起)所规定的统一施工成本核算程序,并已将该选择通知主计长的公共机构。如果与任何其他有关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本条应适用于已通过决议并如此通知主计长的任何公共机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0(b) 人口少于50万的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可以依照第20128.5节的规定授予单独的年度合同。

Section § 2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各县如何选择替代程序进行道路工程和维护。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各县可以为某些项目选择不同的程序。2013年1月1日之后,各县可以继续使用这些替代程序,不仅用于维护和紧急工程,还可以用于新建道路和道路重建,只要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由县雇员完成的工程总价值不超过30%,其中不包括必要的资本项目协助工作。

人口少于50,000的县也享有同样的灵活性。县委员会需要公开宣布他们使用这些替代方案的决定,可以按项目逐一宣布,也可以在财政年度项目清单中宣布,或者包含在年度预算中。此外,所有县仍必须遵守第22038节的要求。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a) 2013年1月1日之前,本条不应禁止监事会或县道路专员采用第1章第25条(自第20390节起)规定的程序,作为本条规定的程序的替代方案。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b) 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本条不应禁止监事会或县道路专员采用第1章第25条(自第20390节起)规定的程序,作为本条规定的程序的替代方案,用于以下两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b)(1) 维护和紧急工程。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b)(2) 新建道路和道路重建,只要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0395节 (c)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新建道路和道路重建的总价值,不超过由直接雇佣劳工(不包括维护工作)完成的所有工程总价值的30%,该价值按照每个财政年度之前每年3月1日审计长《街道和道路年度报告》中报告的数据计算。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c) 为便于将资本项目承包给私营部门而必需的直接雇佣劳工工程的价值,包括设计、工程、检查、测试以及管理私人合同所需的其他直接雇佣劳工工程,应从 (b) 款规定的30%限制中排除。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d) 为便于县雇员执行项目而必需的直接雇佣劳工工程的价值,包括设计、工程、检查、测试以及管理根据 (b) 款执行的工作所需的其他直接雇佣劳工工程,应计入 (b) 款规定的30%限制。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e) 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对于人口少于50,000的县,本条不应禁止监事会或县道路专员采用第1章第25条(自第20390节起)规定的程序,作为本条规定的程序的替代方案。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f) 第22038节规定的要求应适用于受本节约束的任何县。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1(g) 任何根据 (b) 款第 (2) 项授予的权力行事的县监事会或县道路专员,应在开始工作之前公开声明其使用此项权力的意图。公开声明可以按项目逐一进行,通过一份财政年度预期项目清单,或通过一份可能包含在县年度预算中的清单。

Section § 22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公共项目如何根据其成本进行承包。成本为75,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共项目,可由公共机构员工直接执行,或通过议定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成本为220,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共项目,可采用非正式的承包程序。超过220,000美元的公共项目,除非另有规定,必须通过正式招标程序进行承包。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2(a) 七万五千美元($75,000)或以下的公共项目,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通过自营工程、议定合同或采购订单方式执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2(b) 二十二万美元($220,000)或以下的公共项目,可按照本条规定的非正式程序发包。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2(c) 超过二十二万美元($220,000)的公共项目,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应通过正式招标程序发包。

Section § 22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规避要求对工作进行招标并聘请承包商的规定,将一个项目拆分成更小的部分是违法的。因此,你不能仅仅为了规避竞争性招标而将一个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

Section § 2203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共机构决定遵循特定施工会计程序的规则。这些机构必须制定一项条例来处理公共项目的非正式招标。这包括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0天通知承包商,通知方式可以是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选取,也可以通过行业期刊发布。

通知应大致描述项目,并提供如何了解更多信息以及何处提交投标的详细说明。机构可以授权某些官员决定谁获得非正式合同。

如果所有投标都超过22万美元,机构仍可以通过五分之四的投票,将合同以23.5万美元或更低的价格授予最低投标者,前提是原始估算合理。

凡选择遵守第2条(自第22010节起)所规定的统一施工会计程序的公共机构,均应制定一项非正式招标条例,以根据第22032节 (b) 款的规定管理公共项目承包商的选择。该条例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a) 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应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或两者兼顾。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a)(1) 公共机构应维护一份合格承包商名单,按工程类别进行识别。承包商名单的制定和维护的最低标准应由委员会确定。除非产品或服务具有专有性,否则名单上所有属于招标工程类别的承包商均应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收到非正式招标邀请通知。根据本款向承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邮寄工作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日历日完成。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a)(2) 公共机构可以选择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向第22036节中指定的所有建筑行业期刊发送非正式招标邀请通知。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b) 非正式招标邀请通知应概述项目,说明如何获取更详细的项目信息,并注明投标提交的时间和地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c) 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工程局局长、总经理、采购代理或其他适当人员授予非正式合同。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4(d) 如果收到的所有投标均超过二十二万美元 ($220,000),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经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决议,将合同以二十三万五千美元 ($235,000) 或更低的价格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前提是其认定公共机构的成本估算合理。

Section § 2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快速修复或更换公共设施,而无需遵循制定计划或招标等常规程序。工作可以由政府工作人员或承包商完成,或两者结合。如果他们跳过招标程序,则必须遵守从第22050条开始的另一套具体规定。

Section § 22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那些有法院命令要求减少司法设施过度拥挤的县,针对与此问题相关的任何合同,必须遵守某些程序和限制。这些程序在另一项法律,即第 (20134) 条中作了详细说明。

Section § 22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指定的委员会负责选择每个县的哪些建筑行业期刊将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收到即将到来的建筑合同的通知,以便进行招标。

Section § 2203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共机构在邀请建筑项目正式投标时的要求。机构必须明确投标的接收时间和地点,并清晰描述项目。通知必须在开标前至少14天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在指定地点张贴。此外,如果可能,通知必须在开标前至少15天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建筑行业期刊。公共机构也可以提供超出这些要求的额外通知。

正式招标通知应说明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明确描述项目。该通知应在开标日期前至少14个日历日,在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印刷和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或者,如果在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没有印刷和出版的报纸,则在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或者,如果在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没有发行的报纸,则应通过在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由公共机构的法令或法规指定为张贴通知的地点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发布。正式招标通知还应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以电子方式发送,并邮寄给第22036条中指定的所有建筑行业期刊。该通知应在开标日期前至少15个日历日发送。除本节要求的通知外,公共机构可以发布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通知。

Section § 22038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共机构可以拒绝项目投标,前提是他们提前通知最低投标者,告知其打算拒绝投标,并说明该项目可以由机构内部人员更经济地完成。他们必须在做出决定的会议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寄出通知。如果首次招标后所有投标都被拒绝,机构可以选择放弃项目或重新招标。或者,如果其董事会以五分之四的票数通过,机构可以决定由自己的员工完成工作,而无需再次进行招标。

如果授予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者;但如果出现最低投标价格相同的情况,机构可以选择接受其中之一。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投标,机构可以内部完成工作或通过协商合同进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8(a) 公共机构可酌情拒绝任何提交的投标,前提是该机构在拒绝所有投标并宣布该项目可由本机构员工更经济地执行之前,向表面上的最低投标者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告知投标者本机构拒绝投标的意图,并应在机构打算拒绝投标的听证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寄出。如果在首次招标后所有投标均被拒绝,且在重新评估项目成本估算后,公共机构应有以下任一选择: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8(a)(1) 放弃该项目或以本条所述的方式重新招标。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8(a)(2) 经其管理机构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决议,宣布该项目可由公共机构的员工更经济地执行,则可通过直接雇佣(自营)方式完成该项目,无需进一步遵守本条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8(b) 如果授予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者。如果两个或多个投标相同且为最低价,公共机构可选择接受其中之一。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8(c) 如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未收到任何投标,该项目可由公共机构的员工通过直接雇佣(自营)方式执行,或通过协商合同进行,无需进一步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2203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公共机构承接大型建设或基础设施项目,则必须在开工前制定并批准详细的计划和规范。这适用于成本超过另一节中规定金额的项目。

Section § 22040

Explanation

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公共机构为某个项目制定的计划、规范或详细的工作文件。

任何人均可查阅公共机构为任何项目采纳的计划、规范或施工细节,或所有这些文件。

Section § 22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建造少年林业营地、之家、牧场或营地时,公共建筑的施工规定不适用。如果大部分施工工作由分配到这些地方的少年法庭被监护人完成,则此例外情况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用于少年林业营地或少年之家、牧场或营地设施的公共建筑的建造,这些营地、之家、牧场或营地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第15条(第880节起)设立的,条件是大部分建筑工作将由分配到这些营地、牧场或之家的少年法庭被监护人执行。

Section § 2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审查公共机构如何管理其财务,如果有人提出证据表明该机构的项目工作属于特定的问题类别。这些类别包括在拒绝投标后声称自行完成更便宜而实施的工作、超出成本限额、将项目错误地标记为维护工程、拆分项目以规避规定,或未能满足既定要求。

委员会应审查任何参与的公共机构的会计程序,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表明该公共机构承担的工作属于以下任何类别: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2(a) 公共机构在拒绝所有投标后声称其可以更经济地完成工作而自行实施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2(b) 超出第22032条(a)款规定的自营工程限额的。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2(c) 被不当分类为维护工程的。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2(d) 违反第22033条规定,被拆分或分割成较小的工作订单或项目的。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2(e) 超出第22032条(b)款和(c)款规定的限额或未满足其要求的。

Section § 220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证据表明某个公共机构没有遵守第 22034 条或第 22037 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那么委员会必须调查该机构的做法,以查明问题所在。

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表明任何参与的公共机构不符合第 22034 条或第 22037 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当审查该公共机构的做法。

Section § 2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公共机构拒绝所有项目投标,或者利害关系方对投标过程提出投诉时,向委员会请求审查的程序。请求必须在机构拒绝投标或正式投诉提出后的八天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寄送。委员会必须立即开始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在45天或90天内完成。在某些审查期间,项目在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不得继续进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a) 在第22042条 (a) 款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审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委员会收到邮件的邮戳日期不得晚于公共机构拒绝所有投标之日起八个工作日。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b) 在第22042条 (b)、(c)、(d) 或 (e) 款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审查请求应以信函形式提出,委员会收到信函的日期不得晚于利害关系方正式向公共机构投诉之日起八天。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c) 委员会审查应立即开始,并在收到委员会审查请求之日起以下天数内结束: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c)(1) 适用于第22042条 (a) 款规定的审查,为四十五天。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c)(2) 适用于第22042条 (b)、(c)、(d) 或 (e) 款规定的审查,为九十天。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d) 在对第22042条 (a) 款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期间,该机构不得继续进行该项目,直至委员会收到最终决定。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3(e) 根据第22042.5条提出的委员会审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委员会收到邮件的日期不得晚于利害关系方正式向公共机构投诉之日起八天。委员会审查应立即开始,并在收到委员会审查请求之日起九十天内结束。

Section § 22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公共机构不遵守委员会审查的某些会计规则或程序会发生什么。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向该机构提供其调查结果。如果项目不合规,并且属于特定类别,该机构可以选择停止项目或将其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对于其他类型的项目,该机构需要在60天内公开讨论调查结果。最后,如果发现该机构不遵守另一条款,它必须通知其管理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其为遵守规定所做的努力。

委员会应准备书面调查结果,并在委员会正式审查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交给公共机构。如果委员会发现公共机构未遵守本章规定或本章规定的统一成本核算程序,则该机构应执行以下步骤: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4(a) 对于第22042条(a)款规定的项目,公共机构可以选择(1)放弃该项目,或(2)将项目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4(b) 对于第22042条(b)、(c)、(d)或(e)款规定的项目,公共机构应在收到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后的30个日历日内将其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提交给其管理机构,并且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60个日历日内就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举行公开听证会。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4(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4(c)(1) 根据第22042.5条发现不合规情况时,公共机构应在收到委员会关于调查结果的书面通知后的60个日历日内将其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通知其管理机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4(c)(2) 公共机构应在收到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书面通知委员会其为遵守规定所做的最大努力。

Section § 220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在10年内三次认定某个公共机构的工作符合特定标准,该机构将收到书面通知,并且自最后一次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使用特定的招标程序。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2043条,在10年期间内三次裁定公共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第22042条所述的任何类别,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该公共机构该裁定,并且该公共机构自委员会作出裁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使用本条规定的招标程序。

Section § 22045

Explanation

截至1985年1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向主计长提出书面会计程序。主计长随后有90天时间审查这些拟议的程序,并决定采纳或拒绝它们。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5(a) 不迟于1985年1月1日,委员会应建议主计长采纳实施本条规定的会计程序审查的书面程序。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5(b) 主计长在收到委员会的建议后,应在委员会提交之日起90天内审查和评估所建议的程序,并正式采纳或拒绝所建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