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a)(1) 第二低价投标人,以及在相关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前已与第二低价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信托、合伙企业、劳工组织、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如果该实体因第二低价投标人的投标未被接受而遭受损害,且原因是中标人违反了《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规定,或两者兼有,并有中标人因此被定罪的证据,则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a)(2) 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被判违反《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规定,或两者兼有的中标人,之所以中标,是因为该中标人能够通过在公共机构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中发生此项或这些违规行为而降低投标价格。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b)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酌情决定向胜诉方判给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c) 为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之目的: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c)(1) 雇员身份应根据《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确定,涉及该部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时;根据《失业保险法》确定,涉及该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时;或根据《劳动法》第2750.5条确定,涉及《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或两者兼有时。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c)(2) “第二低价投标人”是指公共机构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时,被认定为符合要求的第二低价合格投标人。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c)(3) “第二低价投标人”和“中标人”可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9102(d) 在提交公共工程投标前一年内,曾被判违反《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规定,或两者兼有,且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该项或这些违规行为的第二低价投标人,不得采取本条授权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