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加州立法机关采购的所有纸制品中至少有一半,以及高级书写和印刷用纸中至少有25%,必须是再生纸。如果这些要求未能达到,采购政策必须进行审查和更新。销售再生纸的承包商必须在作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再生含量,包括废料百分比。立法机关可以在符合要求的纸张上印上“本产品采用再生纸印刷”的符号,并且现有纸张库存仍可使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310(a) 自1997年1月1日起,立法机关购买或采购的纸制品总金额中,至少有50%应作为第12301条所定义的再生纸产品购买。此外,立法机关购买的高级书写和印刷用纸总量的至少25%应为第12301条所定义的再生纸产品。
如果任何时候未能达到再生产品要求,立法机关和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审查立法机关的采购政策,并提出立即修订的建议,以确保满足各项要求。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提高采购偏好以及更改所有或部分再生产品的要求。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在根据第12225条提交的部门两年期报告中,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关于这些采购政策修订的结论和建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310(b) 当与立法机关签订再生纸产品销售合同时,承包商应书面证明给合同官员或其代表,所提供的再生纸产品含有第12301条(c)款所要求的最低废料百分比。承包商应指明纸制品中再生产品的最低(如果不是确切)百分比,包括二次和消费后材料含量。此证明应在作伪证罪处罚下提供。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310(c) 立法机关可以与委员会协商,在立法机关选定的纸制品上印刷一个符号。该符号应类似于以下内容:
本产品采用再生纸印刷。此符号只能印刷在符合第12301条中再生纸产品定义的纸制品上。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310(d) 本条不应阻止立法机关使用现有纸制品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