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替代抗议程序,由总务部和技术部负责管理。它是处理与政府程序相关的特定类型抗议或异议的更大框架的一部分。

Section § 12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政府部门使用一种替代异议程序来处理合同投标争议。参与该程序意味着在招标邀请发布前同意此方法,提交投标即表示同意这些条款。

如果对合同授予对象有异议,合同工作可以在争议解决前继续进行。总务部和技术部有一周时间来决定异议是否无理。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无理,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必须缴纳保证金才能继续。各部门有45天时间作出决定,并且可以使用仲裁来解决问题。

只有参与该过程的投标人才能提出异议。异议仅限于声称程序未被遵守,或者异议方本应根据既定标准获得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部门或机构均可对根据第2章(自第10290条起)或第3章(自第12100条起)授权的招标,使用本章概述的招标和替代异议程序。总务部应制定实施此替代异议程序的程序和指南。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b) 为符合此替代异议程序的资格,签约部门应同意参与替代异议程序,并且总务部或技术部(视情况而定)应在招标发布前表明拟议的招标将作为替代异议程序的一部分进行。提交投标即表示同意参与替代异议程序。任何就拟议合同授予提出的异议,应根据总务部为替代异议程序制定的程序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投标异议应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替代程序: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1) 替代异议程序不应阻止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合同条款开始工作。在异议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可以签订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2) 总务部在对其进行或监督的采购的投标异议中,应在提交日期起七天内审查异议,以确定异议是否无理。如果确定为无理,异议不应根据本章进行,直到投标人在招标中根据总务部的决定,提交不低于估计合同价值10%的异议保证金。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3) 技术部在根据第12100条(b)款(1)项进行或监督的采购以及根据第12120条进行的电信采购的投标异议中,应在提交日期起七天内审查异议,以确定异议是否无理。如果确定为无理,异议不应根据本章进行,直到投标人在招标中根据技术部的决定,提交不低于估计合同价值10%的异议保证金。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4) 总务部部长或技术部部长(根据(2)项和(3)项的规定)应在异议提交之日起不超过45天内作出决定。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5) 由总务部定义和设立的仲裁,应作为解决工具。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 根据本章提出异议的权力应仅限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1) 重大信息技术采购异议的理由应仅限于违反招标程序以及异议方本应被选中。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2) 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其他采购异议,应基于投标或提案本应根据招标文件中选择标准被选中的理由。

Section § 12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机构进行重大信息技术采购的标准。首先,机构在提出采购请求时,必须说明其业务需求,但不能指定具体细节。其次,它们必须列出评估提案的标准及其重要性。最后,合同应通过价值效益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授予。

Section § 121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章节下政府采购的标准。机构或部门在招标时,必须说明其业务需求,而无需详细列出具体规格。他们应说明如何评估提案,包括评估标准及其重要性。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授予,例如“价值有效采购”、竞争性谈判、基于绩效的招标,或总务部批准的其他方法。

本章所规定的所有其他采购应当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7.5(a) 机构或部门已在招标书中说明其业务需求,而非详细规格。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7.5(b) 机构或部门已说明其将评估所有提案的标准以及赋予每个标准的权重。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7.5(c) 合同应根据第12100.7节中定义的“价值有效采购”、竞争性谈判、替代采购、基于绩效的招标,或由总务部确立的其他方法授予。

Section § 12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综合服务部和技术部在处理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以及材料、用品、设备及其相关服务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实质上,本法律明确了这些部门需要适用某些采购规则和程序的领域。

综合服务部和技术部依照第二部第二编第3章(自第12100条起)以及本章的规定,应当将本章适用于以下类别: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8(a) 信息技术及辅助服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8(b) 材料、用品、设备及辅助服务。

Section § 12129

Explanation

本法规要求综合服务部在特定日期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关于替代异议程序的报告和建议。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数据:不同金额投标的异议百分比、有多少异议被认为是无理的、授予的合同被合法质疑的频率,以及解决异议所需的时间与现有方法相比的情况。

综合服务部应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电子提交一份关于替代异议程序的报告和建议。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9(a) 价值低于五十万美元($500,000)、低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以及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且未受替代异议程序约束的投标中,提出异议的百分比。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9(b) 价值低于五十万美元($500,000)、低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以及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且受替代异议程序约束的投标中,提出异议的百分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9(c) 综合服务部根据本章规定认定为无理异议的数量,并附有根据现有程序发出的招标的相应数据。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9(d) 根据替代异议程序授予的合同中,随后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的百分比,并附有根据现有程序发出的招标的相应数据。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9(e) 根据本章规定解决异议所需的时间,以及根据现有程序发出的招标的相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