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部门或机构均可对根据第2章(自第10290条起)或第3章(自第12100条起)授权的招标,使用本章概述的招标和替代异议程序。总务部应制定实施此替代异议程序的程序和指南。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b) 为符合此替代异议程序的资格,签约部门应同意参与替代异议程序,并且总务部或技术部(视情况而定)应在招标发布前表明拟议的招标将作为替代异议程序的一部分进行。提交投标即表示同意参与替代异议程序。任何就拟议合同授予提出的异议,应根据总务部为替代异议程序制定的程序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投标异议应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替代程序: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1) 替代异议程序不应阻止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合同条款开始工作。在异议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可以签订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2) 总务部在对其进行或监督的采购的投标异议中,应在提交日期起七天内审查异议,以确定异议是否无理。如果确定为无理,异议不应根据本章进行,直到投标人在招标中根据总务部的决定,提交不低于估计合同价值10%的异议保证金。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3) 技术部在根据第12100条(b)款(1)项进行或监督的采购以及根据第12120条进行的电信采购的投标异议中,应在提交日期起七天内审查异议,以确定异议是否无理。如果确定为无理,异议不应根据本章进行,直到投标人在招标中根据技术部的决定,提交不低于估计合同价值10%的异议保证金。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4) 总务部部长或技术部部长(根据(2)项和(3)项的规定)应在异议提交之日起不超过45天内作出决定。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c)(5) 由总务部定义和设立的仲裁,应作为解决工具。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 根据本章提出异议的权力应仅限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1) 重大信息技术采购异议的理由应仅限于违反招标程序以及异议方本应被选中。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26(d)(2) 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其他采购异议,应基于投标或提案本应根据招标文件中选择标准被选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