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总务部特此被指定为加利福尼亚州负责分发联邦剩余个人财产(食品商品除外)的机构,其职责符合经修订的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40 U.S.C. Sec. 484) 第203条 (j) 款的规定。总务部继承并被赋予此前由州教育部在分发联邦剩余个人财产方面所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但州教育部在分发联邦剩余食品商品方面所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除外。
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联邦剩余动产
Section § 10383.1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部门负责与联邦政府合作,确保联邦政府的剩余个人财产(不包括食用商品)公平、快速地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合格机构。该部门还协助这些机构获取此类财产,并处理与这些职责相关的所有必要事务。这些行动均依照联邦法规执行。
该部门应与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合作,确保联邦政府的剩余个人财产(食用商品除外)快速、公平地分配给加利利福尼亚州的合格机构,协助这些机构获取该财产,并履行其作为联邦个人剩余财产(食用商品除外)分配州机构的权力与职责所需的一切事务,依照经修订的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第203条(j)款的规定。
剩余个人财产 联邦政府合作 合格机构
Section § 10383.3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成立一个委员会,就联邦多余个人财产的分配提供建议。目标是确保分配过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成立这样的委员会,其成员应反映这些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多样性。虽然成员不会因其服务而获得报酬,但他们在委员会任职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获得报销。
总务局局长可以设立一个委员会,作为该部门的咨询机构,以确保联邦剩余个人财产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如果设立了此类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代表性,涵盖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且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因履行其咨询职能而产生的任何实际和必要的费用应予报销。
总务局局长 联邦剩余个人财产 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10383.4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根据《1949年财产和行政服务法》中的某些联邦指导方针,制定一份详细的运作计划。随后,州长需要批准这份计划,并将其提交给联邦总务管理局,以确保符合规定。
州运营计划 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 合规性
Section § 10383.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出售来源于联邦计划的剩余财产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设在州金库中的特定基金,该基金名为“服务周转基金”。综合服务部处理和分配这些剩余财产的所有费用,都将从这个基金中支付。
根据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案 (40 U.S.C. Sec. 484(j)) 转移至本州的剩余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剩余财产 - 硬件计划的现金资源,应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16420条设立的州金库中的服务周转基金。综合服务部因根据本条分配剩余个人财产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从服务周转基金中支付。
剩余财产 硬件计划 联邦财产
Section § 10383.6
本法律规定,总务部负责管理所有资源,例如文件、设备、资金和土地,这些资源以前由州教育部用于处理剩余动产,食品除外。
简而言之,管理剩余财产所需的一切现在都由该部门控制。
总务部应占有和控制所有记录、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为州教育部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以履行与剩余动产(食物商品除外)相关的职责、权力、目的、责任和管辖权,这些职责、权力、目的、责任和管辖权在本条生效之日已归属于总务部。
总务部 剩余动产 州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