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0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州合同招标过程中,设立了一名客户和供应商倡导者,旨在帮助州机构、部门和供应商理解相关规则和程序。这位倡导者还协助希望对合同授标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倡导者向机构提供合同规则方面的指导,帮助供应商判断其异议理由是否有效,并解释如何正式对授标提出异议。这些服务必须及时提供,并且倡导者服务的可用性必须在合同招标书中列明,并附有详细的程序和时间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a) 部门内应设立客户和供应商倡导者,作为州机构和部门以及寻求有关州合同投标流程、程序和法规信息的供应商的资源,并作为寻求根据本章规定对授标提出异议的投标人的资源。该倡导者应至少向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提供以下服务: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a)(1) 协助客户部门和机构了解合同规则和法规以及采购资源选项。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a)(2) 协助投标人根据招标条款以及管辖相关招标的法定或监管指南,评估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的有效性。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a)(3) 向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提供关于其可用于对授标进行正式异议的途径和选项的信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b) 该倡导者应及时向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提供本节规定的服务。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0(c) 招标书中应包含关于倡导者服务可用性的通知。该通知还应概述希望使用倡导者服务的投标人的程序和时间表。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机构在采购或租赁价值两万五千美元或以上商品时应如何处理合同。通常情况下,机构必须选择符合项目要求的最低投标者,除非双方同意只有特定品牌才能满足需求,或者总务部另有决定。在确定最低投标价时,不考虑销售税。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部门在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货物时的要求,除非是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部门必须在《加州州合同登记册》上公布采购机会,并在公共场所张贴招标文件。如果没有进行招标,则必须准备一份公共记录,解释原因。此外,每份招标文件都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说明在加州,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即“亏本销售商品”)是违法的。这项声明是强制性的,即使不慎遗漏,仍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在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任何遗漏此声明的情况都必须报告。包含此声明的指示可在《州合同手册》中查阅。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a)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众健康、福利或安全,必须不经招标立即采购货物,否则,凡部门签订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超过主管设定的更高金额时,部门应在《加州州合同登记册》上公布其招标信息,并且有意向的供应商可根据请求获得招标文件的副本。除了在《加州州合同登记册》上公布外,部门还应在公共场所张贴招标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一直张贴到授予合同后七天。凡根据本节或第10301节,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超过主管设定的更高金额时,部门应准备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合同事实以及无需招标即签订货物合同的事实。该文件应由部门保存,并作为公共记录提供查阅。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b)(1) 每份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声明:
“在本州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人,销售或使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030节所定义的‘亏本销售商品’(loss leader)是违法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2) 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如果招标文件不包含 (1) 款要求的声明,授予机构应在发现此错误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报告此错误。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3) 部门应在《州合同手册》中公布关于在所有相关合同中包含 (1) 款要求的声明的指示。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02(4) 即使 (1) 款要求的声明被无意中从招标文件中遗漏,该声明仍应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Section § 10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机构为采购商品而制定的产品规格,不需要经过政府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个特定审查和采纳程序。

所有由该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为根据第 10295 条由任何州机构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所准备的产品规格,均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规定的审查和采纳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103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制定产品规格时,它们不得有意排除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种植或源自加利福尼亚州的产品。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并使用一套标准系统,来评估那些希望竞标公共合同的公司。部门还可以公布合格投标人的名单,但即使不在名单上的公司,仍然可以提交投标并有可能赢得合同。 如果投标人根据他们之前与州政府签订的合同表现出不可靠,部门可以将其从批准的投标人名单中移除,期限至少六个月,最长可达三年。 然而,如果被移除的投标人能够证明他们已经解决了导致其不可靠的问题,那么在最初的六个月移除期之后,他们可以被重新加入名单。

Section § 10304

Explanation
所有投标书必须密封提交,如果现场有人要求宣读,它们将被公开开封并大声宣读。迟交的投标书,即部门在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的投标书,将不予考虑。部门在投标书公开开封和宣读之前,会对其保密。

Section § 10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可以为州水系统所需的专业设备授予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超过25,000美元,则无需经过通常的竞争性招标程序。但在这样做之前,水资源部必须与另一个部门合作,为这些合同制定条件,旨在加快运营和维护,以防止水或电力损失。水资源部还必须撰写一份文件,说明该合同符合这些条件。另一个部门将审查合同,以确保其符合既定条件。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投标书开标后,必须向公众公开,供其查看,并且这些投标书的汇总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合同投标的程序。如果合同不授予最低投标者,则必须在将合同授予其他投标者之前24小时通知该投标者。应请求,部门必须在授标前至少24小时公开张贴拟授标通知。如果投标者提出抗议,声称他们是最低负责任的投标者,则授标将暂停,直到抗议解决。周末和节假日不计入该24小时期限。提出抗议的投标者有10天时间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解释其抗议理由和支持事实。

Section § 1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制定全州范围的商品采购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商品达到必要的质量,并允许州政府通过大批量采购来节省资金。

Section § 1030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州机构需要购买超过100美元的商品,该采购必须由州政府部门监督,但机构可以选择商品的质量。如果部门认为机构选择的质量不符合全州标准,他们会调整订单以符合这些标准,并在最终确定合同前通知机构。

如果机构不同意,并认为更改商品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它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将决定哪些商品最符合州的利益,并根据该决定签发合同。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州机构采购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货物,均应由该部门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但是,州机构可以规定所采购货物的质量。如果该部门确定机构规定的质量与主任根据第10307条设立的全州标准不符,则应更改请求使其符合标准,并应在合同签发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州机构。如果机构认为采购质量较低或与机构规定不同的货物不符合州的利益,则机构可以请求在该部门举行听证会,该部门应确定哪些货物最符合州的利益,届时该部门应签发一份合同,采购该部门规定的货物。

Section § 1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机构不能直接从公开市场购买商品,除非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前提是必须证明确实有必要进行此类采购。但是,本条未提及的其他条款中包含一些例外情况。

除第10332条和第1033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州机构不得在公开市场采购商品,除非经部门许可,并经证明确有必要。

Section § 1031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任何有权合法采购商品的州机构,都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向部门提交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按照部门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机构使用拨款采购货物的流程。一旦州机构批准估价或请购单,即授权签订指定货物的合同。部门必须在收到请购单后30天内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期不包括节假日。除非提出异议,否则投标必须在45天内接受或拒绝。45天后,部门可以选择将合同授予符合规格的最低投标人,或拒绝所有投标。1987-88年的修订解释了现有程序,但并未改变之前的法律。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11(a) 由控制拨款或资金的州机构批准的估价或请购单,该拨款或资金将用于支付采购费用,是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就机构指定或部门确定的质量的货物签订任何合同的充分授权。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11(b) 部门应在收到本州内定期采购的任何货物的请购单后30天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中指定的截止时间应不包括节假日,并应延长至节假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11(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本州内外接收任何投标的截止日期之后,合同应在45天内授予或投标应被拒绝,除非根据第10306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11(d) 在(c)款规定的45天期限之后,部门可自行酌情决定,将合同授予符合规格且仍愿意接受授予的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或拒绝所有投标。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11(e) 立法机关1987-88年度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1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旦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负责付款的官员必须立即将发票和一份签署的声明发送给审计长。这份声明必须确认货物或服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的。

Section § 10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向州内任何由税收资助的公共机构(例如学区)提供本部门的服务。

Section § 1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门为州定制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无法出售给其他人)的承包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工作收取进度款。合同价格的至少 (10)% 必须被扣留,直到州收到并批准最终产品。此外,承包商必须提供一份经州批准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至少覆盖合同价值的一半,以确保他们履行义务。

承包商专门为州制造且不适合在承包商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给他人的任何货物合同,可根据部门认为保护州利益所需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对承包商车间或工厂已完成的工作和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进度付款,但合同价格的至少 (10) 百分之十必须被扣留,直至货物最终交付和验收;并且,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部门认可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合同项下应付总金额的二分之一,以确保承包商忠实履行合同。

Section § 1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租赁设施,并管理仓库的建造和维护。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州采购能够有效且经济地进行。

Section § 10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为储存在非州专属控制设施中的州有货物或商品投保。这项保险旨在防止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费用的支出将来自服务周转基金,并计入这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中。

部门可以以州的名义,为储存在非州专属控制的任何仓库或储存站的属于州的货物或商品投保,投保金额应足以赔偿州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此类保险的保费应从服务周转基金中支付,并按比例分摊计入货物或商品的价格。

Section § 1031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某个部门工作,负责管理存放州政府财产的仓库或储存点,你需要办理一份价值5,000美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州政府会支付这份保证金的费用,就像支付州政府官员的保证金一样。

部门中对存放有属于州政府的商品或货物的任何仓库或储存库负有个人监督和控制职责的每个人,应当向州人民出具一份保证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保费应由州政府支付,如同州官员保证金的保费一样。

Section § 10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州机构或其雇员在为小学采购商品或教科书时,不得制定或创建偏袒某个竞标者的招标规格。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允许所有潜在竞标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此外,竞标者可能需要向州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障,以应对任何与专利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Section § 10319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加州的州机构可以购买价值不超过100美元的易腐物品,无需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

Section § 10320.5

Explanation

从1992年1月1日起,加州州政府机构签订分期付款或租赁购买协议时,必须支付定期款项,其中包含自货物验收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如果需要进行验收测试,利息则从测试期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款项的支付始于货物验收之时,或者在测试期开始之时。如果未在合同规定或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将收取滞纳金,并按特定利率计算。如果发票在验收前收到,则验收日期将被视为发票收到日期。

如果对州有利,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分期合同进行再融资。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0.5(a) 自1992年1月1日起,所有受本章约束并签订分期购买或租赁购买合同的州机构,应支付定期款项,其中应包含自不迟于根据合同购买的货物验收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但是,如果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测试,则利息应自不迟于成功验收测试期的第一天起计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定期款项应在货物验收后开始支付,或者,如果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测试,则自成功验收测试期的第一天起开始支付。对于未向承包商或其受让人支付的任何定期款项,滞纳金应自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或收到该定期款项的有效发票后60天(以后者为准)起计算。但是,如果任何发票在验收日期之前收到,则发票的收到日期应被视为验收日期。本节规定的滞纳金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27.6节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0.5(b) 当部门认定对州有利时,部门有权对分期购买合同进行再融资。

Section § 10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向州机构供应特定动物牲畜产品的人,提交一份宣誓声明,确认这些动物是按照《食品和农业法典》中详述的特定方法宰杀的。

Section § 103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食品和农业部(CDFA)必须协助其他州机构执行特定的动物屠宰法律。CDFA将与美国农业部合作,并利用法规确保动物尸体得到正确识别。这适用于按照《食品和农业法典》中规定的人道方法屠宰的动物。

为协助该部门和其他州机构执行《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9501条的规定,食品和农业部应通过与美国农业部合作执行《公法 85-765》并借助适当的法规,提供识别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9部第3章第4章(从第18651条开始)检查并合格的、且已按照该法典第19501、19502和19503条规定的方法屠宰的动物尸体的适当方法。

Section § 1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向城市、县、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一份他们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的消耗品清单。部门必须每三个月提供一次这份清单,如果内容有变化,可以每月更新。如果提出请求,可以提供关于如何获取这些商品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0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在制定车辆采购的招标规范或选择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时,考虑机动车辆未来的转售价值。这可以通过使用既定的二手车价值指南来完成,也可以通过投标人就车辆转售价值与类似车辆相比提供保证来实现。

Section § 103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任何拥有或运营15座客货车的加州社区学院或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必须确保驾驶员持有B类驾驶执照和载客车辆批注。“15座客货车”被定义为任何最初设计可容纳15名乘客(包括驾驶员)的厢式货车,即使座位数量减少或座位布局有所改动,只要最初是为15人制造的,仍属于此类。但是,如果该客货车具有双后轮且总重量达到或超过11,500磅,则不在此定义范围内。此外,法律建议加州大学也应制定类似的规定。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a) 加州社区学院的校园或设施,或加州州立大学的校园或设施,凡拥有、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控制15座客货车的,不得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授权该客货车用于载客,除非驾驶或以其他方式操作该客货车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a)(1) 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依照《车辆法典》第6部(自第12500条起)规定办理的有效B类驾驶执照。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a)(2) 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依照《车辆法典》第6部第7章第6条(自第15275条起)规定办理的载客运输车辆操作批注。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而言,“15座客货车”指任何制造时可容纳15名乘客(包括驾驶员)的客货车,无论该客货车是否已被改装以容纳少于15名乘客。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b)(2) 就本条而言,“15座客货车”不包括具有双后轮且总重量额定值等于或大于11,500磅的15座客货车。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1(c) 立法机关建议加州大学董事会采纳类似于本条所载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0326.3

Explanation

本节将“最佳价值采购”定义为一种合同授予方式,它不仅仅基于价格,还考虑多种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包括总体成本、产品性能、环境效益以及履行合同要求的能力。交通部可以使用这种方法采购重型车辆,同时考虑保修和维修费用等因素。

在招标时,本部门必须明确说明标准并适当评估其价值。中标将通过平衡价格和其他因素的评分方法来确定。如果投标人对合同决定提出异议,授予程序将暂停,直至解决。截至2024年3月,将发布一份关于此采购方法使用情况的报告,重点关注供应商对社区影响的承诺。该法律将于2025年6月30日之后失效,并于2026年1月废止。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a) 在本节中,“最佳价值采购”是指根据与价格、特性、功能和生命周期成本相关的客观标准确定的合同授予,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a)(1) 总拥有成本,包括保修(在此保修下,所有维修费用均由保修提供方单独承担)、维修费用、维护费用、燃料消耗和残值。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a)(2) 产品性能、生产力和安全标准。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a)(3) 供应商履行合同要求的能力。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a)(4) 环境效益,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减少或有毒有害物质减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b) 本部门可根据与交通部协商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最佳价值采购方式,为交通部采购和配备重型移动车队车辆和专用设备。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c) 除公开最低资格要求外,招标/采购文件应明确除价格外,哪些业务绩效衡量指标应被赋予加权值。本部门应使用基于这些因素和价格的评分方法来确定中标。任何评估和评分方法都应确保合同价格被赋予实质性权重。招标/采购文件应规定提交密封的价格信息。除价格以外的所有标准的评估应在价格信息开启之前完成。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d) 任何提交投标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请求后,拟授标通知应在授予合同或采购订单前至少24小时在本部门办公室的公共场所张贴。如果在授予之前,任何提交投标的投标人向本部门提出异议,反对授予合同或采购订单,理由是其投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的选择标准被选中,则在异议被撤回或本部门就异议所采取的行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得授予合同或采购订单。提出异议后10天内,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向本部门提交一份完整详细的书面声明,具体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支持异议的事实。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e) 截至2024年3月1日,本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括其使用本节授权的最佳价值采购方法的描述。该报告应在可行范围内包含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助于经济增长、公平、繁荣和环境改善的就业机会。与这些承诺相关的数据可包括但不限于改善就业质量和为代表性不足社区提供就业机会、满足雇主的技能和盈利需求,以及满足社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需求。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6.3(f) 本节将于2025年6月30日失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0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购置机动车时,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中规定的规则,特别是针对低排放车辆。但是,这不适用于在另一条款中指明的某些机动车。是否使用这些低排放车辆的决定取决于它们是否满足州的需求。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3805) 条所述机动车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6) 编第 (5) 部分第 (4) 章第 (1) 条(自第 (43800) 条开始)的规定,应管辖州对所有机动车的购置,但以部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3804) 条确定这些低排放车辆合理地满足州的需求为限。

Section § 10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招标要求不适用于特定的州政府采购。这包括以另一项法律规定的价格购买液态奶和奶油,直接与种植者签订合同,为符合联邦罐头食品标准的州营罐头厂采购水果和蔬菜,以及从政府机构获取农业剩余产品。

本条规定的招标要求不适用于以下采购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8(a) 液态奶和液态奶油,其价格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61871 条确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8(b) 根据与种植者签订的合同采购的供州机构维护和运营的罐头厂使用的水果和蔬菜,如果这些罐头厂的维护和运营使其罐头产品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类似商业包装罐头产品的标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28(c) 任何政府机构向州或其机构提供的农业剩余产品。

Section § 10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故意将一笔交易拆分成几笔较小的交易,仅仅是为了规避合同招标的规定。

Section § 10330

Explanation

每年7月1日,该部门会设定一个最低金额门槛,规定州机构在无需进一步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商品的最高金额。这个门槛最初在1983年是$800,之后每年根据加州消费者价格指数(该指数追踪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符合特定条件的州机构有资格获得这种下放的采购权。

每年7月1日,该部门应确定一个最低美元金额水平,低于该水平的货物采购权应下放给符合第10333节要求的州机构。1983年1月1日确定的八百美元 ($800) 的水平,并根据《政府法典》原第14792.1节于1983年7月1日进行调整,应予保留,并在此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以至少反映由加州劳资关系部确定的加州所有商品消费者价格指数从前一年的4月1日到当年的4月1日之间的百分比变化。

Section § 10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项计划,允许州机构采购商品,但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标准。部门每年都会审查这些许可。如果某个机构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随时收回它们的采购特权。

部门应设立一项计划,向符合第10333条规定的州机构下放采购商品的权力。每项授权均须经部门年度审查。如果部门发现获得授权的州机构不符合第10333条的规定,可随时撤销其授权。

Section § 10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权采购商品的加州州政府机构进行特定类型的采购。他们可以购买达到规定金额上限的商品,以及通过现有州合同可获得的商品。对于必须从监狱工业管理局购买的商品,没有金额限制。如果商品在州价格表或仓库之外有更便宜的报价,机构可以在通知相关办公室后选择这些商品,前提是这些商品是相同或等效的。

任何获得采购商品委托权限的州机构,至少应被授权进行以下类型的采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2(a) 不超过根据第10330条规定设定的金额的采购。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2(b) 在未到期的全州或区域合同下可获得的任何金额商品的采购。对于已生效的有效全州或区域合同下的商品采购,未经该办公室批准,不得从与州政府没有有效合同的供应商处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2(c) 州机构根据《刑法典》第2807条规定必须从监狱工业管理局采购的任何金额商品的采购。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2(d) 不超过根据第10330条规定设定的金额的商品采购,这些商品是该办公室与供应商建立的价格表中指定的。如果其他供应商以低于价格表中设定的价格提供相同或等效商品,则可以从价格表中指定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根据第10330条规定设定的金额的商品。该机构应在采购前通知该办公室。采购可在该办公室收到通知48小时后进行,除非该办公室告知该机构拟采购的商品与价格表中指定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等效。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2(e) 不超过根据第10330条规定设定的金额的商品采购,这些商品可从州仓库获得,但州机构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以低于该部门收取的价格采购。该机构应在采购前通知该办公室。采购可在该办公室收到通知48小时后进行,除非该办公室告知该机构拟采购的商品与可从州仓库获得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等效。

Section § 10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州机构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授予它们采购权。机构需要指定一名负责采购的官员,制定书面政策以确保公平竞争并避免利益冲突,并遵循处理小企业合同的标准。它们还必须对员工进行采购法律培训,审查和审计采购实践,并报告必要的数据。机构必须遵守与采购相关的州再生产品目标。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机构进行一次审计,以确保其合规性,如果未能满足要求,部门可以撤销其采购权。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 部门应将第10332条规定的采购授权委托给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州机构: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1) 指定一名机构官员负责并直接对机构的采购计划负责。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2) 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包括确保和记录竞争性采购的程序、遵守根据第10307条制定的采购标准、检查所购产品是否符合规格、报告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交付产品的情况、确保机构合同人员没有利益冲突,以及遵守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法律规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3) 制定遵守《小企业采购和合同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5.5部分第6.5章(自第14835条起))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为实现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4838条(a)款确立的州合同中小型企业参与程度目标而制定的程序。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4) 制定培训人员采购法律和程序、控制和审查采购实践、审计采购活动以及在机构内部委托采购授权的政策。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a)(5) 向部门可能要求的办公室报告数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b) 部门应在每三年内至少对每个被委托采购授权的州机构进行一次审计。如果部门发现被委托授权的州机构不符合本条要求,部门可随时撤销其采购商品的授权。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3(c) 部门应维护遵守“州机构购买再生产品运动”(第4章(自第12153条起))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为满足CalRecycle根据第12209条确立的州合同中最低再生含量要求而制定的程序,以及为遵守CalRecycle根据第12211条确立的报告要求而制定的程序。

Section § 10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州政府雇员通常不能从州政府购买物品,除非这些物品以相同的条件向公众开放。但是,某些和平执法人员有例外情况。如果一名和平执法人员为州政府工作超过十年并退休(或因与工作相关的残疾而退休),他们可能被允许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其州政府配发的手枪。此外,如果和平执法人员的部门更换新的武器系统,他们也可以购买其勤务武器。另外,如果和平执法人员因公殉职,其配偶或伴侣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购买该警官的手枪。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4(a) 任何州雇员不得从州获取任何物品,除非该物品在州政府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以适用于该雇员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向公众提供。“州雇员”在本节中使用时,指《政府法典》第82009条所包含的任何州雇员,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所包含的所有官员和雇员,但《政府法典》第82019条最后一段中被排除在“指定雇员”定义之外的人员除外。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4(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在《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节(第830条起)中定义的和平执法人员,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超过120个月,并通过服务退休正式退休,或因与精神或情绪障碍无关的工伤致残而退休,且根据《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五部第二章第二条(第25450条起)被授予携带隐蔽枪支的合法权利,经其部门负责人授权,可以购买其州政府配发的手枪。因残疾退休的和平执法人员无需满足120个月的就业要求。该手枪的费用应为《枪支价值蓝皮书》年度刊物所列的公平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由任命机关确定,并加上处理费用。退休警官应在其退休日期起30个日历日内书面请求部门购买其手枪。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4(c)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在《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节(第830条起)中定义的、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并被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执法人员,如果其部门负责人指示部门更换其州政府配发的勤务武器系统,则可以购买其州政府配发的勤务枪支。该勤务枪支的费用应为《枪支价值蓝皮书》年度刊物所列的公平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并加上处理费用。提出请求的警官应在收到新的州政府配发武器后10个日历日内书面请求部门购买其枪支。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34(d) 尽管有(a)款规定,在《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节(第830条起)中定义的、曾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并因公殉职的和平执法人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经其配偶或同居伴侣的部门负责人授权,可以购买其州政府配发的手枪。该手枪的费用应为《枪支价值蓝皮书》年度刊物所列的公平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由任命机关确定,并加上处理费用。配偶或同居伴侣应在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去世后30个日历日内书面请求部门购买该手枪。根据本款进行的枪支销售应按照《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六部第五章(第28050条起)的规定进行,并符合《刑法典》第27545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