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的解释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a) “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b) “工业用油”指任何压缩机油、涡轮机油、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或冷冻机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c) “润滑油”指任何拟用于内燃机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或用于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船舶、飞机、火车、重型设备或由内燃机提供动力的机械的油品。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d) “采购机构”指任何州机构或与该机构签订润滑油或工业用油合同并履行合同工作的任何个人。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e) “再生油”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条 (c) 款所定义的再生油。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f) “废油”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条 (a) 款所定义的废油。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05(g) “初榨油”指从原油中提炼出来且未经使用或未受杂质污染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