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的“人”一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任何类型的组织,甚至是这些实体的组合。

本条所称“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其任何组合。

Section § 10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暂停个人或公司在公共工程合同上投标或获得合同,最长可达三年,如果他们因与之前的合同相关的欺诈、贿赂、串通、共谋或反垄断违规行为而被定罪。这种暂停也适用于任何参与不法行为的相关合伙人、成员、高级职员或负责任的雇员。此外,想要投标的人可能被要求签署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确认他们或他们的分包商在过去三年内没有犯过此类罪行。

Section § 10285.2

Explanation
在根据本法律暂停某人资格之前,州机构必须先在发出适当通知后举行听证会。在决定是否以及暂停某人多久时,该机构会考虑此人在刑事案件中与州或联邦当局合作的程度,以及他们是否同意赔偿因其与定罪相关的行为给公众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10285.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州机构暂停了某个人的资格,所有其他州机构必须自动执行相同的暂停决定。他们不需要提供额外的通知或举行新的听证会。

Section § 10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机构暂停了某人,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果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就可以选择结束暂停。当这种终止发生时,任何与此相关的其他暂停也必须随之结束。

Section § 10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人或公司已被联邦机构暂停或禁止参与联邦资助的项目,那么加州州机构不必雇用他们作为承包商,也不必允许他们在获得联邦资金的项目中作为分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