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20

Explanation

在本部分项下的任何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必须由总检察长或指定律师审查并批准,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此项批准对于合同对州具有约束力是必需的。

此外,每份合同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审计长备案,但即使不备案,合同也不会因此失效。

本部分项下授予的每份合同均应提交给总检察长,或根据法律指定并授权代表履行该合同的部门的律师。此类合同在相关律师认定其符合本章要求并在合同上签署该认定之前,对州不具有约束力。
每份合同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审计长备案,但未能备案并不使其失效。

Section § 1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包含单独的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这些保函必须由获准经营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并且不能用任何形式的存款来代替。这些保函也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Section § 10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的担保债券必须至少是合同总价的一半。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对于超过2.5亿美元的巨额项目,交通部可以决定支付担保债券只需高达5亿美元,即使这低于合同价格的一半。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22(a) 每份担保债券应至少等于合同价格的一半,除非《民法典》第9554条、《加利福尼亚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街道与公路法典》第7编第1章(自第30000条起))或(b)款另有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22(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对于合同价格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的项目,交通部有权酌情规定支付担保债券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一半或五亿美元($500,00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10223

Explanation
支付担保确保合同项下的劳工、技工和供应商等工人能获得其工作的报酬。该担保还必须包含所有其他法律要求。

Section § 10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履约保证金确保承包商将如约完成合同。

Section § 1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遵守主管设定的某些担保要求,否则将无法获得付款。如果主管要求提供新的或额外的担保书,或者替换担保书上的担保人,这些要求必须在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得到满足。此外,未经主管批准,担保人不得取消或退出担保书。

Section § 10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一个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如果承包商延期完工,他们必须每天向州政府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被称为违约金,将从应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除,除非这笔费用极其不合理。道路、防洪或水资源项目的合同还可以规定,如果承包商提前完工,可以获得奖金。如果使用此选项,合同必须清楚说明奖金的计算方式。

每份合同均应包含一项关于全部或任何特定部分预期工作完成时间的条款,并应规定,每延迟一天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承包商应向州政府没收并支付一笔特定金额的款项,该款项将从应付或将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除非在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情况明显不合理,否则如此规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是有效的。道路项目、防洪项目或涉及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的项目合同,也可规定向承包商支付额外报酬,作为提前完成的奖金,如果使用该条款,则应将其纳入规范中,并明确规定支付依据。

Section § 10227

Explanation

每份合同都必须说明,该部门有权根据本节的规定更改计划和规范。

每一份合同都应规定,该部门可以根据本部分对计划和规范进行修改。

Section § 10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涉及残疾退伍军人企业的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确保承包商遵守加州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的所有相关规章和法律。这包括法律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所规管的每一份合同,其中包含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参与投标的,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遵守适用于加州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的规章、条例、法规和成文法,如《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999条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999.5条 (d) 款的要求。

Section § 10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本部分所涵盖的任何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强制承包商遵守所有适用的空气污染法律,包括《政府法典》其他部分中提及的详细空气质量规章和条例。实质上,这确保了承包商在法律上必须遵守环境标准。

本部分所涵盖的每一份合同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各承包商遵守适用于根据合同履行的任何工作的所有空气污染控制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成文法,包括《政府法典》第11017条中规定的任何空气污染控制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成文法。

Section § 10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份合同都包含一份承包商的声明,承包商需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在过去两年内,他们没有超过一次最终的藐视法庭裁定。这项裁定必须具体与不遵守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如果藐视法庭的裁定因承包商遵守了命令而被推翻,则不计入在内。如果承包商就此声明撒谎,州可以取消合同。

每份合同应包含一份声明,承包商在此声明中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在紧接之前的两年内,联邦法院未曾对承包商发出超过一项最终的、不可上诉的藐视法庭裁定,原因系承包商未能遵守联邦法院要求其遵守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命令的指令。就本条而言,藐视法庭裁定不包括任何已被法院撤销、驳回或以其他方式解除的裁定,原因系承包商已遵守作为该裁定依据的命令。如果承包商就本条要求的声明作虚假宣誓,州可以撤销任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