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可以要求公共工程合同的投标中包含可增加或扣减合同工作范围内项目的价格,该投标即为此合同提交。无论投标中包含增加项或扣减项,招标书应明确规定将使用下列哪种方法来确定最低投标。如果未作此类规定,则仅使用 (a) 款规定的方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780.5(a) 最低投标应为基本合同的最低投标价格,不考虑增加项或扣减项的价格。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780.5(b) 最低投标应为基本合同和招标书中明确指定用于确定最低投标价格的增加项或扣减项的投标价格总和中的最低者。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780.5(c) 最低投标应为基本合同和那些增加项或扣减项的投标价格总和中的最低者,这些增加项或扣减项在招标书中从明确指定的清单中按顺序选取,并加到或从基本合同中减去后,其总额小于或等于受托人在首次开标前公开披露的资金金额。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780.5(d) 最低投标的确定方式应防止在所有投标人从最低到最高的排名确定之前,任何可能识别任何投标人或拟议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信息被披露给公共实体。
根据本条确定的提交最低投标的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合同被授予,则应授予该投标人。本条不排除受托人在确定最低负责任投标人后,向合同中增加或从合同中扣减任何增加项或扣减项。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780.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分包商的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