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权力,可以在项目进行期间调整单位计价合同中的工作量。他们可以根据项目的需求,增加或减少工作。

Section § 10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受托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条件,要求承包商进行额外工作或提供额外材料,只要所有投标者都有相同的机会提前了解这些条款。这确保了公平竞争,并使各方充分理解任何额外要求。

受托人可以在任何合同中加入条款,要求承包商履行此类额外工作并提供所需材料,以满足受托人对预期全部工程的适当竣工或建造的要求,前提是所有投标者都有平等机会了解额外工作的拟议条款。

Section § 1084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受托人认为延长项目完成截止日期对州有利,他们可以延长该截止日期。

Section § 10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没有提供足够的工人、使用合格的材料,或者工作不够勤勉,受托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受托人可以自行提供所需的劳务或材料,并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费用;或者,如果问题足够严重,受托人可以终止承包商对项目的控制权。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受托人必须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至少五天的时间来纠正问题。

Section § 10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给定截止日期前纠正违约,他们对项目的控制权将在该截止日期过后立即终止。

如果未能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承包商的控制权应自该时间届满之时起终止。

Section § 10845

Explanation
如果合同终止,受托人可以使用承包商的材料和工具来完成项目。他们可以允许承包商的担保人(保证人)完成工作,也可以雇用新的工人或其他承包商来完成。

Section § 108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非正式合同只能在提案表格准备好并交给不再负责的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之后才能授予,并允许三天时间进行新的投标。根据法律中某个特定早期条款预审合格的人,被允许对这些合同进行投标。

Section § 10847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大多数规定在授予非正式合同时不适用,除了关于资格预审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108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承包商停工或其合同被终止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州政府必须通过雇佣日工或签订其他非正式协议来完成项目,那么在项目完全竣工之前,承包商将不会收到任何款项。项目完成后,如果扣除州政府的开支和任何损失赔偿后仍有剩余资金,承包商将获得这笔钱。然而,如果这些开支超出了未支付的余额,承包商及其担保人(即提供保证的一方)必须向州政府支付超出部分。如果担保人完成了项目,他们有权依法获得在项目完成时仍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0849

Explanation
合同结束后,原承包商可以收回所有剩余的材料以及他们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但是,他们不能要求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折旧或磨损进行赔偿。

Section § 10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向项目承包商送达通知。通知可以直接送达给承包商或其负责工作的代表。可以亲自递交,通过挂号信寄送,或者,如果两者都无法联系到或其地址不明,则可以张贴在项目现场的显眼位置。

本条所要求的通知可亲自送达给承包商或其负责该工作的代理人,或通过挂号信寄送给承包商或其代理人;或者,如果两者都无法找到或其地址不明,则可张贴在项目场所的显著位置。

Section § 1085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合同工程款的支付应遵循受托人的规定。付款最多只能支付已完成工程和已备妥但未使用的材料价值的 95%。至少 5% 的合同总金额必须被扣留,直到项目完全竣工并被验收。主计长负责根据这些规定签发付款凭证,然后由财政部长支付。

合同付款应根据受托人制定并批准的估算进行,但进度付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作百分比的 95%,加上已运抵现场或在州控制下储存且未使用的材料价值的同等百分比。受托人应扣留不少于合同价格的 5%,直至项目最终完成并验收。主计长应根据受托人如此制定和批准的估算签发付款凭证,并由财政部长支付。

Section § 10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券作为替代品的情况下,将扣留的资金存入受托人批准的托管代理人处。承包商仍是这些证券及其所产生利息的所有者。受托人有权酌情批准承包商的请求,并可设定具体条件。托管协议必须明确证券金额、承包商违约时的转换条款以及合同完成后托管何时终止。

应承包商的请求并由其承担费用,经受托人批准,根据第10851条扣留的任何款项可存入州司库处作为托管代理人。在承包商将根据《政府法典》第16430条符合州资金投资条件的证券或银行存单存入该托管账户后,州司库应将该款项支付给承包商。
本条所称的“受托人批准”是指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批准或拒绝承包商援引本条规定的请求,并且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在满足其可能规定的条件后批准承包商的请求。
根据本条规定,承包商应是托管账户中任何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并应收取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
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托管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规定: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2(a) 应存入的证券金额;该金额不得少于根据第10851条原本应扣留的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2(b) 承包商违约时转换为现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2(c) 合同完成后托管的终止。

Section § 10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托人管理的建筑合同中进度款的支付流程和时间表。如果受托人在收到承包商的妥善请求后39天内未能付款,他们必须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主计长在收到请求后14天内处理了付款,但受托人延迟支付,受托人仍需支付利息。如果受托人在25天内处理了付款,则由主计长支付利息。

法律还规定受托人应及时审查付款请求,并在7天内退回任何不合适的请求,并附上解释。如果他们未能按时退回不妥善提交的请求,则免息天数将减少。付款请求在合同指定地点收到时被视为妥善提交,进度款包括所有应付的款项,但最终扣留的部分除外。付款请求必须妥善执行,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审计查询而延迟。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a) 如果受托人未能在收到承包商就建筑合同提交的无争议且妥善提交的付款请求后39天内支付合同进度款,受托人应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其利率应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如果未能在收到承包商请求后39天内付款,且主计长已在收到请求后14天内处理了付款,则受托人应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其利率应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如果未能在收到承包商请求后39天内付款,且受托人已在收到请求后25天内处理了付款,则主计长应支付利息,其利率应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b) 收到付款请求后,受托人应按以下规定行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b)(1) 受托人应在收到每份付款请求后,尽快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付款请求是否为妥善的付款请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b)(2) 任何被认定为不适合付款的不妥善请求,应尽快退还给承包商,但不得迟于收到请求后的七天。根据本款退回的请求,应附有一份书面文件,说明该付款请求不妥善的原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b)(3) 应受托人的请求,主计长可选择加快处理每份付款请求,并可向受托人收取主计长确定的适当金额,以弥补加快处理付款请求所产生的费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c) 受托人无需支付利息即可付款的天数,应减去受托人超出(b)款(2)项规定的七天退回要求的天数。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d) 妥善提交的付款请求应定义为受托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地址收到根据合同认证的付款请求的日期。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e)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e)(1) “进度款”包括所有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但根据第10851条扣留的最终付款部分除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53(e)(2) 如果有资金可用于支付付款请求,且付款未因主计长的审计查询而延迟,则付款请求应被视为已妥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