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30(a) 任何已获得咨询服务合同的个人、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得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投标或获得合同,用于提供服务、采购商品或物资,或任何其他相关行动,而这些行动是咨询服务合同最终产品中要求、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认为适当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30(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获得咨询服务合同分包合同的个人、公司或其子公司,且该分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咨询服务合同总货币价值的10%。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830(c) 本节不适用于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部第10章(自第4525条起)管辖的咨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