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追讨已赚取但未支付工资法案》。它确立了这项立法的名称和宗旨,旨在追回工人已赚取但尚未获得的工资。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追讨已赚取但未支付工资法案》。

Section § 10510.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供应商和分包商如何与加州大学合作相关的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提供了“受害雇员”等术语的定义,该术语指受涉嫌违规行为影响的工人,并概述了“基本工资信息”应包含的内容。

这些信息包括雇员的姓名、地点、工资率和福利等详细信息。“雇员”涵盖直接雇佣人员以及由供应商或分包商提供的合同工,“雇主”是指任何监督工资和工作条件的人。“服务”是指大学雇员通常处理的任务,例如清洁和餐饮服务,但不包括金融咨询。“总薪酬率”是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福利的组合。“供应商”是指向大学提供工人或服务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建筑行业的实体。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a) “受害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a)(1) 针对其发生本条一项或多项涉嫌违规行为的雇员。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a)(2) 针对其发生本条一项或多项涉嫌违规行为的雇员的大学雇员同事,该同事在与该雇员相同的大学地点或部门为大学提供服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 “基本工资信息”指在过去六个月期间任何时候为大学提供服务的每位供应商提供雇员的以下信息: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1) 雇员的全名、职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家庭住址。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2) 在为大学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地点。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3) 在过去六个月期间每个适用工资期内,雇员在为大学提供服务期间的小时工资率。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4) 在过去六个月期间每个适用工资期内,雇员在为大学提供服务期间所获得的雇主提供福利(如有)的小时价值。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b)(5) 在过去六个月期间每个适用工资期内,雇员在为大学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小时数。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c) “合同”包括任何书面文书、采购订单、变更订单、订单、请购单、服务协议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反映了供应商将提供服务或向大学提供雇员以换取报酬的协议。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d) “雇员”包括任何合同工,或由任何供应商雇佣的个人,或由任何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大学以提供服务的个人。“雇员”还包括被供应商、分包商或大学视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雇员”不包括雇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的任何个人、任何独资经营者,或在供应商中拥有5%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个人。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e) “雇主”指《劳动法》第18条所定义的任何个人,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雇佣或控制任何人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 “雇主提供福利的小时价值”指雇主为雇员福利支付的实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健康、牙科、视力以及人寿和残疾福利,按每小时美元金额计算。它不包括任何带薪休假或法律要求的任何工资费用。对于未获得雇主提供福利的任何雇员,适用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1) 对于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则这些福利的价值是提供给雇员的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价值: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1)(A) 该雇员不是Medi-Cal受益人。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1)(B) 该雇员获得了雇主提供的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但未选择接受。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1)(C) 该雇员将获得与为大学雇员从事相同工作所提供的福利等同的福利。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2) 对于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如果未满足第 (1) 款的要求,则小时价值为零美元 ($0)。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f)(3) 对于所有其他雇主提供福利,如果雇员因任何原因未获得该福利,则小时价值为零美元 ($0)。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g) “劳资联合委员会”包括由大学与为大学提供服务的雇员的专属代表共同设立的任何劳资联合委员会或类似的会议机构或委员会。
(h)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h) “服务”指受大学政策约束的工作。“服务”包括大学谈判单位雇员通常执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清洁、保管、保洁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洗衣服务;场地维护;非技术性工艺建筑维护;交通和停车服务;安保服务;账单和编码服务;无菌处理;医院和护理助理服务;呼吸治疗;以及医学影像服务。“服务”不包括金融投资或退休规划建议、退休计划记录保存或资产管理。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i) “Subcontractor” means any person, employer, supplier of labor, staffing agency, temporary services employer, or other entity that performs services for the university or supplies employees to perform services, pursuant to a contract with a vendor.
(j)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j) “Total compensation rate” means the employee’s hourly rate of pay plus the hourly value of employer-provided benefits, or the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k)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k) “University” means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l) “University policy” means a policy o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adopted or approved by the university that requires vendors to provide employees wages and benefits of equivalent value to the wages and benefits provided to university employees performing the same work.
(m)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1(m) “Vendor” means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any person, employer, supplier of labor, staffing agency, temporary services employer, labor broker, management services provider,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acts with the university to provide services or to supply the university with its own employees or those of a subcontractor to perform services. “Vendor” also means any person acting either individually or as an officer, agent, or employee of a vendor. “Vendor” does not include a contr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contr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eans an employer that provides work associated with construction, including work involving alteration, demolition, building, excavation, renovation, remodeling, maintenance, improvement, repair work, and any other work as described by 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000) of Division 3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and other similar or related occupations or trades.

Section § 105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向大学提供员工的供应商,在员工开始为大学工作时以及此后每年一月,告知这些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如果薪酬发生变化,必须在七天内通知员工。

此外,供应商必须每年两次向大学和劳工组织报告基本工资信息,其中包括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详细信息。这种信息共享确保员工在薪酬不足时能被及时联系,并使大学能够在员工符合条件时提供就业机会。

员工有权在提出请求后查阅自己的工资信息。任何关于这些供应商是否支付了约定总薪酬的审计或报告,都必须与大学和劳资委员会共享。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2(a) 向大学提供员工以执行服务的供应商,应向这些员工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供应商与大学合同中规定或大学政策要求(以较高者为准)的总薪酬率,以及员工的时薪和雇主提供的福利的小时价值。供应商应在每位员工被指派为大学提供服务时,以及此后每年一月,并在员工时薪发生变化后的七天内,向员工提供这些通知。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2(b)(1) 每年一月和七月,供应商应向大学和任何联合劳资委员会成员提供基本工资信息。供应商应向所有同意为大学提供服务或继续提供服务的员工提供关于此要求的书面通知,且该书面通知还应包含以下文本:
“所有接受加州大学指派或继续为加州大学提供服务的员工的基本工资信息将与加州大学以及代表加州大学员工的组织共享。将共享的信息包括您的全名、大学工作地点、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家庭住址。共享此信息的目的是确保加州大学以及代表加州大学员工的组织在发现您获得的报酬低于供应商与大学合同或大学政策要求时能够与您联系,并且加州大学可以在您符合条件时及时向您提供就业机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2(2) 为大学提供服务的个体员工的基本工资信息,也应在请求时,供该个体员工或其授权代表查阅,或提供给该个体员工或其授权代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2(c) 如果审计师、供应商、大学或任何其他人进行或收到审计、核实、通知、报告或调查结果,关于供应商是否按照其与大学的合同或大学政策要求的总薪酬率向员工支付报酬,包括供应商未能按照大学政策要求向员工提供任何“工资和福利平价”费率的情况,则该审计、核实、通知、报告或调查结果应提供给大学和任何联合劳资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105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供应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要求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那么大学向该供应商付款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工资过低,他们可以起诉供应商追回损失的工资。在起诉之前,员工必须书面通知供应商其违规行为,并给予供应商纠正的机会。如果供应商在60天内未能解决问题,员工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员工在法庭上胜诉,供应商必须向欠薪员工支付罚款和赔偿,并且可能还需要向大学退还超出其支付给员工工资的任何多收费用,以及支付律师费。追回的报酬和罚款将支付给受影响的员工。本法律规定的罚款是任何其他法律罚款的补充,但员工不能同时根据本节和特定其他法律要求双重赔偿。

这项法规并不阻止大学根据常规协议雇用承包商,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满足人员需求。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a) 任何供应商,如果其提供服务或向大学提供员工以执行服务,且支付给这些员工的总报酬率低于供应商与大学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要求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则该供应商接受大学根据服务合同支付的款项均属非法。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b) 受害员工可以对供应商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代表一名或多名遭受本条规定侵犯的员工,以追回已赚取但未按供应商与大学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要求的总报酬率(以较高者为准)支付的报酬,或执行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c)(1) 在对供应商提起诉讼之前,受害员工应首先向供应商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涉嫌违反本条规定。该通知应包括足以识别涉嫌违规行为所针对的员工的姓名或其他信息、雇佣日期、涉嫌不合规的期间以及联系方式。该通知还应给予供应商纠正和补救违规行为的机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c)(2) 如果供应商根据第 (1) 款收到书面通知,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学校长提供该书面通知的副本。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c)(3) 根据第 (1) 款提供书面通知后,受害员工只有在供应商未能在60天内提供文件,证明通知中指明的每位员工已获得充分补偿、已收到本条规定的通知,并且正在获得不低于供应商与大学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要求的总报酬率(以较高者为准)的情况下,方可提起诉讼。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 如果索赔人在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胜诉,供应商应将判决通知大学校长,并且法院应命令如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1) 任何向大学提供员工,且支付给该员工的总报酬率低于供应商与大学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所确定的金额的供应商,应支付罚款和赔偿,具体如下: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1)(A) 对于首次违反 (a) 款的行为,每名欠薪员工在每个欠薪支付周期内罚款一百美元 ($100),每名员工的累计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该金额应在足以追回欠薪的金额之外。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1)(B) 对于每次后续违反 (a) 款的行为,每名欠薪员工在每个欠薪支付周期内罚款二百五十美元 ($250),每名员工的累计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金额应在足以追回欠薪的金额之外。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1)(C) 对于供应商每次明知故犯地未能遵守第 10510.52 节的行为,在首次发生违规的支付周期内,每名员工罚款五十美元 ($50),在后续支付周期内,每次违规每名员工罚款一百美元 ($100),每名员工的累计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金额应在足以追回欠薪的金额之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2) 如果供应商以小时计费方式向大学收取服务费用,且供应商未能向其员工支付供应商与大学合同规定或大学政策所确定的金额,法院可酌情要求供应商将大学支付给供应商的服务费用中,超出供应商支付给其提供服务的员工的金额的部分,返还给大学,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工资支付周期。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d)(3)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e) 根据本节追回的报酬和罚款应支付给遭受本条规定侵犯的员工。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0.53(f)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本节规定的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的补充,但员工不得同时获得《劳动法》第 226 节 (f) 款或第 1197.1 节规定的罚款。

Section § 10510.54

Explanation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按预期运作,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将继续适用。

这确保了即使法律的一部分被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