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a) 任何已获得咨询服务合同的个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不得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就咨询服务合同最终产品中要求、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认为适当的服务提供、商品或物资采购,或任何其他相关行动提交投标,也不得获得相关合同。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b)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b)(1) 任何获得咨询服务合同分包合同的个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且该分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0%。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b)(2) 符合第2.5条(从第10510.4条开始)规定的咨询服务合同。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c)(1) 当加州大学医疗中心授予咨询服务合同,且该咨询服务合同最终产品中要求、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认为适当的服务提供、商品或物资采购,或任何其他相关行动,对于避免在医院行业中处于竞争劣势、改善患者护理、保护患者信息的隐私,或避免重大延误和额外开支是必需的,则(a)款不适用于该个人、公司或子公司。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515(c)(2) 加州大学应在3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根据第(1)款授予的任何豁免。报告应包括豁免所依据的情况说明、豁免对患者护理或患者隐私的影响,以及因豁免而预计为机构节省的成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