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学竞争性招标不动产
Section § 10511
如果加州大学计划出售其在加州境内的房产,并且该房产的估价超过100万美元,他们必须通过公开通知告知潜在买家。出售信息必须在接受投标前的2到12周内至少刊登六次广告。
此通知应包含房产的详细信息、如何获取投标资料以及何时何地接收投标。广告必须至少在当地县报刊登三次,并在洛杉矶、圣迭戈、旧金山或萨克拉门托的市报中选择一份刊登至少三次,具体取决于相关性。
Section § 10512
当提交密封投标时,它们将在特定日期公开开标。加州大学评议员会(或董事会)将选择他们认为在价格、条款和投标人资质方面提供最佳组合的投标。这一选择并非仅基于成本,还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投标人完成交易的能力。
如果选定的投标人未能达到预期,评议员会可以从已开标的投标中选择另一个,同样侧重于价格、条款和资质的最佳组合。
Section § 10513
本法规解释了某些房地产程序不适用的情况。它列举了一些例外,例如出售部分房产、使用房产但未获得完全所有权,或出售带有特定条件或限制的房产,特别是当这些条件或限制与房产最初的获取方式(如通过赠与)相冲突时。这些规定也不适用于通过止赎或法律和解出售的房产、在联邦指导下出售的房产,或用于公共用途的房产。
它还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通过征用获得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者有90天的时间以公平市场价值回购。为大学目的与其他实体进行的交换,以及涉及Rochdale公寓转让用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情况,也免于这些程序。在Rochdale公寓的案例中,如果该房产停止用于经济适用房,大学有权收回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