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管理州政府使用的技术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它规定,某些与技术相关的合同必须由技术部处理,特别是那些与《州行政手册》中定义的特定技术项目相关的合同。技术部对技术和电信商品的采购政策和程序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其他技术合同,除非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将由总务部监督。这种安排旨在确保州政府的需求得到高效且经济的满足。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a) 立法机关认为,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及其对州项目的重要性,需要一套独立的管理法规。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这套独立的管理法规应能及时采购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满足州的需求。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b)(1) 所有与《州行政手册》第4800章中定义的信息技术项目相关的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采购合同,应由技术部签订或在其监督下签订,并符合本章规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b)(2) 技术部应拥有本章规定的、采购与信息技术项目相关的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所需的权限。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c) 技术部应在确定信息技术采购政策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d) 技术部应在确定适用于受 (b) 款约束的采购以及根据第12120条进行的电信采购的信息技术采购程序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e) 技术部应在确定根据第12120条进行的电信采购的采购政策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f)  除非 (b) 款另有明确规定,所有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的采购合同,应由总务部签订或在其监督下签订。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g)  除非 (d) 款另有明确规定,总务部应在确定信息技术采购程序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g)(1) 如果技术部也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546条 (b) 款授权项目权限,则由总务部根据第12102.2条 (e) 款 (1) 项授权的采购。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g)(2) 与技术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46条 (b) 款授权的信息技术项目相关,但未由总务部根据第12102.2条 (e) 款 (1) 项授权的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g)(3) 如果技术部尚未根据《政府法典》第11546条 (b) 款授权项目权限,但总务部已根据第12102.2条 (e) 款 (1) 项授权采购权限,且技术部已授权州机构进行该采购。

Section § 12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不受州标准合同规则的约束。然而,它们必须制定符合立法目标的自身合同政策,并且这些政策必须记录在其行政手册中。它们独立完成此项工作,无需财政部或技术部等州政府部门的参与。

Section § 12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在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交报告时,必须遵守某些报告规定。这些报告必须进行组织,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单独突出显示每个校区的信息。

Section § 12100.7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加州信息技术采购相关的几个术语。“多重授标合同表”(MAS)是美国总务管理局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条件达成的协议。“多重授标”是指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签订的、针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程序”是信息技术采购所使用的方法,“政策”则决定采购什么以及由谁采购。“价值效益型采购”的概念包括考虑成本、质量、交付可靠性、数据集成、保证、供应商稳定性、与州计划的一致性、业务解决方案质量、供应商绩效、专业知识、用户接受度、开发工具和创新技术使用等因素。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a) “多重授标合同表” (MAS) 是美国总务管理局与特定供应商之间就指定商品、信息技术和服务在特定价格、条款和条件下开展业务而达成的协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b) “多重授标”是指授予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的、针对一种或多种类似商品、信息技术或服务的不确定数量合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c) “程序”是指在进行信息技术采购时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惯例。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d) “政策”是指确定将采购哪些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以及由谁采购。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 就本章而言,“价值效益型采购”可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 如果投标或提案被接受,州将承担的运营成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2)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技术能力。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3) 交付和实施计划的可靠性。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4) 最大程度地便利数据交换和系统集成。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5) 保证、担保和退货政策。
(6)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6) 供应商财务稳定性。
(7)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7) 拟议解决方案与州规划文件和已公布的战略项目方向的一致性。
(8)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8) 业务解决方案和方法的质量和有效性。
(9)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9) 行业和项目经验。
(10)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0) 供应商过往绩效记录。
(1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1) 供应商在范围和复杂性相似的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1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2) 所有用户群体拟议参与和接受的程度和质量。
(1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3) 经验证的开发方法和工具。
(1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0.7(e)(14) 当前技术的创新使用和质量成果。

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技术部和总务部应如何为州政府采购信息技术(IT)商品和服务的总体目标。他们的目标是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完成采购,同时确保通过竞争进行采购。

总务部可以允许其他州机构自行采购IT产品和服务,前提是这些机构能证明他们有能力做好。州政府还可以选择不接受那些未能妥善履行过往合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此外,还有一套处理投标人就IT采购提出的投诉的流程。

州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由技术部和总务部根据本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规定以下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a) 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地采购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以满足州政府的需求。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b) 在竞争性框架内采购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c) 总务部向每个已令该部满意地证明其有能力进行具有成本效益的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采购的州机构授权。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d) 州政府可选择将任何未能满足先前与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合同要求的供应商排除在州招标程序之外。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e) 审查和解决任何投标人就任何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采购提出的异议。

Section § 12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综合服务部与希望竞标州政府电子数据处理或电信项目的供应商预先协商标准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是公开可查的,并且会一直有效,除非州政府或供应商发出30天通知要求重新协商。

如果州政府想为某个特定项目修改这些条款,必须在投标人提交提案前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样,如果投标人希望提出修改建议,他们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明确提出。

综合服务部应与每个有意向参与电子数据处理或电信采购投标或提议的供应商,预先协商州政府示范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合同文本应作为公共记录存档,并应持续生效,直至州政府或供应商向另一方发出30天通知,认为有必要进行新的协商。
如果对于某项特定采购,州政府寻求对已协商的或标准合同文本,或两者都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修改,则应在投标或提议截止日期之前向每个投标人或提议人明确这些修改。如果对于某项特定采购,投标人或提议人寻求提议协商修改或标准合同文本修改,则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内明确提出。

Section § 12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加州州机构选择符合其短期和长期财政目标的采购方法,特别是针对商品和IT相关服务。建议机构在选择承包商时明确其要求,并签订带有年度取消选项和可能多年续约的长期合同。这旨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支持。

州可以使用多重授标目录,例如联邦机构的目录,允许与多个供应商签订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合同。总务部负责监督这些流程以确保合规。只要供应商同意,机构就可以使用这些目录进行合同签订。

对于涉及IT并产生收入或节省资金的项目,建议采用基于绩效的合同。这些合同侧重于实现特定的业务成果,并与供应商分担风险和回报,而不是简单地最小化成本。此类合同中的付款取决于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机构在与商品和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相关的合同中,应采用与其短期和长期财政需求相符的采购方法。州机构应能够明确其预期的生命周期要求,这些要求将成为承包商选择标准之一。这些机构应被赋予供应商选择权,以满足全州标准化需求、独特服务要求、应用要求和长期满意度标准。州有必要签订带有年度取消和资金退出条款的长期合同(如需要),以保护州的利益,并提供多年续约选项,以鼓励供应商在整个合同期内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和支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b) 州可以利用多重授标,包括联邦总务管理局多重授标目录以及商品、信息技术、服务或咨询服务的主协议或合同。就本款而言,多重授标是指向多个供应商授予一份或多份类似商品、信息技术或服务的不确定数量合同。除本款允许的可能的多重授标以及(d)款所述情况外,本章中与其他类型信息技术采购相关的所有要求均应遵守。总务部应管理本节,并确保多重授标目录符合所有其他适用法规。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机构在行使其由总务部授权的合同签订权力时,如果供应商愿意,可以按照与美国总务管理局签订多重授标目录的相同条款、条件和价格与这些供应商签订合同。总务部也可以以相同方式制定供州机构使用的多重授标目录或协议。总务部应确定希望使用多重授标目录的机构的授权合同签订权力。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d) 对于与信息技术集成或开发项目相关的合同,如果这些项目在现有成本的可量化基线上产生收入或实现节约,州机构应考虑并可纳入基于绩效或分享节约的合同条款,以管理风险并为成功的合同履行创造激励。基于绩效或分享节约的合同除其他外,可能具有以下特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d)(1) 合同条款明确要实现的业务成果,而非要提供的解决方案。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d)(2) 合同条款构建合同,以最大限度地保持供应商对项目成功的承诺,并通过与私营部门分担风险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州面临的风险。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d)(3) 采用“最佳价值”评估方法,这意味着根据业务绩效衡量标准选择能实现最佳结果的解决方案,而不一定是最低价格。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5(d)(4) 合同条款主要根据实现预定义绩效衡量标准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Section § 12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反向拍卖来购买信息技术产品,即使通常需要密封投标。反向拍卖是一种在线过程,供应商在其中实时竞争,为可互换或可替代的物品(如IT设备)提供最低价格。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7(a) 尽管本章有密封投标规定,但可以按照第10290.3条规定的程序,采用反向拍卖方式采购信息技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1.7(b) 就本条而言,“反向拍卖”指针对可替代信息技术的一种竞争性在线招标过程,在此过程中,供应商在开放和互动环境中在线实时相互竞争。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总务部维护信息技术(IT)商品和服务采购和处置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必须发布在《州行政手册》中,并链接到技术部的网站上。

IT采购通常应通过竞争方式进行,但如果总务部部长认定需要特定产品或出现紧急情况,则允许例外。部长还必须批准采购流程,并确保州机构遵循IT采购指南。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a) 总务部应在《州行政手册》中维护所有管理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采购和处置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部被授权为信息技术项目采购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技术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主页上提供《州行政手册》中信息技术政策和程序的链接。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b) 除第12102.1节另有规定外,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但总务部部长认定 (1) 拟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是唯一能够满足州需求的商品和服务,或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众健康、福利或安全而必须立即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除外。所使用的采购模式和应遵循的程序须经总务部部长批准。总务部应在《州行政手册》中维护适当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符合本章的宗旨。这些标准和程序应包括州机构在采购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时应遵循的采购和合同指南。这些指南可以采用标准格式或示范格式。

Section § 121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技术部在手册中制定采购信息技术(IT)项目和电信服务的规则和指南。IT商品和服务的采购通常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除非别无选择或存在紧急公共需求。技术部主任有权批准这些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1(a) 技术部应在《州行政手册》中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1(a)(1) 管理信息技术项目采购的政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1(a)(2) 管理根据《州行政手册》第4800章需报告且未根据第12102.2条(e)款授权的信息技术项目采购的程序。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1(a)(3) 管理根据第12120条授权的电信商品和服务采购的政策和程序。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1(b) 受(a)款约束的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除非技术部主任确定 (1) 拟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是唯一能满足州政府需求的商品和服务,或 (2) 这些商品和服务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且对于保护公众健康、福祉或安全是必要的。所采用的采购模式和应遵循的程序应由技术部主任批准。技术部应在《州行政手册》中制定适当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符合本章的宗旨。这些标准和程序应包括州政府机构在采购根据《州行政手册》第4800条及后续条款需报告的信息技术项目时应遵循的采购和合同指南。这些指南可以采用标准格式或示范格式。

Section § 121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州政府如何授予大规模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强调所选提案应提供最具价值效益的解决方案。它详细说明了超越单纯成本的评估标准,要求进行客观评估。技术部让公共和私营部门都参与进来,以完善采购流程。成本提案必须密封并公开开启,且评估需提前完成以确保公平。

小型企业可获得5%的优惠,并且投标人的融资方案应被考虑,除非采购机构另有规定。总务部部长可将采购权限下放给有能力的州机构。此外,法律还强制要求再生材料含量和高效处置剩余物品。允许对合同授予提出异议,要求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可能因过往表现不佳而被排除在投标之外,但若表现出改进,可恢复其投标资格。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a) 所有大规模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授予,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评估标准,以提供对州政府要求而言最具价值效益的解决方案的提案为基础。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包括系统集成)采购的评估标准,应规定在客观基础上选择承包商,而不仅仅限于成本。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a)(1) 技术部应邀请私营部门和州机构积极参与、审查、建议、评论和协助制定程序,以简化和提高采购流程的效率,包括但不限于:在征求建议书中全面说明业务需求和政府职能;提供对研究、规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适用于招标的征求建议书草案的查阅;最大限度地减少提案提交和选择过程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制定提交和评估单一提案而非多个提案的程序。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a)(2) 基于除成本以外的评估标准的采购招标,应规定提交密封的成本提案,并且这些提案应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除成本以外的所有标准的评估应在指定公开开启成本提案的时间之前完成,并且已完成评估的结果应在成本提案开启之前立即公布。州政府负责管理招标的联系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联系人应签署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证明,该证明应作为官方合同档案的永久组成部分,证明州政府收到的所有成本提案在开启之前一直保持密封并妥善保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b) 独立于系统集成项目采购的硬件,可以基于满足所有其他规格的最低成本进行采购。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c)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点五节(自第14835条起)中规定的5%小型企业优惠以及实施该章的法规,应授予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d) 对于所有正式公告的交易,为确定信息技术商品合同授予而进行的投标人提案评估,应提供对投标人的最佳融资方案的考虑,包括租赁或购买方案(如果任何投标人在最终投标提交日期前不少于30天提出要求),除非采购机构能够令总务部满意地证明不应考虑特定的融资方案。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 尽管有第12100条的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1) 总务部部长经与技术部协商后,可将采购权限授予任何被确定为能够有效行使该权限的州机构。此权限可由总务部限制。除非技术部已完成以下任一事项,否则州机构不得根据本节的授权采购权限,为与信息技术项目相关的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进行采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1)(A)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46条向该州机构授权项目权限。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1)(B) 授权该州机构进行采购。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2) 在授权采购权限下进行的采购,应由总务部进行选择性审查。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e)(3) 总务部应维护遵守“州机构采购再生品运动”(第四章(自第12153条起))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符合CalRecycle根据第12209条规定的州合同中最低再生含量要求的程序,以及符合CalRecycle根据第12211条规定的报告要求的程序。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f)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合同的起草应能够采购额外物品,以避免在确定这样做经济可行时出现本质上重复的采购流程。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g) 应制定异议程序,以使投标人有机会对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正式的、竞争性采购提出异议。程序应规定,异议必须在发出授标意向书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仅限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技术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审议并决定对技术部实施的信息技术项目投标以及根据第12120条进行的电信采购的初步异议。总务部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审议并决定对所有其他信息技术采购的初步异议。关于初步异议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如果在提出异议的最后一天之前,任何已提交报价的投标人向该部门提出异议,反对授予合同,理由是其投标或提案应根据招标文件中选择标准被选中,则在异议被撤回或总务部就与异议相关的行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得授予合同。在提出异议后10个日历日内,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向总务部提交一份完整书面声明,详细说明异议的理由及支持事实。
(h)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h) 根据总务部制定和管理的程序,被确定为超出州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应以最符合州利益的方式处置。管理剩余物资处置的程序可包括拍卖或转让给地方政府实体。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2(i) 如果供应商在先前授予的合同方面的履约表现不令人满意,经州政府根据《州行政手册》中维护的既定程序确定,则该供应商可被排除在投标程序之外。对于任何一次不满意履约的认定,此排除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任何根据本节被排除的供应商,在向总务部证明导致其被排除的问题已得到纠正后,可在该36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恢复为合格供应商。

Section § 12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价值50万美元或以上)完成后,对其进行彻底审查。该部门会评估承包商的表现,包括工作是否按时并在预算内完成,评估时会使用结合行业利益相关者意见制定的标准化表格。

如果表现不令人满意,承包商有机会对评估作出回应。评估不公开,但会存档三年,并与作为中央存储库的技术部共享。部门必须提交这些评估,以避免未来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a) 该部门应当对其执行的、总金额达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合同进行后期评估。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b) 该部门应当评估承包商在完成合同所授予工作方面的履约情况。该部门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后期评估,并以项目和合同履约数据作为支持。技术部和总务部应当共同制定一种或多种标准表格以及实施本节规定的程序。各部门应当使用包含适合信息技术服务性质和项目类型的客观后期评估因素或指标的标准表格。在本款下制定标准后期评估表格时,技术部和总务部应当共同收集信息技术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以确保标准表格上任何因素或指标的使用都适合信息技术服务性质或项目类型。签署后期评估的公职人员应当确认其准确性。该部门应当使用根据本款制定的标准表格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b)(1) 合同工作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b)(2) 合同工作是否在合同规定的预算内完成。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b)(3) 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导致其履约困难的因素。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b)(4) 该部门、技术部或总务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c) 如果承包商的履约被判定为不满意,基于根据 (b) 款制定的标准后期评估表格中规定的任何因素或指标,且未被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可能导致其履约困难的任何因素或指标所缓解,则该后期评估应被视为不满意,以适用于 (e) 款和 (f) 款。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d) 后期评估应当在合同完成之日起60天内准备。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e) 后期评估应当在合同完成之后,在该部门的办公室存档36个月。进行后期评估的部门应当将一份后期评估表格副本放入该部门的合同档案中,并且,如果该部门不是技术部,则应在后期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一份表格副本发送给技术部。存档的后期评估和承包商回复不属于公共记录。技术部应当作为所有进行后期评估或希望获取承包商与州政府记录信息的部门的中央存储库,并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将任何后期评估报告和回复的副本发送给任何部门的合同经理或合同官员。部门未能将后期评估发送给技术部,可能成为根据《政府法典》第11546节拒绝未来信息技术项目授权的理由。
(f)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f)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f)(1) 在向技术部提交不满意后期评估后,该部门应当在15天内通知承包商并发送后期评估副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f)(2) 承包商可以对负面后期评估发表评论。根据本款发表的评论应当提交给该部门和技术部,并附在根据 (e) 款要求存档的后期评估副本中一同存档。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g)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g)(1) “部门”指接收信息技术服务的州机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2.3(g)(2) “信息技术服务”指与信息技术项目相关的采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如《州行政手册》第4819.2节所定义。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技术部和总务部制定技术和服务合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价格谈判、设定系统或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要求履约记录不佳的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或支付罚款。这些指导方针超越了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国家获得更好的合同条款。

除了第12102、12102.1和12102.2条中列举的强制性要求外,技术部和总务部根据本章制定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可规定以下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a) 就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进行价格谈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b) 系统或设备组件的性能或可用性标准,包括评估国家为获得特定性能水平的合同保证而增加的成本。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c) 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评估成本罚款,涉及合同或考虑由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该供应商的履约表现已根据第12102条要求在《州行政手册》中维护的既定程序被认定为不满意。

Section § 1210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部门在发布信息技术采购的建议书请求 (RFP) 之前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识别并记录关键细节,例如采购的目的、现有业务流程、IT项目的优先事项以及正在使用的现有技术。此外,如果数据来自多个来源,他们必须确保不同系统之间能够协同工作。最后,他们还应说明新项目如何利用现有技术投资。

对于总务部或技术部确定发布建议书请求 (RFP) 是适当的信息技术采购,主管部门(根据第12100条的规定)在发布RFP之前,应当识别并记录以下关于信息技术采购的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a) 识别信息技术采购的立法授权、州政府业务或运营原因。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b) 识别当前用于完成该立法授权、州政府业务或运营原因的现有业务流程。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c) 识别信息技术项目要完成的最重要优先事项。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d) 识别正在使用的现有技术及其使用方式。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e) 如果拟议信息技术系统中使用的数据来自多个来源,则识别生成和维护源数据的现有业务流程或技术系统,以确保互操作性。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3.5(f) 识别新的信息技术项目如何在实现其业务目标的同时,利用现有技术投资。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如何管理信息技术(IT)采购的投标。州合同手册必须详细说明获取这些投标所需遵循的所有程序。

该手册的任何更新都必须公开宣布,包括在综合服务部的网站上发布,并且技术部也需在其网站上提供链接。这两个部门都有责任创建和维护制定IT提案请求的标准化方法。

此外,任何IT提案在向公众发布之前,都必须先由技术部进行审查。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a)(1) 《州合同手册》应规定州政府在寻求获取信息技术采购投标时应使用的所有程序和方法。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a)(2) 手册的修订必须公开宣布,包括但不限于在综合服务部互联网网站主页上发布。技术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主页上提供《州合同手册》的链接。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b) 综合服务部和技术部应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实施和维护所有信息技术提案请求的标准化方法。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c) 所有信息技术提案请求在向公众发布之前,应由技术部审查。

Section § 121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使用建议书征询(RFP)方式进行信息技术采购时的规则。所有规则和变更都必须书面告知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并公开。投标只能根据RFP文件和法律要求进行评分,不能使用未列出的标准。

RFP必须包含一项声明,禁止将产品用作“亏本商品”,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不公平地吸引业务。总务部必须提供将此声明纳入合同的指示,即使该声明被错误遗漏,它仍被视为RFP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是对其他法律要求的补充。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a) 凡总务部或技术部认定采用建议书征询(RFP)方式为宜的信息技术采购,其所有规范规则和要求均应书面告知所有已表示投标意向的供应商,并应在公共场所公布。规范该RFP的规则和要求的任何变更,均应书面告知所有已表示投标意向的供应商,并应在公共场所公布。除法律规定或已公布的RFP及已公布的补充文件之外的要求,不得用于对投标进行评分。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b)(1) 所有建议书征询均应包含以下声明:
“在本州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人,销售或使用任何物品或产品作为《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030条所定义的‘亏本商品’,均属违法。”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2) 总务部应在《州合同手册》中公布关于将第(1)款所要求的声明纳入所有受影响合同的指示。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3) 即使第(1)款所要求的声明被无意中从建议书征询中遗漏,该声明仍应被视为建议书征询的一部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04.5(c) 本节的要求应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的补充。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综合服务部和技术部共同合作。他们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实现其所属章节的目标。

Section § 121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总务部和技术部除了要遵守相关条款中已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外,还可以制定他们认为对部门运作必要的额外规章制度。

总务部和技术部除了履行第12102、12102.1和12102.2节中列举的强制性要求外,还可以制定本章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21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购买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新程序发布之前,采购应遵循现行程序或《政府法典》中从第 14790 条开始的规定。总务部将决定采用哪一套规则。

Section § 12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服务局局长和技术局局长向任何由税收资助的公共机构(例如学区)提供其部门的服务,以帮助这些机构购买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这些服务的具体条款将由局长们和相关机构协商确定。

Section § 1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向承包商支付定制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仅适用于州政府使用,合同可以允许在项目期间进行进度付款,但必须扣留至少10%的总付款,直到工作完全交付并被接受。如果合同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扣留不少于5%的款项;对于低于1000万美元的合同,可以扣留不少于3%的款项。

总务部在采购信息技术时会评估风险。他们会使用标准来决定如何保护州的财政,包括履约保证金、担保、信用证和其他安全措施。这是为了确保在承包商违约或产品出现故障时,州政府能够得到保护。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a) 任何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如果由承包商专门为州制造或履行,且不适合在承包商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给他人,则可根据第12100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认为保护州利益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对承包商车间或工厂已完成的工作和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进度付款,但合同价格的不少于10%必须在商品或服务最终交付和验收之前予以扣留。尽管有本款规定,如果部门根据(b)款确定的风险评估认为较低的扣留水平是适当的,且合同价格为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或以上,则部门应扣留不少于合同价格的5%,直至商品或服务最终交付和验收。如果部门根据(b)款确定的风险评估认为较低的扣留水平是适当的,且合同价格低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则部门应扣留不少于合同价格的3%,直至商品或服务最终交付和验收。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 总务部应与财政部协商,制定并维护评估因采购信息技术而给州带来的风险的标准。此风险分析应确定符合州最佳利益的财务保护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1) 如《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4篇第2章(自第995.010条起)所述的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2) 《民法典》第2787条所定义的任何担保人。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3) 《商法典》第5部(自第5101条起)所定义的信用证。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4) 合同条款形式的保护。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b)(5) 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履约保证,其金额足以在提供信息技术的承包商违约,或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违约或故障,或两者兼有之情况下保护州。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12(c) 就本条而言,“信息技术”指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和地方机构支付超出当前财政年度的电信服务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先进的通信系统以及任何必要的设备或软件。如果机构能够以比供应商更低的成本获得融资,从而节省资金或获得更好的服务,它们就可以签订融资协议。如果融资符合公共部门的提案要求,或者由独家供应商提供,则视为满足采购规定。然而,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现有的采购规定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