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订立合同信息技术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Section § 1210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如何管理州政府使用的技术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它规定,某些与技术相关的合同必须由技术部处理,特别是那些与《州行政手册》中定义的特定技术项目相关的合同。技术部对技术和电信商品的采购政策和程序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其他技术合同,除非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将由总务部监督。这种安排旨在确保州政府的需求得到高效且经济的满足。
Section § 12100.5
Section § 12100.6
Section § 12100.7
本法定义了加州信息技术采购相关的几个术语。“多重授标合同表”(MAS)是美国总务管理局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条件达成的协议。“多重授标”是指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签订的、针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程序”是信息技术采购所使用的方法,“政策”则决定采购什么以及由谁采购。“价值效益型采购”的概念包括考虑成本、质量、交付可靠性、数据集成、保证、供应商稳定性、与州计划的一致性、业务解决方案质量、供应商绩效、专业知识、用户接受度、开发工具和创新技术使用等因素。
Section § 12101
这项法律规定了技术部和总务部应如何为州政府采购信息技术(IT)商品和服务的总体目标。他们的目标是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完成采购,同时确保通过竞争进行采购。
总务部可以允许其他州机构自行采购IT产品和服务,前提是这些机构能证明他们有能力做好。州政府还可以选择不接受那些未能妥善履行过往合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此外,还有一套处理投标人就IT采购提出的投诉的流程。
Section § 12101.2
这项法律要求综合服务部与希望竞标州政府电子数据处理或电信项目的供应商预先协商标准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是公开可查的,并且会一直有效,除非州政府或供应商发出30天通知要求重新协商。
如果州政府想为某个特定项目修改这些条款,必须在投标人提交提案前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样,如果投标人希望提出修改建议,他们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明确提出。
Section § 12101.5
本法律鼓励加州州机构选择符合其短期和长期财政目标的采购方法,特别是针对商品和IT相关服务。建议机构在选择承包商时明确其要求,并签订带有年度取消选项和可能多年续约的长期合同。这旨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支持。
州可以使用多重授标目录,例如联邦机构的目录,允许与多个供应商签订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合同。总务部负责监督这些流程以确保合规。只要供应商同意,机构就可以使用这些目录进行合同签订。
对于涉及IT并产生收入或节省资金的项目,建议采用基于绩效的合同。这些合同侧重于实现特定的业务成果,并与供应商分担风险和回报,而不是简单地最小化成本。此类合同中的付款取决于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Section § 12101.7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反向拍卖来购买信息技术产品,即使通常需要密封投标。反向拍卖是一种在线过程,供应商在其中实时竞争,为可互换或可替代的物品(如IT设备)提供最低价格。
Section § 12102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总务部维护信息技术(IT)商品和服务采购和处置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必须发布在《州行政手册》中,并链接到技术部的网站上。
IT采购通常应通过竞争方式进行,但如果总务部部长认定需要特定产品或出现紧急情况,则允许例外。部长还必须批准采购流程,并确保州机构遵循IT采购指南。
Section § 12102.1
本法律要求技术部在手册中制定采购信息技术(IT)项目和电信服务的规则和指南。IT商品和服务的采购通常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除非别无选择或存在紧急公共需求。技术部主任有权批准这些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Section § 12102.2
本法律概述了州政府如何授予大规模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强调所选提案应提供最具价值效益的解决方案。它详细说明了超越单纯成本的评估标准,要求进行客观评估。技术部让公共和私营部门都参与进来,以完善采购流程。成本提案必须密封并公开开启,且评估需提前完成以确保公平。
小型企业可获得5%的优惠,并且投标人的融资方案应被考虑,除非采购机构另有规定。总务部部长可将采购权限下放给有能力的州机构。此外,法律还强制要求再生材料含量和高效处置剩余物品。允许对合同授予提出异议,要求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可能因过往表现不佳而被排除在投标之外,但若表现出改进,可恢复其投标资格。
Section § 12102.3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价值50万美元或以上)完成后,对其进行彻底审查。该部门会评估承包商的表现,包括工作是否按时并在预算内完成,评估时会使用结合行业利益相关者意见制定的标准化表格。
如果表现不令人满意,承包商有机会对评估作出回应。评估不公开,但会存档三年,并与作为中央存储库的技术部共享。部门必须提交这些评估,以避免未来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
Section § 12103
这项法律允许技术部和总务部制定技术和服务合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价格谈判、设定系统或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要求履约记录不佳的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或支付罚款。这些指导方针超越了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国家获得更好的合同条款。
Section § 12103.5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部门在发布信息技术采购的建议书请求 (RFP) 之前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识别并记录关键细节,例如采购的目的、现有业务流程、IT项目的优先事项以及正在使用的现有技术。此外,如果数据来自多个来源,他们必须确保不同系统之间能够协同工作。最后,他们还应说明新项目如何利用现有技术投资。
Section § 121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如何管理信息技术(IT)采购的投标。州合同手册必须详细说明获取这些投标所需遵循的所有程序。
该手册的任何更新都必须公开宣布,包括在综合服务部的网站上发布,并且技术部也需在其网站上提供链接。这两个部门都有责任创建和维护制定IT提案请求的标准化方法。
此外,任何IT提案在向公众发布之前,都必须先由技术部进行审查。
Section § 12104.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使用建议书征询(RFP)方式进行信息技术采购时的规则。所有规则和变更都必须书面告知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并公开。投标只能根据RFP文件和法律要求进行评分,不能使用未列出的标准。
RFP必须包含一项声明,禁止将产品用作“亏本商品”,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不公平地吸引业务。总务部必须提供将此声明纳入合同的指示,即使该声明被错误遗漏,它仍被视为RFP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是对其他法律要求的补充。
Section § 12106
本条规定,总务部和技术部除了要遵守相关条款中已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外,还可以制定他们认为对部门运作必要的额外规章制度。
Section § 12108
Section § 12109
Section § 121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向承包商支付定制信息技术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仅适用于州政府使用,合同可以允许在项目期间进行进度付款,但必须扣留至少10%的总付款,直到工作完全交付并被接受。如果合同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扣留不少于5%的款项;对于低于1000万美元的合同,可以扣留不少于3%的款项。
总务部在采购信息技术时会评估风险。他们会使用标准来决定如何保护州的财政,包括履约保证金、担保、信用证和其他安全措施。这是为了确保在承包商违约或产品出现故障时,州政府能够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