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3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的雇员或代理人检查建筑物、场所及其记录,以核查是否遵守本章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合理的时间,有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如果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不允许进入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一份法律检查令。获得此检查令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拒绝进入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

Section § 1183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人酒精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的持照人违反规定,局长有权暂停、吊销或拒绝其执照。原因包括违反法规、造成健康或安全风险、在执照申请中撒谎,或不允许机构检查。如果居民面临风险,局长可以在听证会前立即暂停执照。如果持照人对暂停提出异议,有权在15天内获得听证会。暂停将持续到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必须在收到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建议后30天内作出。

此外,如果个人或实体的执照曾被暂停或吊销,他们在五年内不能申请新的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 局长可根据本章规定,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执照,以及由同一个人或实体持有的、根据本章颁发的用于运营成人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的任何其他执照,或拒绝执照申请、延长执照期限或修改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1) 持照人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2) 持照人屡次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3)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或屡次违反(1)或(2)款所述的任何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4) 在运营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中的行为,对机构内或接受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有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5) 在取得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执照时虚报任何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向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6) 持照人拒绝允许部门进入机构以确定是否符合本章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7) 持照人违反第11834.026节或根据该节通过的法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a)(8) 未能支付部门评估的任何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b) 当局长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保护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的居民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时,局长可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暂停任何执照,以及由同一个人或实体持有的、根据本章颁发的用于运营成人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的任何其他执照。局长应将临时暂停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持照人,并同时向提供者送达指控书。在收到持照人对指控的抗辩通知后,局长应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临时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局长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但是,如果局长未能在部门收到行政听证办公室的拟议决定后30天内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则临时暂停应视为撤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6(c) 对于任何之前根据本章被暂停或吊销执照的个人或实体,部门可在最终决定和命令之日起五年内终止对其根据本章提出的执照申请的审查。

Section § 11834.3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如何处理执照的暂停、吊销或拒绝程序。这些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如果本章与政府法典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政府法典为准。

这些案件的裁决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意味着它们取决于哪一方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部门必须迅速处理执照吊销事宜,行政听证办公室将优先处理涉及居民健康和安全的案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7(a)  根据本章进行的执照暂停、吊销或拒绝程序,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部门应拥有这些规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力。如果本章与《政府法典》之间存在冲突,《政府法典》应优先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7(b)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程序中,应适用的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7(c)  部门应根据本章及时且迅速地启动并处理执照吊销事宜。行政听证办公室应根据本章对执照吊销听证会给予优先排期,特别是涉及居民健康和安全的吊销案件。

Section § 11834.38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根据本章被吊销,你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第11522条中规定的程序来申请恢复。

Section § 11834.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申请执照后想撤回,他们不能在没有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随意撤回。如果存在法律原因,部门仍然可以继续采取行动拒绝颁发执照。

同样,如果执照被暂停、期满、或被没收(依法或根据命令),或者有人未经同意放弃执照,部门仍然有权根据任何法律依据采取纪律处分,例如暂停或吊销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9(a)  执照申请在向部门提交后,除非部门书面同意撤回,否则其撤回不得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或基于任何这些理由发出拒绝颁发执照的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39(b)  部门颁发的执照依法暂停、期满或丧失,或因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而暂停、丧失或取消,或未经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均不得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发出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183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设施许可证在到期前自动终止的情况。如果设施被出售或转让,且这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那么许可证就会终止。此外,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搬迁设施、去世(如果是个人所有者),或放弃设施,许可证也会立即终止。放弃可能意味着无法支付账单、被驱逐,或资产被扣押,从而导致服务无法继续提供。

许可证在到期日之前,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依法终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40(a) 被许可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上载明的设施或设施财产,除非所有权转让适用于设施由公司拥有并获得许可时的股权转让,且股权转让不构成所有权的多数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40(b) 被许可人将许可证交还给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40(c) 被许可人将许可证上载明的设施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部门应制定法规,为新迁址的设施提供快速申请和许可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40(d) 被许可人为独资经营者且被许可人死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40(e) 被许可人实际或推定放弃持证设施。推定放弃包括破产、驱逐,或资产或设备被扣押,导致无法向居民提供康复、治疗或排毒服务。

Section § 1183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部门可以使用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来执行本章中规定的规则。他们不限于只使用一种方法,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不同的方法,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