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3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制定规则,以监督进行特定测试的实验室。这些规则将涵盖实验室员工所需的资质等内容,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地准备、分析和报告测试结果。

Section § 11839.24

Explanation
在加州,所有与麻醉品治疗项目相关的药物检测,都必须由获得州公共卫生部批准和许可的实验室进行。

Section § 11839.25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进行特定检测的实验室都必须获得州卫生服务局局长的许可。私人实验室必须支付费用来获取和续期此许可,该费用用于支付部门办理这些流程的成本。由政府运营的实验室或已根据其他规定获得许可的实验室可免除此费用。每年7月1日或之前,这些实验室必须支付续期费用,该费用也由部门设定。

本州内每个执行第11839.24节所述检测的实验室,均应由州卫生服务局局长许可。除由州、县、市、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的实验室,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300节(f)款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外,该实验室在申请许可时,应向州卫生服务部支付一笔费用,金额由该部门确定,该费用将用于补偿该部门在颁发和续期许可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该实验室应向州卫生服务部支付一笔由该部门确定的费用,用于续期其许可。

Section § 11839.2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执行本条款以及所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1839.27

Explanation
加州州卫生服务部每年都需要公布一份清单,列出所有获得批准和许可、可以进行法律中某个特定条款(即第11839.24条)提到的检测的实验室。

Section § 1183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一个获得批准和执照的实验室都必须由加州卫生服务部的一名官员定期检查。该官员必须使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填写检查报告,并将这些报告提交给该部门。

每一个已获批准并已获颁发执照的实验室,均应由加州卫生服务部的一名经正式授权的代表进行定期检查。本次检查的报告应由进行检查的代表使用加州卫生服务部编制和提供的表格编制,并应提交给该部门。

Section § 1183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卫生服务局局长可以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根据特定卫生服务条款发放的执照。任何关于这些执照的决定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该程序赋予州局长一定的权力和职责。

依据第11839.25条颁发的任何执照,可由州卫生服务局局长暂停或吊销。州卫生服务局局长可拒绝向任何申请人颁发执照。本条文下的任何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州卫生服务局局长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183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州卫生服务总监可以拒绝向某人颁发执照。这些条件包括:如果该人不符合必要的资格;如果他们之前曾持有类似的执照,但该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且未纠正;或者如果他们从事了不诚实行为,导致他人受损或自己获益。

如果以下任何情况适用于申请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州卫生服务总监可以拒绝颁发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0(a) 该人未能满足州卫生服务部根据本章为颁发所申请执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0(b) 该人曾是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持有人,该执照已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者已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0(c) 该人曾实施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或申请人从中获益。

Section § 11839.31

Explanation

如果持证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违反了某些规定,州卫生服务局局长可以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例如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包括违反卫生法规、实施损害他人或使自己获益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或在获取执照时撒谎。

州卫生服务局局长可以依照本章规定,暂停、吊销持证人的执照或对其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如果该持证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1(a) 违反州卫生服务局根据本条颁布的任何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1(b) 实施任何不诚实、欺诈或欺骗行为,致使他人受损或持证人获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1(c) 在获取执照时虚报任何重要事实。

Section § 11839.32

Explanation

州卫生服务主任有权在听证后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这可以包括对他们处以附带特定条件的缓刑、暂停他们的执照,或完全吊销执照。

州卫生服务主任在按照本条规定举行听证后,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任何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2(a) 根据州卫生服务主任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施加缓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2(b) 暂停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9.32(c) 吊销执照。

Section § 1183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针对持证人的正式投诉(或指控)必须在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发生后三年内提交。但是,如果指控涉及另一条款 (11839.31(c)) 特定部分所规定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则该投诉必须从州卫生服务部首次发现欺诈活动之时起两年内提交。

所有针对持证人的指控,应当在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发生后三年内提交,但对于指控违反第11839.31条 (c) 款的指控,应当在州卫生服务部发现构成该条所禁止的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被指控事实后两年内提交。

Section § 11839.34

Explanation
如果执照因特定原因被暂停或吊销,至少一年内不能恢复或重新签发。在这一年期限之后,如果申请人符合州卫生服务部设定的所有要求,执照可以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