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合作关系县行政管理
Section § 11800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县的监事会必须指定一个卫生相关的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县的酒精和药物项目。监事会或指定部门的负责人将任命一名酒精和药物项目主管。
这名主管应具备经验和培训资格,将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管理该项目。该项目应与县内其他主要卫生项目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限。
Section § 11801
本节概述了酒精和药物项目管理员的职责。他们必须准备县级合同,遵守反歧视法律,并提交一份关于项目活动和财务的年度报告。他们管理所有资金和项目,评估并确保这些项目的质量,并收集必要的数据。他们还参加会议,代表县在州一级维护利益。最后,他们可以执行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额外任务。
Section § 11802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特定县级基金的资金必须用于酒精滥用教育和预防项目。该资金将由县酒精项目管理人和县教育局共同管理,并须经监事会批准。至少33%的资金必须用于学校和社区的初级预防项目。
这些项目应促进学校与社区机构之间的合作,合作应通过教育和药物项目官员之间的协议来体现。这些举措可能包括旨在提升决策能力和自尊的课堂项目、提供建设性活动的非课堂项目,以及旨在改善家庭关系并让家长参与预防工作的家庭项目。
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用于这些工作的现有地方预算。设有药物预防项目的县可以选择合并其药物和酒精预防举措。
Section § 11803
这项法律允许县里的酒精和药物项目管理员向咨询委员会通报其所监管项目的状况和变化。他们可以分享关于酒精和药物项目的最新信息,以及任何可能影响这些举措的法律或项目发展方面的变化。此外,他们还可以为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供情况介绍和培训,包括详细信息和实地考察,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酒精和药物相关问题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