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规定长期医疗卫生机构质量
Section § 1417.1
Section § 1417.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医疗机构因违反州或联邦法律而被征收的罚款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存入特定的州和联邦账户,用于保护长期医疗机构的居民。这包括机构关闭时的搬迁费用、机构出现财务问题时维持运营、补偿居民损失的个人资金以及资助信息会议。这些资金还支持长期护理监察员计划,但州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此外,资金还可用于改善居民的护理质量。卫生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披露资金的来源、分配和支出详情,并每季度更新。
Section § 1417.3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中人员的护理和生活质量。部门负责开展多项活动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活动包括研究新的护理模式、提供关于有效实践的全州范围培训,以及提供通过调查确定的特定培训主题。一个专门部门将协助机构处理许可和运营问题,该部门不参与实际监管,以避免利益冲突。州雇员在提供援助访问期间,必须报告立即威胁患者安全的违规行为。部门还将评估机构对所提供援助的满意度以及这些措施的有效性。部门的执法和调查程序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417.4
这项法律在本州设立了一个养老院质量奖项计划。该计划旨在表彰专业护理机构提供的模范护理。这些奖项的标准是在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团体意见后制定的。
奖金会发放给服务大量Medi-Cal居民的机构,资金每年拨付。这些奖金将用于员工奖金和改善护理及员工留用的创新拨款。
部门会与倡导者、工会组织和行业代表协商,确定奖项标准。奖项标准不被视为法规。获奖者和奖项详情每年公布。
Section § 1417.15
如果一家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因未能遵守州或联邦规定而受到处罚,它必须在所有进出机构的门上张贴具体处罚的通知。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暂停执照、终止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或禁止新患者入院。
某些机构,例如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有特定的地方需要张贴这些通知。未能正确张贴这些通知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并且通知必须遵循一种名为“违规补救措施通知”的特定格式。一旦处罚解除,通知即可撤下。
Section § 1418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所称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它包括各种类型,例如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专门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机构。它还包括儿科日间医疗和暂托护理机构。但是,它不包括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除非这些医院有专门提供上述服务的部门。此外,“被许可人”是指持有经营此类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418.1
本法律允许在护理机构接受短期照护的人员,在药物经其医生或机构药剂师检查后,可自行携带药物。如果该人员暂时转院至医院,机构没有义务为其保留床位。
医生可以根据初步评估,提前制定最长90天的护理计划,除非患者的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这些计划可以重复使用。对于接受短期照护的患者,评估和护理计划可以简化,除非患者病情发生显著变化,否则无需反复更新。
暂息照护旨在让家庭照护者得到休息,每次最长可达15天,每年总计不超过45天。除非获得卫生服务部门的批准,否则机构每年用于暂息照护的床位不得超过总床位的10%。
Section § 1418.2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设立居民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包括居民,也可以包括家庭成员、倡导者或机构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应被邀请参加会议。委员会需要定期开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应州政府要求提供这些记录。机构不能限制居民独立会面的权利。如果机构不设立委员会,将面临处罚。如果大多数居民患有进行性致残性疾病,或者机构居民人数不超过六人并提供了替代的参与方式,或者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原因,则可能获得豁免。
Section § 1418.3
这项法律要求专业护理机构在有家属提出请求时,允许家属与其居住在该机构的亲属进行私下探访。“家庭成员”一词包括直系亲属以及在居民入院时其记录中被指定为家庭成员的任何人。
Section § 1418.4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院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允许成立家属委员会,这是住院者亲属和代表的私人会议。机构必须每月至少提供一次会议场所,并且不能阻止委员会进行虚拟会议或在场外开会。机构还必须向家属提供关于委员会存在和会议的通知,并在14天内回应委员会的书面请求或申诉。此外,如果获得同意,机构必须向委员会提供家属的联系信息。禁止任何干扰家属委员会的行为,此类行为被视为侵犯住院者权利。违规行为被归类为严重的住院者权利侵犯。
Section § 1418.6
Section § 1418.7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制定并遵守政策,以防止住户财产被盗和丢失。他们必须公开展示这些政策,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并记录任何价值超过25美元的盗窃或损失。住户入院、出院或去世时,需要对其个人物品进行清点。机构应持续评估其政策的有效性,标记个人物品,向警方报告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盗窃事件,并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必须告知住户及其家属这些政策。如果机构能提供有力证据表明其已努力遵守这些规定,则不会因偶尔发生的盗窃或损失事件而受到处罚。
Section § 1418.8
本法律规定了当技能护理机构的住院者需要知情同意的医疗干预,但他们缺乏决策能力且没有法律授权的决策者时的程序。医生必须告知机构,然后一个跨学科团队会审查情况,评估住院者的病情、拟议的治疗方案和潜在影响。该团队包括医务人员,如果可能,还包括一名患者代表。他们必须记录其决定并定期审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治疗可以在全面审查之前进行,但事后需要召开团队会议。如果遵循这些步骤,本法律不要求对此类干预措施获得法院命令。住院者仍可寻求对决定的法律审查,而根据医疗标准善意行事的提供者将免受制裁。本条款是临时性的,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1418.8
本法律规定了为因缺乏能力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居民做出医疗决策的程序。它定义了“紧急情况”和“法定决策者”等关键术语,并阐明了患者代表和法定决策者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如果居民无法同意医疗干预,主治医师必须记录此情况并确定其缺乏能力。机构随后应尽职尽责寻找法定决策者;如果找不到,则由患者代表参与。
必要时,跨学科团队会审查医疗干预措施,确保参与者多样性,包括工作人员和患者代表。紧急干预措施无需事先审查即可进行,但必须记录在案,并在一周内进行跨学科审查。
与医疗干预和审查相关的数据必须报告,并保留居民的司法审查权。关于医疗干预的通知必须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并考虑语言和障碍因素。
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在协调患者代表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如果该计划未运行,则适用特定规定。
Section § 1418.9
如果技能护理机构的医生想给住户开具或增加抗精神病药物,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住户的知情同意,并征求住户的许可,以通知其指定的家庭成员。
如果住户同意通知家属,医生必须在48小时内尝试通知他们。但是,如果病历中没有家属信息、住户已是绝症并接受临终关怀服务,或者住户不同意通知,则无需通知家属。
“住户”是指有能力做出医疗决策的人。“抗精神病药物”是用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增加医嘱”是指将剂量提高到超出之前同意的范围。
医生开具或调整这些药物,不需要家属的同意。
Section § 1418.21
获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的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在机构的公共区域、员工区域和公共活动区域显眼地张贴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给出的总体星级评级。这些信息必须清晰打印,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星级评级,以及关于CMS评级系统的解释性文字。如果评级发生变化,机构有七个工作日来更新张贴内容。关于评级的更多详细信息应可应要求提供,并且可以在CMS护理之家比较网站上找到。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规定,将构成B类违规,并产生罚款,罚款将存入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418.22
这项法律要求熟练护理机构配备备用电源,以便在紧急情况、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导致的停电期间,能够持续供电至少96小时。这通过维持安全温度、救生设备和氧气供应,确保了弱势居民的安全和健康。备用电源可以来自发电机、电池或可再生能源,机构需要有足够的燃料或能源容量计划。
该法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强制遵守,但需视州政府的资金拨款情况而定。机构可以通过发布通知而非正式法规来实施这些要求。
Section § 1418.81
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在住院者入院时,在其护理评估中包含预计住院时长和返回社区的出院潜力。他们必须评估住院者是否希望返回社区,并评估其社会支持系统。这些信息将与最低数据集一同记录。
这些机构需要至少每三个月或在住院者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其出院潜力。
一个跨学科团队,包括主治医师和注册护士,将监督护理规划过程。如果返回社区是计划的一部分,机构必须提供有关社区资源的信息,例如居家支持和老年服务。
如果住院者希望并能够返回社区,机构应帮助他们获取可用的社区计划和案例管理服务。履行这些义务的费用可根据医疗补助计划报销,但不会被视为新的州政府强制要求。
Section § 1418.91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必须立即或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虐待其住户的事件。未能遵守将被视为“B”类违规。“虐待”的定义是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所指明的具体行为。这项规定不改变相关法律下其他现有的老年人虐待报告义务。
Section § 1419
这项法律要求在一个部门内设立一个集中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机构,专门负责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事宜。该机构通过提供许可、居民权利、机构合规等信息来帮助消费者。必要时,他们还可以组织电话会议来解决问题或启动调查。个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问题,这些报告可能导致检查。在调查投诉期间,投诉人的身份将保密,除非他们要求公开或案件涉及法律诉讼。
部门可以根据州或联邦法律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行动。投诉流程在确保透明度的同时,也保护了举报人的隐私。
Section § 142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处理针对养老院等持牌机构的投诉。收到投诉后,会指派一名检查员,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员的姓名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暗示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否则,除非投诉被认定为毫无根据或旨在骚扰,否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部门必须及时调查投诉,调查时间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时间从60到90天不等,并可能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对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要求进行非正式会议,如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投诉人上诉部门提出进一步审查。
投诉引起的传票必须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发出,并且在调查结束时应与设施管理人员举行会议,以确保对投诉人的保密和不报复。本法律强调彻底调查和保障投诉人的权利。
Section § 1421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官员随时检查长期医疗机构,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包括与住院居民交谈和查阅记录。
在这些检查期间,患者必须受到尊重和有尊严的对待。基于投诉的检查需要有效并尊重患者权利,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提前通知。
如果公职人员未经授权提前通知检查,他们将被停职停薪。检查人员不得干涉注册护士在其法定执业范围内的实践。
Section § 1421.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熟练护理机构在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于24小时内通知卫生部门。这些事件包括:收到判决留置权、银行拒绝兑付工资支票、物资低于最低要求、财政资源不足以运营机构45天,或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或税收留置权。通知可以通过传真、隔夜邮件或电话进行,并在五天内提供书面确认。此类通知将保密,除非需要证明部门行动的合理性,或者它们成为公共记录。不遵守这些通知要求将被视为“B”类违规。
Section § 1421.5
如果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负责人申请破产,他们必须在24小时内将破产申请和相关法院的信息书面通知加州卫生部门。如果破产法院任命了受托人,该机构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部门,并提供受托人的详细信息。之后,部门会告知受托人运营该机构的法律要求。
受托人必须按照州法律管理机构,确保患者的权利和安全。他们不能规避这些法律,即使在机构清算期间也不行,因为转移患者会带来重大的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如果受托人不遵守这些要求,部门将向破产法院报告其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机构持续遵守规定。
Section § 1422
这项加州法律通过强制性定期检查,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维持高标准的护理。检查旨在确保机构符合州和联邦的医疗保健标准。检查至少每24到30个月进行一次,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则更频繁,并且不提前通知机构。
检查侧重于机构是否遵守比联邦标准提供更高保护的加州法律,其费用包含在许可和认证费中。护理院管理员或护理主任的变动必须在10天内向州报告,这可能导致进行简短检查。
如果新管理员存在执照问题,将进行进一步检查。主要目标是优先纠正护理中的任何缺陷并提高机构标准。
Section § 1422.1
这项法律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对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特殊治疗项目的长期护理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如果可能,这些检查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批准项目而进行的检查同时进行。
如果检查不能同时进行,检查小组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持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检查小组成员还必须接受专门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居民的精神健康治疗需求的培训。
Section § 1422.5
本节要求部门创建一个消费者信息系统,帮助公众查找其所在地区长期护理机构的信息。该系统应包括一个可通过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访问的在线查询平台。
它必须提供机构的详细概况,包括其服务、合规历史、所有权、联系方式、是否接受Medicare/Medi-Cal、特殊护理单元、营利状况,以及投诉或违规通知的更新。该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现有的州认证数据库对接。
该系统必须对居民和员工的个人详细信息保密。
Section § 1422.6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在机构内四个显眼位置张贴一份特定通知。这些位置包括公众可及的区域、员工休息室、居民专用电话附近,以及用于居民用餐或会议等活动的公共区域。
Section § 1422.7
Section § 1422.65
在某人被接纳进入特定类型的护理机构(例如熟练护理或中间护理机构)之前或之时,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当地申诉专员的重要联系信息,申诉专员可以帮助解答护理问题或处理投诉。通知还应包含指向有用的卫生部门网站的链接,以获取有关机构许可和护理比较资源的更多信息。
这项要求是额外的一步,是对这些机构依法必须提供的其他通知的补充,并且可以作为标准入院文件的一部分。
Section § 142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的护理机构被发现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局长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发出纠正违规行为的通知。在发出传票之前,机构有机会在离场会议中讨论调查结果并提供额外信息。
如果违规行为需要发出传票,可以建议联邦执法或发出州传票。州传票必须在30天内送达,其中应描述违规行为和拟议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必须维护患者隐私,一份涉及患者的名单将提供给机构,但不对公众披露。
如果事件未造成伤害,如果每次事件只发现一项违规,或者如果机构本身将违规行为报告为异常事件,并且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伤害),则不予发出传票。
Section § 1423.5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审查护理机构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其失去认证。他们需要采用一种标准化方法,审查检查团队是否严格遵守规定、调查是否详细,以及文件记录是否妥当。这也确保他们在理解联邦要求时保持一致性。
此外,州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来跟踪模式,并确保检查质量。每年12月1日前,他们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针对护理机构采取的执法行动。这份报告将与另一份要求的报告合并,涵盖上一个州财政年度。
Section § 14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长期医疗机构的违规通知书(即官方违规通知)如何分类和处罚。违规通知书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对居民的风险分为不同类别。例如,“AA”类违规行为如果对居民死亡有重大影响,将处以最高罚款,从5,000美元到25,000美元。“A”类违规行为对居民构成严重威胁,罚款金额在1,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B”类违规行为虽然不那么严重,但仍有影响,罚款金额从100美元到1,000美元。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机构过去的合规历史等因素会影响罚款金额。
故意伪造或遗漏健康记录中的信息也可能导致罚款。机构必须纠正违规行为,如果他们能充分证明已尽力遵守规定,一些违规通知书可能会被撤销。与特定法规要求(如张贴通知)相关的违规行为有固定罚款。法律通过要求将违规通知书与受影响方共享,并允许在公共记录中进行上诉和记录,从而确保透明度。
Section § 1424.1
本节概述了在何种条件下,如果医疗机构自行发现并记录了违规问题,将不会因此受到监管传票。首先,该机构必须有一个质量保证计划,其中包括一份在检查期间可供州政府查阅的日志。违规行为不应是故意的或造成损害,必须在州政府发现之前由机构记录,并且必须及时纠正。如果机构的纠正措施不足,州政府必须给予时间进行改进。通常,质量保证日志不允许作为针对机构的诉讼中的证据,但可在法庭上用于质疑证人可信度。然而,某些官员,如州雇员和经批准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查阅该日志,并且他们必须对信息保密。机构也可以选择与监察员分享日志,而无需担心承担责任。
Section § 1424.3
自2023年1月1日起,如果加州的持证服务商在上诉失败后仍未支付罚款,州政府可能会通知与该服务商有5%或以上所有权关联的任何相关商业伙伴。州政府随后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从这些关联伙伴处追回款项。如果在两次通知后,这些关联伙伴仍无法支付,部门将记录原因。这份记录通常是公开的,除非州法律规定豁免。此外,当发出传票时,关联方将被告知违规行为以及如果未及时处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可能的经济处罚。
Section § 142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违规行为的罚款。违规通知书分为不同类别,罚款金额也各不相同。“AA”类违规通知书可能导致3万美元至12万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A”类违规通知书的罚款范围是3,500美元至25,000美元,但如果涉及死亡,罚款将增加到15,000美元至60,000美元。如果健康记录被故意伪造或遗漏,将处以与“A”类违规类似的罚款。“B”类违规通知书相对不那么严重,罚款金额在15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特别是当侵犯患者权利导致精神伤害时。机构也可以选择支付较低的罚款,而不是对这些通知书提出异议。
Section § 1424.6
如果发展中心未能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要求报告某些事件,并且事件发生在特定类型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则这被视为一种严重的B类违规。这可能导致针对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或针对其他类型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1425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引证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纠正违规行为,他们必须为问题在截止日期后持续的每一天支付 $50 的罚款。如果被许可人不同意州政府关于违规行为或截止日期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举行非正式会议来提出异议。
Section § 1426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在章程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行业和消费者团体协商,制定规章,明确何为A类和B类违规行为。这些规章需在六个月内公布并最终确定。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能引入1974年未曾要求的新的护理质量标准或程序,除非有资金来弥补任何重大的新成本。
此外,如果这些新规章产生的任何成本与履行现有引用系统的要求直接相关,则不计为新成本。
Section § 1427
如果长期护理机构未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药物、治疗或其他护理的提供情况,则推定他们未提供该护理。
这一推定可以被质疑,但机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该推定适用于州政府对机构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公平,也可用于其他法律案件。
Section § 1428
本法律概述了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发出的传票和罚款提出异议的流程。如果机构希望质疑传票,必须根据传票的类别(“AA”、“A”或“B”)遵循特定步骤。对于“AA”类和“A”类传票,机构有 15 个工作日通知主管,并在 90 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对于“B”类传票,他们可以选择行政上诉或仲裁。
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机构可以请求仲裁。部门必须证明违规行为和罚款是合理的。如果在 12 个月内发生类似违规,罚款可以增加三倍。机构必须在上诉中迅速行动,被驳回的传票应在记录中体现。民事罚款用于抵消州成本,但未支付可能导致医疗补助金(Medi-Cal)付款被扣留,除非这会造成不当困难。修正案和历史适用细微差别也在此提及。
Section § 1428.1
Section § 1428.2
Section § 1429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显著张贴因违反特定健康标准而收到的违规通知书。“AA”类和“A”类通知书必须在公众、员工和住户可见的区域张贴120天。通知书必须以大号、易读的字体包含机构名称和地址,并注明通知书的类别。机构还可以张贴其整改计划或异议声明。如果通知书被撤回或驳回,则可以移除。
“B”类通知书则需保留在机构内,直至问题解决,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查阅。机构还必须张贴一份通知,告知人们可以应要求查阅所有最终未纠正的通知书副本。不遵守本法律将导致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但这不构成刑事犯罪。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医疗机构罚款的州账户。
Section § 1429.1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例如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面临某些处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住户、其代表以及潜在的新住户。这些处罚包括失去其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提供者协议、新入住或所有入住被拒绝支付费用,或入住禁令。不遵守这项通知要求将被视为“B类”违规。
Section § 143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对熟练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的持证人因特定违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居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居民或其代表可以起诉该机构。民事诉讼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总检察长发起的针对一般违规行为的诉讼,另一种是由个人发起的针对个人权利侵犯的诉讼。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机构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总罚款;而在此日期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每项违规行为将处以500美元的罚款。机构还可能面临禁令——法院命令其停止某些行为。
居民不能放弃其起诉权,这意味着放弃此权利的协议是无效的。在计算罚款时,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居民的潜在伤害,以及机构的预防措施等因素。这些补救措施是其他法律选择的补充。
Section § 1431
Section § 1432
本法律禁止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歧视或报复任何就机构护理或条件提出投诉或参与调查的人。如果患者在投诉提出后 180 天内被驱逐或受到不公平待遇,则推定为报复行为。同样,如果雇员在参与相关调查后 120 天内被解雇或受到歧视,则推定为报复行为。
如果机构声称其行为并非报复,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并根据严重程度进行不同分类和评估。每个机构必须显著张贴有关检查权利和反报复保护的信息。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可能面临民事罚款或刑事罚款,但不能两者兼施。
Section § 1432.1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院或医疗机构不会因为在其机构内工作的独立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而受到指责,只要该机构已尽到其职责,提醒这些专业人员他们对患者的责任。简单来说,他们需要证明在告知医生职责时已做到谨慎和明确。
Section § 1433
Section § 1434
Section § 1436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为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护理质量的检查员提供持续培训。培训应涵盖调查技术和标准,并应在1974年7月1日前到位。司法部将协助开发调查培训,该培训可以通过与他们签订合同进行,但并非强制性。
Section § 1437
Section § 1437.5
如果一家护理机构参与了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并且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失去了服务提供者协议、被指派了临时管理人,或者被联邦政府罚款,那么加州可以将其常规执照替换为临时执照。这种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机构在达到标准方面显示出进展,可以延长。在临时执照到期前,州政府会检查该机构,以决定是恢复常规执照还是延长临时执照。如果机构不同意拒绝恢复常规执照的决定,它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届时州政府必须证明为何不应恢复该执照。
Section § 1438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评估执法系统在维持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护理质量方面的效果。他们必须从2001年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他们的发现以及任何旨在改进该系统或护理质量的新法律建议。这份报告应与另一份要求的报告合并,并涵盖上一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1439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州部门在本章职责相关的任何文件均被视为公共记录,公众可以查阅。但法律通过确保个人姓名不在公共记录中披露来保护个人隐私,除非他们是进行调查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当这些文件向公众提供时,会删除个人姓名以保护私人信息。
Section § 1439.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长期护理机构为其住院者提供活动项目。这些项目根据每位住院者的需求和兴趣量身定制,旨在鼓励他们自理并参与正常活动。活动可能包括个人卫生、管理自己的空间和药物、处理个人用钱以及与他人相处等技能。每位住院者的活动计划必须由医生至少每三个月审查和批准一次,以确保其与他们的治疗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1439.5
该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开发并维护一个自动化信息系统。该系统旨在通过收集关键数据、提高设施信息的可访问性、发现不合格护理趋势以及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来改进医疗保健法规的运作和执行。此外,它还应通过消费者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加州长期医疗保健设施的信息。
鼓励该部门寻求联邦资金支持此系统。在实施之前,消费者信息部分必须由医疗保健咨询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1439.6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在住户被转院或出院时,通知当地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通知必须在提供给住户或其代表的同时发出,紧急情况下转院至医院的情况除外。通知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如果无法使用电子方式,则可以通过邮件发送,并且必须及时发送以避免罚款。
机构必须向住户提供出院评估和计划,解释为何无法满足其需求以及新机构将如何满足这些需求。这些信息必须在转院前至少48小时提供,并且免费。如果住户对决定提出上诉,双方必须在听证会之前和期间查阅相关文件。这些程序符合联邦要求,并赋予住户或其代表拒绝接收文件或在未提出转院建议时拒绝接收文件的权利。
Section § 1439.7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护理机构,在住户入住90天内转移或驱逐住户,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机构在接纳住户前必须询问其详细的财务状况。其次,机构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接纳决定。如果机构发现住户的财务状况被虚报,它可以采取行动。如果住户存在欺诈行为,90天限制不适用,但行动必须在入住后18个月内采取。最后,机构在进行驱逐前必须通知州部门和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Section § 1439.8
Section § 1439.9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Medi-Cal计划的熟练护理机构向公众公开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他们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息,或应请求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供信息来做到这一点。这些数据必须反映联邦指南要求的信息,并与请求或公布当日的情况相关。
此外,本节澄清,这些要求既不作为新的州强制性要求予以报销,也不排除提供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信息。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不受某些处罚条款的约束。最后,法律承认遵守规定是成本中性的,但如果司法裁定强制报销,则允许未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