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规定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入院合同
Section § 1599.60
本节定义了理解相关法律的特定术语。“简化版入院合同”是为在长期医疗机构接受短期暂托护理的住户提供的一种简化协议,其中排除了某些法律要求。“入院合同”涵盖了住户或其代表为入住长期护理机构而必须签署的所有文件。“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599.61
截至2000年1月1日,加州的熟练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和护理机构必须使用由相关部门制定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标准入院协议。未经部门许可,任何机构不得更改此标准协议。对于预计住院时间为14天或以下的短期患者,部门可以制定一份简化的协议,但如果住院时间超过14天,则需要完整的标准协议。
此外,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关于其特定规则的单独书面说明,但这些说明必须独立于标准协议。1999年12月31日之后的所有新入院患者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在同一截止日期前,部门将制定一份全面的《患者权利法案》,汇总各项法规。该法案必须作为机构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并应在2000年1月1日前翻译成主要族裔群体的语言。机构有责任分发这些翻译文件。本法律不改变现有的护理要求,也不因遵守现有要求而产生新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1599.6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机构入住合同的相关规则。它指出,这些合同不能包含非法的免责条款,以豁免机构对居民的健康、安全或个人财产的责任。合同也不得包含机构明知或应知具有误导性或非法性的条款。
如果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收到部门发出的B类违规通知或缺陷通知,但整个合同将被视为一个整体问题处理。
此外,居民不仅限于寻求本条款中描述的补救措施或处罚;他们还可以根据州的其他法律寻求任何可用的法律途径。
Section § 1599.63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其入院合同的空白副本,仅收取少量费用。它们还必须在机构内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展示合同副本,或张贴关于如何获取该合同的通知。
Section § 1599.64
这项法律规定了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在接收患者时使用的合同标准。这些合同必须清晰打印,字号可读,并使用日常语言。每份合同必须包含详细的章节,例如机构所有者的联系信息以及负责患者护理的实体。重要的是,如果合同中包含临时照护服务,则应说明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这些服务不属于Medi-Cal承保范围,而需要自费或由第三方支付。合同还需要确定并记录约定的出院日期,该日期将作为有效的出院依据。最后,这些合同应明确它们是否主要用于临时照护服务,而非一般入院。
Section § 1599.65
在某人进入机构之前或之时,机构应努力向其清楚解释入院合同,并获取其签名,除非他们因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医疗状况而无法理解或签署。如果他们无法签署,医生应在他们的医疗记录中注明原因。必要时,机构也可以让法定代表人签署。
对于接受Medi-Cal付款的机构,合同必须以大而粗的字体明确说明,他们不能要求其他人为Medi-Cal患者签署作为入院条件。但是,如果患者有代理人,则可以要求代理人签署。
Section § 1599.66
Section § 1599.6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设施的入院合同都必须清楚列出基本每日费率包含的服务和用品,以及可选服务及其费用。住户必须收到详细列明所有费用的月度账单。
参与医疗保险(Medicare)或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的设施必须说明,这些计划住户的可选服务可能与自费住户不同,并且如果住户转为医疗补助,设施必须提供一份医疗补助可选服务清单。
此外,除非另有规定,设施必须就可选服务费用或每日房费的任何上涨,向住户提供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1599.69
这项法律规定,经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认证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入院合同必须明确指出,在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预计支付住户费用期间,不得强迫住户或其代表自费支付。一旦住户出示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资格证明,机构必须向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提交申请,并退还住户或其代表为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涵盖的服务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合同还必须声明,机构不得要求住户在特定时间内自费支付,以此作为入院条件。
此外,机构不得在合同中包含要求住户在申请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之前通知其转换意图的规定。然而,虽然机构可以在住户入院后要求通知,但不能将其作为先决条件。
Section § 1599.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Medi-Cal受益人并申请入住医疗机构,在入院时不得要求您支付保证金。
此外,如果您最初是自费支付并转为Medi-Cal覆盖,您支付的任何保证金必须在您的私人账户关闭或首次Medi-Cal付款(以后者为准)后的14天内退还给您,不得扣除任何管理费用。
Section § 1599.71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院或类似机构不得要求住户支付其死亡或被迫离开后的费用。但是,如果住户在入住后三天内自愿离开,机构可以收取最多三天的费用。该法律还规定,住户自愿离开机构时无需提前通知。
Section § 1599.72
Section § 1599.7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入住护理机构的合同都必须明确说明,居民有权保持其医疗信息的私密性。合同还必须包含一种方式,允许居民通过一份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附表,授权某些人查阅其信息。此外,护理机构必须鼓励能够自行做出健康决定的居民制定预先医疗保健指示。机构还被要求在收到请求时,向长期护理倡导者提供一份新入住居民的名单。
Section § 1599.74
这项法律要求将《患者权利法案》翻译成西班牙语、中文,以及为占加州养老院人口至少1%的族裔群体翻译成其他语言,同时也要为盲人患者翻译成盲文。这些译本必须发送给全州所有长期护理机构。
此外,养老院的每份入院合同都必须包含法定和规章性《患者权利法案》的完整副本,并以易于阅读的12磅字体印刷。如果提供了译本,则应使用居民的语言。合同中还必须有一份单独的确认书,表明居民已被告知这些权利,并且仅在整个合同上签名不足以满足此要求;需要单独确认。
Section § 1599.75
Section § 1599.76
Section § 1599.77
Section § 1599.78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居民,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不能在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况下被迫离开机构。居民必须收到书面通知,说明他们被转院或出院的原因。此外,如果机构参与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居民不会仅仅因为他们的支付方式从私人支付或医疗保险计划 (Medicare) 变为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而被转院,但从私人房间转到半私人房间的情况除外。机构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居民有关长期护理医疗补助计划 (Long-Term Care Medi-Cal) 以及任何相关费用。任何非自愿出院的案例都必须报告给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并且该法律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
Section § 1599.79
这项法律规定,当医疗机构的住院者因转院到医院最多七天时,该机构必须提供保留其床位。住院者或其代表必须在转院时被告知此选项。他们有24小时的时间来请求机构保留床位。如果机构不遵守这些步骤,它必须向住院者提供下一个可用的合适床位。此外,法律还告知,医疗补助(Medi-Cal)将支付最多七天的床位保留费用。
Section § 1599.80
Section § 1599.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入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处理方式。它指出,同意仲裁不能作为获得医疗服务或入院的条件。任何仲裁条款都应与主合同分开,单独列在一份表格上,并应留有空间供同意仲裁的申请人签字。如果有关于医疗事故索赔的条款,它们必须与其他仲裁条款分开,并且每项条款都需要单独签字。此外,仲裁表格必须告知患者,即使他们签署了仲裁协议,他们仍然有权就侵犯《患者权利法案》的行为提起诉讼。
Section § 1599.82
Section § 1599.84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及以后入住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人。它不强制在此日期之前已入住的现有居民签署新的入住协议。但是,这些居民必须被告知他们的入住合同的任何更新或变更。
Section § 1599.645
Section § 1599.651
如果您曾与一家长期护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希望再次入住同一机构,您无需签署一份新合同。相反,您将签署一份列出原合同所有修改内容的声明。这份声明将与您的原合同一并存档。但如果您已被宣布为法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您的医生认为您因身体状况无法理解并签署该声明,则本规定不适用。此外,该声明不得包含任何合同中禁止出现的条款。如果您在“床位保留期”内转院,则无需签署新合同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