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其规则的关键术语。“集中申请单位”是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处理申请的部门,或其未来的替代机构。“诊所”包括非营利性初级保健诊所、社区卫生中心、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1(a)  “集中申请单位”指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的集中申请单位,或其继承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1(b)  “诊所”指非营利性初级保健诊所、非营利性社区卫生中心、非营利性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

Section § 1221.05

Explanation
从2002年7月1日开始,诊所提交的任何新的执照申请都需要由一个专门的集中处理部门进行评估。

Section § 1221.09

Explanation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一个集中申请单位必须与代表诊所的组织合作。他们的目标是让申请表格更简单,并确保所有必要信息都清晰呈现,以便他们能更容易地判断申请是否完整。

Section § 1221.11

Explanation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申请人必须获得一个电话号码,他们可以打电话确认许可和认证部门已经收到了他们的申请。

自2002年1月1日起,许可和认证部门应提供一个电话号码,供申请人核实其申请的接收情况。

Section § 1221.13

Explanation
当你向集中申请处理部门提交一份新申请时,他们会在两周内检查这份申请是否完整。如果存在任何小问题,他们会直接与你沟通解决。

Section § 1221.15

Explanation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四个区域中的每个区域都必须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员,专门负责诊所检查和调查投诉。其他工作人员也将接受这方面的培训。 此外,中央部门发送给区域诊所专员的已完成申请包,必须在收到后30天内安排进行检查。

Section § 122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许可和认证计划的培训部门与专注于诊所的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一个培训计划。该计划应侧重于诊所专业化,并特别关注农村诊所的独特要求。

Section § 122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从2003年1月31日开始,定期审查集中申请单位和区域办事处。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诊所执照申请能够高效及时地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