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规章
Section § 1225
加州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各类医疗诊所的规定。初级保健诊所和专科诊所的规定必须有所区别。1977年12月31日生效的持牌诊所规定将继续有效,直至部门主任更改。
对慢性透析、外科和康复诊所有具体要求。这些诊所必须遵守2018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联邦标准,这些标准载于《联邦法规法典》中。慢性透析诊所必须遵循终末期肾病标准,外科诊所必须遵守门诊手术标准,康复诊所必须遵守综合门诊康复标准。
Section § 1226
本节概述了加州诊所的服务类型、所需物理条件、人员配备和施工要求等方面的标准。诊所必须符合最低标准,以确保安全、充足并满足患者需求,并遵循《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诊所有详细的施工标准,包括社区和乡村医疗诊所为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安全指南而需满足的具体标准。
市或县负责规划审查和建筑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并可在施工完成后30天内书面认证其合规性。如果地方当局不提供认证,诊所必须从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获得认证,该部门可能会收取费用。
州消防局规定了外科诊所的消防和安全法规。此外,临床实验室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许可的诊所。
Section § 1226.1
加州的初级保健诊所对其员工有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首先,任何将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员工,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六个月内或开始工作后15天内进行健康检查。这项检查包括病史和身体评估,并且一份书面报告必须确认员工可以安全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员工在受雇时必须进行结核病检测,可以使用皮试或CDC推荐的其他方法。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可能需要进一步评估,包括胸部X光检查。后续的健康检查仅在医学上必要时才需要。
诊所负责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这些健康记录三年。表现出传染病症状的员工,在获得医生证明其已康复之前,不得工作。此外,200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更严格的法规均不再适用。
Section § 1226.2
Section § 1226.3
Section § 1226.5
这项法律旨在为某些使用全身麻醉的手术设施(如诊所和联邦医疗保险认证的门诊手术中心)制定抗震安全标准。这些设施在地震后不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开放。
如果这些设施在1991年1月1日之后安装重型设备,它们必须聘请加州执业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或土木工程师,以确保设备按照特定法规牢固锚固。
这些设施必须保留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符合规定,并在五年内可供检查。
Section § 1227
Section § 122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多数持有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诊所必须定期接受检查,以确保它们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检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如果需要,可以更频繁。在检查期间,部门代表可以提供建议,并在必要时与地方卫生部门合作。
地方卫生部门可能会协助进行这些检查,州政府将承担其费用。但是,某些诊所,如乡村卫生诊所、经认证的初级保健诊所、门诊手术中心、终末期肾病治疗机构以及获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认证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则免于这些检查。
即使某些初级保健诊所获得豁免,部门仍可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Section § 1229
Section § 1229.1
这项法律规定,初级保健诊所或为其工作的人员,如果违反了州机构的规定,除非该规定是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正式通过的,否则不会受到处罚、罚款或执照受影响。
Section § 1230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对诊所进行检查后,产生的报告,包括任何计划的纠正措施和诊所的意见,必须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备案。这些文件,包括任何缺陷以及诊所计划如何纠正这些缺陷,都是公共记录,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报告还可能建议将来进行另一次检查。
Section § 1231
这项法律规定,诊所必须遵守许可规定,但如果事先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或开展试点项目。诊所需要提交详细的请求并附上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部门有60天的时间来批准或拒绝。如果获得批准,部门将明确例外的条件。如果被拒绝,部门将解释原因。
诊所可以证明缺乏某些医疗专业人员作为需要例外的证据,特别是如果它们位于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或服务于医疗资源有限的人群。
如果发现诊所违反了其豁免条款,部门将立即撤销该豁免。
Section § 1231.5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免除PACE项目遵守某些规定,只要它们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然而,一旦涉及另一条款的特定条件生效,这项规定将不再有效,并且在该变更后的下一个1月1日被废止。
Section § 1232
本节规定,进行节育绝育手术的诊所,不得对患者施加特殊的非医疗要求,例如年龄或婚姻状况,这些要求并未对其他类型手术的患者提出。它允许基于个人健康的医疗要求,并允许医生就绝育的适宜性提供建议。它不改变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Section § 1233
这项法律允许手术诊所将其设施的使用权限限制给其自己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医务人员批准在该诊所执业的任何其他医生。
Section § 1233.5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诊所董事会及其医疗主任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并实施政策,以筛查配偶或伴侣虐待。这些政策必须包括以下程序:作为医疗筛查的一部分识别虐待迹象,在医疗记录中记录相关损伤或疾病,并向表现出虐待迹象的患者提供社区支持服务(如热线和庇护所)的转介名单。
此外,诊所必须指派持牌临床工作人员以确保这些指南得到遵守。该法律鼓励诊所在使用美国医学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指南作为制定其政策时的参考模型。
Section § 1234
这项法律规定,诊所的病人区域不允许吸烟,除非这些区域是专门为吸烟者指定的。诊所必须张贴标识,说明哪些地方禁止吸烟,哪些地方允许吸烟。如果有允许吸烟的区域,那么在所有主要入口处也必须张贴标识,说明吸烟仅限于这些指定区域。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特定条款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