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可以因多种原因暂停或吊销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这些原因包括:如果有人违反本章规定或相关规则,帮助或允许这些违规行为,或者在运营获准的服务或场所时,从事危害公共健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人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需要被暂停、吊销或拒绝,其处理程序将遵循《政府法典》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如果本章的规定与《政府法典》的规定有冲突,《政府法典》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负责人为保护公共安全,在必要时暂时吊销专科诊所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负责人必须将吊销事宜及理由告知诊所。如果诊所对此有异议,可在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吊销将持续到听证会结束并作出决定为止,但如果负责人在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未能作出最终决定,吊销将自动失效。

如果持牌外科或透析诊所违反规定,负责人可以吊销整个机构的执照,也可以只吊销对违规行为负责的个人的执照。

主任可在其认为有必要保护公共福祉时,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颁发给专科诊所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主任应将暂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被许可人或特别许可持有人,并同时向该提供者送达指控书。被许可人或特别许可持有人收到抗辩通知后,主任应在收到该通知后30天内安排听证。暂时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则该暂时吊销应视为撤销。
如果持牌外科诊所或慢性透析诊所或作为团体、公司或其他协会的特别许可持有人违反本章规定或主任颁布的规则或条例,主任可以吊销该组织的执照或特别许可,或者可以吊销该组织内对该违规行为负责的任何个人的执照或特别许可。

Section § 124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撤回了他们的执照或特殊许可证申请,除非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否则这并不能阻止州政府部门拒绝该申请。此外,如果执照或许可证过期、被交回或被取消,部门仍然可以根据法律依据采取纪律处分行动,例如暂停或吊销它。

向州政府部门提交执照或特殊许可证申请后撤回该申请,除非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该撤回,否则不得剥夺州政府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执照或特殊许可证的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布拒绝执照或特殊许可证的命令。
州政府部门颁发的执照或特殊许可证依法被暂停、期满或没收,或因州政府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而被暂停、没收或取消,或未经州政府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均不得剥夺该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执照持有人或特殊许可证持有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的权力,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布暂停或吊销执照或特殊许可证的命令,或对执照持有人或特殊许可证持有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行动。

Section § 1244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章吊销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只要遵循《政府法典》第11522条中规定的程序,它就有可能被恢复。

Section § 12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执照或特殊许可证,您可以请求州政府部门暂停它,暂停期最长可达24个月。在此期间,执照是被暂停,而不是被取消。您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并接受检查来恢复它,以确保所有规定再次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