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部门禁止个人担任某些职位或参与持证护理机构,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构成威胁、有犯罪记录或涉及财务不当行为。

如果有人被排除,他们可以在15天内提出上诉,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

如果为了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有必要,可以立即将其免职或排除,被排除的个人将收到通知并有权上诉。

如果部门在上诉后维持排除决定,该人员将终身不得在机构工作、运营或参与机构事务,除非部门日后允许,并有可能在一年后恢复资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 部门可以禁止任何人成为持证人、在持证机构中拥有10%或以上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或成为持证人或控制持证人的实体的行政人员、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经理,并可以进一步禁止任何持证人雇用、或继续雇用、或允许在持证机构内、或允许与持证机构客户接触任何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如果该人员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1) 违反、或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2) 从事有害于在机构内或接受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3) 在该人员被判犯有第1569.17条所定义的罪行时,被拒绝在机构工作或出现的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4)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5) 从事涉及机构运营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吞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机构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提供客户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b) 被排除人员、机构和持证人应收到部门行动依据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排除人员的上诉权通知。该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在部门送达通知后的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1) 当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保护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免去持证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在事项最终决定之前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中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免去持证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中排除,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立即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听证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 在部门送达立即排除令后的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诉排除,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A) 在收到申诉后的30天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B) 在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收到辩护通知后的60天内,就指控举行听证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4) 将被排除人员从机构中立即排除的命令应在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保持有效。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立即排除令应视为撤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d) 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交排除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在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之前,被排除人员应随后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e) 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Section § 1569.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阻止个人在其许可的设施(例如护理院或寄养家庭机构)中担任领导或行政职务。

具体而言,如果某人在过去两年内曾被吊销执照或证书,或其相关申请被拒绝,则在一定时期内,他们将被禁止担任这些职务。禁令可能从最终拒绝或通知之日起持续一年,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就拒绝提出了听证请求。

如果导致拒绝或吊销的问题已得到解决,部门可以选择不将该人排除在外。此外,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资源家庭,影响他们根据书面指令或法规参与的能力。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a)(1)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曾根据本章、第1章(始于第1200节)、第2章(始于第1250节)、第3章(始于第1500节)、第3.01章(始于第1568.01节)、第3.3章(始于第1570节)、第3.4章(始于第1596.70节)、第3.5章(始于第1596.90节)或第3.6章(始于第1597.30节)获得许可,或申请人此前曾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4部分第5章第2条(始于第16519.5节)被批准为资源家庭,且此前许可被撤销或此前批准在过去两年内被废止,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a)(2)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此前曾获得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过去两年内根据第1517节 (d) 款或第1534节 (b) 款被部门撤销或废止,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b)  如果部门认定该人此前曾根据本章、第1章(始于第1200节)、第2章(始于第1250节)、第3章(始于第1500节)、第3.01章(始于第1568.01节)、第3.3章(始于第1570节)、第3.4章(始于第1596.70节)、第3.5章(始于第1596.90节)或第3.6章(始于第1597.30节)申请许可,或该人此前曾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4部分第5章第2条(始于第16519.5节)申请资源家庭批准,且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b)(1)  在申请人曾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b)(2)  在部门或县曾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听证而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直至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c)  如果部门认定该人此前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曾根据第1517节 (d) 款或第1534节 (b) 款命令该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9(c)(1)  在申请人曾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被许可人高级职员之外,并将其从该职位上免职,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Section § 1569.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出立即将某人从设施中移除的命令后30天内,对该设施进行突击检查。目的是确保该人员不在设施内,除非部门已经确认他们不在。

部门应在向被许可人或根据第1569.17条(c)款第(3)项和第1569.58条(c)款受立即从设施中移除或排除的人员送达立即排除令后30天内,对该设施进行一次突击检查,以确保被排除人员不在该设施内,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被排除人员不在该设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