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 部门可以禁止任何人成为持证人、在持证机构中拥有10%或以上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或成为持证人或控制持证人的实体的行政人员、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经理,并可以进一步禁止任何持证人雇用、或继续雇用、或允许在持证机构内、或允许与持证机构客户接触任何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如果该人员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1) 违反、或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2) 从事有害于在机构内或接受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3) 在该人员被判犯有第1569.17条所定义的罪行时,被拒绝在机构工作或出现的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4)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a)(5) 从事涉及机构运营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吞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机构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提供客户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b) 被排除人员、机构和持证人应收到部门行动依据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排除人员的上诉权通知。该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在部门送达通知后的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1) 当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保护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免去持证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在事项最终决定之前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中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免去持证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从机构中排除,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立即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听证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 在部门送达立即排除令后的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诉排除,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A) 在收到申诉后的30天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3)(B) 在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收到辩护通知后的60天内,就指控举行听证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c)(4) 将被排除人员从机构中立即排除的命令应在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保持有效。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立即排除令应视为撤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d) 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交排除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在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之前,被排除人员应随后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8(e) 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