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a)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持证人的任何致命武器,如第1569.281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持证人拥有或持有的以下任何枪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1)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2篇第5章第1章(自第18710条起)规管的枪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2)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2章(自第30500条起)规管的枪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3)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6章(自第32610条起)规管的枪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4)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8章第2条(自第33300条起)规管的枪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c)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需向司法部注册的枪支,除非其核实该枪支确实已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向司法部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d) 持证人可以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原本需向司法部注册但免于注册要求的枪支,如果该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的规定录入中央登记系统,并被登记为由特定个人或实体拥有,且该枪支被分配了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因为司法部接受了该枪支录入中央登记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e) 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否则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枪支,除非枪支所有者向持证人提供文件,证明该人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在司法部登记为该枪支的注册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