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保护长者安全法案”。它明确规定,设施没有义务处理枪支或弹药。

部门必须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但在这些规则制定出来之前,他们可以使用与官方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指令。

这些指令无需遵循加州《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规则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0(a) 本条应被称为“保护长者安全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0(b) 本条不要求任何设施接受、储存或保留枪支或弹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0(c) 部门应颁布法规以实施本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0(d) 在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具有与法规相同效力的书面指令来实施和管理本条的规定。这些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规章制定条款。

Section § 1569.2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老年人居家照护机构背景下使用的与枪支相关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什么是枪支、弹药和古董枪支。它还定义了什么是致命武器,包括法律禁止的武器和破坏性装置。手枪以法律术语进行描述,“机构”指的是由州政府许可的老年人居家照护中心。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a) “枪支”是指一种设计用作武器的装置,通过枪管,利用爆炸或其他形式的燃烧力发射弹丸,包括该装置的枪身或机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b) “弹药”是指一个或多个装有底火弹壳、推进剂和一个或多个弹丸的已装填弹药筒。“弹药”不包括空包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c) “古董枪支”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1(a)(16)节中规定的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d) “致命武器”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d)(1)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16590节禁止持有或隐蔽携带的武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d)(2) 《刑法典》第16460节所定义的破坏性装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e) “手枪”具有《刑法典》第16640节中规定的含义,并包括其枪身或机匣。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1(f) “机构”是指由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许可的老年人居家照护机构。

Section § 1569.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允许住户持有枪支的设施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设施必须集中存放住户和设施自身的枪支和弹药。枪支必须卸下弹药,并存放在符合司法部标准的上锁枪械保险柜中。弹药需要与枪支分开,单独上锁存放。

允许住户在设施场所内持有枪支的持证机构,应当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2(a) 接收并集中存放住户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2(b) 保留并集中存放持证机构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2(c) 住户和持证机构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应当在设施内集中存放,并以以下方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2(c)(1) 枪支应当卸下弹药后集中存放于上锁的枪械保险柜中,该保险柜须符合《加州法规》第11篇第4100节中司法部制定的监管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2(c)(2) 弹药应当单独集中存放于与枪支不同的上锁地点。

Section § 1569.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持证机构储存枪支的规则。持证人不得储存致命武器或特定枪支,除非它们符合注册要求。

他们不能储存《刑法典》各章节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枪支。如果法律有要求,他们必须核实枪支是否已在司法部注册。但是,如果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录入中央登记系统并具有识别号或标记,则可以储存免于注册的枪支。

最后,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否则持证人不得储存枪支,除非其所有者已在司法部登记为该枪支的注册所有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a)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持证人的任何致命武器,如第1569.281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持证人拥有或持有的以下任何枪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1)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2篇第5章第1章(自第18710条起)规管的枪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2)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2章(自第30500条起)规管的枪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3)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6章(自第32610条起)规管的枪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b)(4)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8章第2条(自第33300条起)规管的枪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c) 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需向司法部注册的枪支,除非其核实该枪支确实已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向司法部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d) 持证人可以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原本需向司法部注册但免于注册要求的枪支,如果该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的规定录入中央登记系统,并被登记为由特定个人或实体拥有,且该枪支被分配了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因为司法部接受了该枪支录入中央登记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83(e) 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否则持证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枪支,除非枪支所有者向持证人提供文件,证明该人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在司法部登记为该枪支的注册所有者。

Section § 1569.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一个获许可照护居民的机构接受或储存居民的枪支,或者当该机构储存自己的枪支时,根据特定的刑法典条款,这不被视为枪支的借用、出售或转让等法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