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a)
养老机构的住户,或住户的代表,或两者,有权参与决定向住户提供的照护和服务。因此,在住户入住之前或入住后两周内,机构应协调召开一次会议,与会者包括住户及其代表(如有)、机构工作人员的适当成员(如果住户在机构内接受居家健康服务)、相关居家健康机构的代表以及任何其他适当方。机构应确保会议参与者准备一份书面记录,说明住户将在机构内获得的照护以及住户对机构提供服务的偏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b)
一旦准备好,(a)款所述的书面记录应由机构使用,并且,如果根据第1569.725条适用,由居家健康机构使用,以确定向住户提供的照护和服务。如果住户有常驻医生,机构应将该书面记录发送给该医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c)(a)款所述的书面记录应至少每12个月审查一次,或在住户状况发生法规定义的重大变化时审查并(如有必要)修订,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审查应在由机构协调的会议上进行,与会者包括住户、住户的代表(如有)、机构工作人员的适当成员,以及如果住户在机构内接受居家健康服务,相关居家健康机构的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d)
本条不应阻止养老机构或居家健康机构在(a)款或(c)款要求的会议上履行其他州或联邦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0(e)
如果养老机构是第1771条(c)款(10)项所定义的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本条仅适用于需要照护和监督的住户,如第1569.2条(b)款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