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a) 无论无关人员是否共同居住,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居住用途。此外,就根据本条与物业的居住用途相关的任何法律或分区条例而言,该机构的居民和运营者应被视为一个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b) 就所有地方条例而言,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应被纳入寄宿公寓、出租屋、老年人照护机构或养老院、客栈、休养院、社区住所或其他类似术语的定义范围,这些术语暗示该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是营利性企业或在任何其他方面与家庭住宅有所不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限制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将任何涉及健康和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条例适用于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如果该条例不区分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并且如果该条例不区分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居民与居住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e) 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应被要求取得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家庭住宅无需取得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许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f) 将家庭住宅用于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就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节起)或地方建筑规范而言,不应构成占用变更。然而,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取代第13143节或第13143.6节,只要这些章节适用于照护六名或以下居民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g) 就本节而言,“家庭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单元(包括双拼住宅单元和公寓住宅单元)、移动房屋(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公园内的移动房屋)、合作社单元、公寓单元、联排别墅单元和规划单元开发项目中的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