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鼓励地方政府支持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发展,以满足当地需求。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市和县。法律还明确指出,当提及“六人或以下”的设施时,不包括设施所有者、其家人或工作人员。

Section § 1569.83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或计划经营一家老年人住宅照护机构,您或任何授权机构都可以援引本规定。此外,任何对该机构有既得利益的人,都可以援引本规定来支持其法律行动。

Section § 156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服务六名或以下居民的小型老年人照护机构,不应被要求缴纳营业税或同一社区内普通住宅无需缴纳的特殊费用。然而,这些机构仍需像其他住宅一样,缴纳地方财产税和水费、垃圾收集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此外,对于这些小型照护机构,不得就与州或地方规定相关的消防检查收取任何费用。 “家庭住宅”一词包括多种类型的住房,例如独户住宅、公寓、移动房屋和共有公寓。

Section § 1569.8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照护六名或以下居民,那么在分区和地方法律方面,它应被视为普通住宅,而非商业机构。居住和运营该机构的人员,就这些法律而言,被视为一个家庭。

地方政府不能将这些小型照护机构归类为寄宿公寓或其他营利性企业。但是,他们可以对这些机构施加与社区内其他住宅相同的建筑规范、安全和环境标准限制。

这些机构不需要其他家庭住宅无需的特殊许可证或分区许可。将住宅用作小型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会改变其在地方建筑法律下的地位,但仍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消防和安全规范。

“家庭住宅”一词可以包括独户住宅、公寓、移动房屋、公寓单元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a) 无论无关人员是否共同居住,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居住用途。此外,就根据本条与物业的居住用途相关的任何法律或分区条例而言,该机构的居民和运营者应被视为一个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b) 就所有地方条例而言,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应被纳入寄宿公寓、出租屋、老年人照护机构或养老院、客栈、休养院、社区住所或其他类似术语的定义范围,这些术语暗示该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是营利性企业或在任何其他方面与家庭住宅有所不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限制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将任何涉及健康和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条例适用于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如果该条例不区分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并且如果该条例不区分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居民与居住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其他家庭住宅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e) 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应被要求取得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家庭住宅无需取得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许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f) 将家庭住宅用于照护六名或以下老年人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就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节起)或地方建筑规范而言,不应构成占用变更。然而,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取代第13143节或第13143.6节,只要这些章节适用于照护六名或以下居民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85(g) 就本节而言,“家庭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单元(包括双拼住宅单元和公寓住宅单元)、移动房屋(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公园内的移动房屋)、合作社单元、公寓单元、联排别墅单元和规划单元开发项目中的单元。

Section § 156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没有遵守某些地方法规而被拒绝颁发消防检查合格证、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授权。只要该机构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1569.85 节)获得这些特定法规的豁免,并且满足获得该合格证、许可证或执照的所有其他要求,这项保护就适用。

Section § 156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出售或转让的房产是用于最多容纳六名住户的小型老年护理院,那么它应被视为普通住宅或单户住宅。这项规定适用于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相关协议,即使有相反的声明。

就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房地产转让合同、契据或约定而言,服务六人或以下的老年人居住设施应被视为财产的居住用途和单户家庭的财产用途,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