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规定解释了何时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设施的许可。如果设施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违反规定或行为对人有害,部门可以采取行动。其他原因包括刑事定罪或财务不当行为,例如盗用客户资金。如果任何参与运营设施的人在加州或其他州犯有这些行为,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如果为了保护人员有必要,局长可以立即暂时暂停许可,但必须迅速举行听证。如果听证未能在30天内解决,暂停将终止。此外,任何遗弃设施及其住户的运营者将面临永久性的许可排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 部门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并以本章规定的方式,拒绝许可申请或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1) 被许可人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2)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3) 有害于在设施内或从设施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4) 被许可人或第1569.17条中提及的其他人,在许可前或许可期间任何时候,被判犯有第1569.17条所定义的罪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a)(5) 从事与设施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占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设施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过失未能提供客户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b) 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任何雇员、行政人员、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经理,任何根据第1569.2条定义控制被许可人的人,或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中持有1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从事了(a)款所述的与根据第1章(从第1200条开始)、第2章(从第1250条开始)或第3章(从第1500条开始)许可的任何设施,或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的类似许可设施相关的行为,则可适用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c) 当局长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保护设施的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时,局长可在听证前暂时暂停许可。局长应将被许可人临时暂停及其生效日期通知被许可人,并同时向提供者送达指控书。收到被许可人对指控的抗辩通知后,局长应在15天内安排听证事宜,听证应尽快举行,但不迟于收到通知后30天。临时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完成且局长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局长未能在原听证完成后的30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临时暂停应被视为撤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0(d) 遗弃设施和受照护住户,导致对被遗弃住户健康和安全的即时和重大威胁的被许可人,除根据本节吊销许可外,应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设施的许可范围之外,无权申请恢复许可。

Section § 156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暂停、吊销或拒绝执照的程序如何进行。它指出这些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如果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政府法典》为准。

这些程序中的举证标准是“证据优势原则”,这意味着哪一方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哪一方就胜诉。

如果执照未被暂时吊销,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除非部门或行政法法官批准延期。法律规定了一些可以延期听证的具体理由,例如:严重疾病、未收到通知、案件情况变化、所有当事人同意延期、更换代表、不可避免的日程冲突、紧急情况,或披露请求的延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a)  根据本章进行的执照暂停、吊销或拒绝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州部门应拥有这些规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力。如果本章与政府法典的这些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应以政府法典的规定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b)  在所有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中,应适用的举证标准为证据优势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  如果执照未根据第1569.50条暂时中止,听证会应在收到抗辩通知后90天内举行,除非部门或行政法法官批准延期听证。一旦事项已排定听证,只有行政法法官可以批准延期听证。行政法法官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发现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才批准延期听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1)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关键事实证人,或该等人员的父母、子女或家庭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因听证日期临近而无法替换其他代表、律师或证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2)  未按照政府法典第11509条的规定发出听证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3)  案件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或诉状变更需要延期,或已执行的和解协议或约定的事实认定消除了听证的必要性。诉状的部分修改不应构成延期的正当理由,如果诉状未修改部分已准备好进行听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4)  所有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一名代表)签署的延期协议,且该延期请求最迟在听证会前2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法法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5)  经证明确有必要更换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6)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关键事实证人因与司法事项中冲突且必须的出庭而无法到场,如果在确定听证日期时,该人员不知道、无法预料也无法在任何时候避免该冲突,且该冲突及延期请求立即告知行政法法官。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7)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重要证人因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而无法到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c)(8)  当事人未能遵守及时披露请求,如果延期请求是由请求披露的当事人提出的。

Section § 1569.52

Explanation

即使您撤回执照申请,除非部门书面同意您撤回,否则部门仍可采取行动拒绝向您颁发执照。同样,如果您的执照过期、被没收、吊销,或者您未经书面许可将其交回,部门仍可基于任何法律原因对您采取纪律处分,或寻求暂停或吊销您的执照。

执照申请在向部门提交后,除非部门书面同意该撤回,否则不得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拒绝颁发执照的命令的权力。
由部门颁发的执照,其依法暂停、期满或丧失,或由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暂停、丧失或吊销,或未经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不得剥夺部门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对持照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权力。

Section § 1569.5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它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中的特定程序恢复。

如果执照发生任何变化,例如被吊销或到期,部门必须在10天内通知该机构所在地的当地社会服务主任。

依照本章被暂停或吊销的任何执照,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予以恢复。
凡是根据本章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颁发的执照被暂停、吊销、临时暂停、没收、取消或到期,部门应在10天内就此情况提供书面通知给该机构所在县的当地社会服务主任。

Section § 1569.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指示老年人照护机构迁出住户,如果住户的健康状况无法在该机构得到充分照护或需要住院治疗。如果住户的状况因安全原因需要立即迁出,部门可在咨询医疗专业人员后下达此命令。

如果部门认为住户因健康问题需要迁出,必须通知住户及其代表,给予他们回应并要求跨学科团队进行审查的机会。此审查必须在30天内完成,如果需要迁出,通知中必须包含一份旨在尽量减少搬迁压力的计划。

部门可以要求机构准备迁出计划并确保其遵守。为安全原因进行的立即迁出可以在没有事先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且审查过程不意味着享有正式听证的任何权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a)(1)  当部门不根据本条暂停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执照时,部门仍可命令持照人迁出住户,如果该住户的健康状况无法在执照许可范围内得到照护,或经部门认定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a)(2)  如果部门认定住户的精神或身体状况需要立即从机构迁出以保护住户的健康和安全,部门可在咨询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关于迁出事宜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迁出创伤后,命令持照人迁出住户。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b)(1)  如果部门指控住户的健康状况无法在执照许可范围内得到照护或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部门应向住户、其法定代表人(如适用)以及持照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应明确提交书面迁出计划的截止日期,并告知住户其有权要求依照第1569.34节的规定由跨学科团队进行审查和决定。住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告知持照人审查请求。在收到住户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和决定请求后,持照人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至部门。持照人未能或拒绝向部门提交审查和决定请求,可能受到第1569.49节规定的民事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b)(2)  审查和决定应在住户最初被告知需要迁出之日起30天内完成。如果决定住户必须迁出,通知应包括一份迁出计划,其中应包含尽量减少住户迁出创伤的尝试。
部门可要求持照人准备并向许可机构提交一份书面迁出计划,遵守已批准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并提供为执行本节所需的其他信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c)(b)款规定的允许住户在迁出前享有审查权的规定,既不否定部门在发现并提供证据表明必须迁出住户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时,根据(a)款第(2)项要求立即迁出的权力与责任,也不暗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二章第七章(自第10950节起)享有公平听证的任何权利。
部门应在法规中明确本节规定的迁出决策制定以及对这些决策进行上诉和审查的程序。

Section § 1569.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许可证被临时吊销或撤销,部门必须在30天内对相关设施进行突击检查。这些检查的目的是确认该设施已停止运营,除非部门此前已确认过这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0(a) 部门应在许可证临时吊销生效之日起30天内对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该设施停止运营,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该设施停止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0(b) 部门应在许可证撤销生效之日起30天内对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该设施停止运营,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该设施停止运营。

Section § 1569.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让儿童或易受伤害的证人(如发育障碍者)在他们作证的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这必须是法官认为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并且证人因被作证对象在场而感到受恐吓或害怕。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会使用单向闭路电视系统,以便被作证对象可以看到证词,但这不限制他们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法官还可以在听证期间清空房间,以保护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a)  根据本条进行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允许儿童证人或类似易受伤害的证人(包括发育障碍的证人)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a)(1)  行政法法官认定,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取证人证词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a)(2)  证人可能会因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场而受到恐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a)(3)  证人害怕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面前作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b)  如果证人的证词是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取的,部门应提供使用单向闭路电视,以便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能够观察证人的证词。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被申请人的交叉询问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1(c)  根据本节进行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可以清空听证室,让非诉讼当事人离开,以保护任何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1569.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行政听证会上,将案件中涉及的12岁以下儿童的庭外陈述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除非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背景被证明是可靠的,否则它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

想要使用该陈述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必须及时提出,并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在听证会前有时间准备回应。

此外,这项法律不限制任何一方传唤作出陈述的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据来质疑该陈述的可靠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2(a)(1)  12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为所涉指控的当事人或受害者)的庭外陈述,在根据本条进行的行政听证会上可作为证据采纳。该庭外陈述可用于支持事实认定,除非及时提出异议,且提出异议的一方证明该陈述因欺诈、欺骗或不正当影响而不可靠。但是,该庭外陈述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依据,除非裁决者认定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环境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迹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2(a)(2)  陈述的提出方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发出合理通知,告知其打算在听证会上引入该陈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2(a)(3)  就本款而言,如果异议合理具体地指明了有争议的庭外陈述,并且给予证据提出方在听证会前合理的时间准备对异议的回应,则该异议是及时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12(b)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行政听证会任何一方的权利,即传唤其陈述被采纳为证据的证人,或引入与传闻证据的权重或传闻陈述者的可信度相关的可采证据。

Section § 1569.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通常的证人费和差旅里程费外,部门还可以报销实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未受代表的州雇员在出差时可以获得的每日津贴。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支付这些证人费用。

除《政府法典》第11450.40条规定的证人费和里程费外,部门还可以支付实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支付给出差状态下未受代表的州雇员的每日津贴。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在听证会之前支付证人费用。

Section § 1569.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执照的暂时吊销或撤销,以保护住户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机构的执照被吊销或撤销,部门必须通过通知相关机构并安排替代安置来最大程度地减少住户的创伤。受影响的机构不得接收新住户,并可在详细条件下聘请临时经理短期继续运营。有权获得预入住费退款的住户,将根据付款时间与吊销通知的关系获得退款。机构还必须将此类执照问题通知住户及其家人,并协助他们转移到新的地点。部门将进行评估,协调转移,并确保搬迁住户的持续照护。不合规的被许可人可能面临经济处罚和法律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a) 如果主任认定有必要暂时吊销或撤销任何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执照,以根据第1569.50条保护机构的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部门应尽一切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住户的创伤。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1) (A) 在决定暂时吊销或根据命令撤销可能导致机构关闭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执照后,部门应联系以下两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1)(i) 州长期照护申诉专员办公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1)(ii) 任何可能对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住户负有安置或倡导责任的地方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1)(B) 部门应与这些机构合作,如果主任认为合适,还应与被许可人合作,以寻找替代安置地点,联系这些住户的亲属或其他负责照护的人员,并协助住户的转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2) 部门应使用部门认为合适的、具备适当技能的专业人员,对住户进行现场评估并协助任何转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b)(3) 部门应要求被许可人准备并向许可机构提交一份书面搬迁计划,遵守已批准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并提供本条执行所需的其他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c) 收到暂时吊销或撤销执照的命令后,被许可人应被禁止接收新住户或与新住户签订入住协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d) 收到暂时吊销执照的命令后,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d)(1) 被许可人应立即向住户提供暂时吊销的书面通知,并在适用情况下,与住户的责任人取得联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d)(2) 部门可以聘请或允许被许可人聘请临时经理,该临时经理不得是被许可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是被许可人拥有的实体,以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临时经理应根据第1569.481条被任命并接管机构的运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 在根据第1569.50条暂时吊销执照并导致所有住户转移后,收到撤销执照的命令时,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1) 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撤销命令后的24小时内,向住户及其责任人提供一份为期60天的执照撤销书面通知,该通知可能导致机构关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 部门应允许被许可人聘请临时经理,该临时经理不得是被许可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是被许可人拥有的实体,以管理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日常运营,期限至少为60天,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A) 在被许可人收到部门撤销命令后的72小时内,向部门提交一份提案,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A)(i) 一份填妥的“社区照护机构或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执照申请”表格 (LIC 200),或部门确定的类似表格,由被许可人以及第 (2) 款所述人员或实体签署并注明日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A)(ii) 一份被许可人与第 (2) 款所述人员或实体之间已签署协议的副本,该协议明确各方的角色和责任,并规定第 (2) 款所述人员或实体应拥有运营机构所需的全部权力,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且不受被许可人干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B) 第 (2) 款所述人员或实体应持有现行执照并基本符合规定,以运营规模相当或更大、且具有与该机构相当的服务项目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B)(i) “相当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失智症照护、安宁照护以及对具有豁免禁止医疗条件的住户的照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B)(ii) “相当的规模”指机构容量为1至15名住户、16至49名住户或50名或更多住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C) 第 (2) 款所述的个人或实体不受第 1569.185 节中规定的申请费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e)(2)(D) 如果部门拒绝依照第 (2) 款聘用个人或实体的服务提议,此项拒绝不应被视为执照申请的拒绝,因此不受第 1569.22 节规定的听证权以及第 1569.51 节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的约束。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1) 尽管有第 1569.651 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已支付的预入院费,因本节规定的执照临时吊销或撤销通知而从机构转出的住户,有权依照以下所有规定获得退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1)(A) 如果预入院费是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关闭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的,则全额退款 (1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1)(B) 如果预入院费是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通知发出之日前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 7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1)(C) 如果预入院费是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通知发出之日前超过十二个月但不超过十八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 5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1)(D) 如果预入院费是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通知发出之日前超过十八个月但不超过二十五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 2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2) 如果预入院费是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通知发出之日前二十五个月或更早支付的,则无需退还预入院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3) 本款要求的预入院费退款应在本节要求的任何一项通知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支付。代替退款,住户可以要求持照人提供一笔金额等于应退还预入院费的抵扣,用于抵扣住户的月费义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f)(4) 如果住户因执照被撤销而从机构转出,且住户在离开机构前至少提前五天发出通知,或者如果转出是由于执照临时吊销令,持照人应在住户离开机构且单元腾空时,向住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退还任何预付月费的按日比例金额。否则,持照人应在住户离开机构且单元腾空之日起七天内支付退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g) 在根据这些规定转出的每位住户离开机构后 24 小时内,其执照被临时吊销或撤销的持照人应根据住户或住户负责人的信息,向部门和当地监察员计划提交所有住户的最终姓名和新地址清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 如果在执照临时吊销或撤销令期间或之后任何时候,主任认定机构住户存在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风险,部门应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住户的创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1) 联系可能对住户负有安置或倡导责任的任何地方机构,并与这些机构合作寻找替代安置地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2) 联系住户的亲属、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指令中的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3) 协助住户转院,并在必要时安排或协调交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4) 提供住户的现场评估,并使用部门认为合适的任何医务人员提供住户的现场评估并协助任何转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5) 安排或协调护理和监督。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6) 安排药物分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7) 安排膳食和小吃的准备和供应。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8) 安排为每位住户转院准备住户记录和药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9) 以任何必要方式协助促进所有住户的安全转院。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25(h)(10) 在转院后 24 小时内检查每位转院住户的状况。

Section § 1569.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一个机构何时可能被禁止接收新入住者。如果该机构因违规行为对入住者构成直接风险,或者在申诉失败后未能支付罚款,则可以命令暂停接收新入住者。禁令将持续到问题解决或罚款支付完毕。州政府官员将进行检查以确认合规性,并且突击访问可以确保持续合规。机构可以对暂停令提出申诉,但在申诉期间,接收新入住者的禁令仍然有效。详细的申诉规则将由部门制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a) 就本节而言,“暂停接收新入住者”指禁止机构接收新入住者以接受护理或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b)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部门可以命令暂停接收机构的新入住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b)(1) 部门发现该机构违反了本章或任何适用法规,该违规行为对该机构的一名或多名入住者的健康、安全或人身权利构成直接和即时风险,且该违规行为未立即纠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b)(2) 在该机构的申诉权已用尽之后,该机构未能支付部门评估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c) 因未能支付罚款而暂停接收新入住者,如分节 (b) 的第 (2) 款所述,应保持有效,直至该机构支付部门评估的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d) 根据分节 (b) 的第 (1) 款暂停接收新入住者,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确定该机构已纠正违规行为。部门应在缺陷通知中指定的最新纠正日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访问以确定合规性,除非被许可人已证明缺陷已按通知要求纠正。暂停接收新入住者解除后,部门可以进行突击访问,以确保该机构继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如果该机构未能保持对违规行为的纠正,部门可以命令再次暂停接收新入住者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执法行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e) 被许可人可以就根据本节命令暂停接收新入住者向主管提出申诉。部门应制定规定,明确申诉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545(f) 根据本节命令暂停接收新入住者,在该机构的申诉或复审请求待决期间不应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