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提供者如果想更改其名称、业务结构、管理方式或融资条款,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他们需要至少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拟议的变更。但是,设施的例行人员变动不需要此类通知。此外,提供者必须在通知部门后的10天内,按照特定程序将这些拟议变更告知居民协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a)  供应商在对以下任何事项进行任何变更之前,应当通知部门并获得其批准:其名称;其业务结构或经营形式;其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整体管理;或其融资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b)  供应商应当在进行本节所述变更之前至少提前60个日历日,向部门提交拟议变更的书面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c)  此通知要求不适用于例行设施人员变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d)  在根据 (a) 款向部门提交任何拟议变更通知后的10个日历日内,供应商应当以第1779节 (e) 款要求的方式,将拟议变更通知居民协会。

Section § 1789.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签署存款或持续照护协议或支付任何款项之前,提供者必须按照部门的规定,向潜在住户提供一份披露声明。

该声明必须包含有关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关键信息,例如一般信息、财务详情等。

它应涵盖社区的基本详情、所有权、合同类型、设施、财务历史、债务、财务比率、月费,甚至解释所列任何事实的评论。

提供者必须在完成财务审计后每年更新这些披露,并使用指定表格将其提交给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a)  在签订存款协议或持续照护协议,或从存款人或潜在住户处收取任何款项之前,提供者应向存款协议或持续照护协议的其他方提交部门规定的披露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  部门应发布披露声明格式,该格式通常至少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  有关提供者和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一般信息,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A)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B)  所有权类型、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所有者和运营者的名称、任何附属设施的名称以及任何直接的宗教隶属关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C)  是否获得认证以及由哪个组织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D)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开放的年份以及到最近的购物中心和医院的距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E)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是否提供终身照护合同或持续照护合同,以及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是单层还是多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F)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单间公寓单元、一居室单元、两居室单元、小屋或房屋、辅助生活床位和专业护理床位的数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G)  提供者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入住率百分比。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H)  提供的合同形式、入住费范围、住户入住费可退还的百分比以及合同中包含的医疗保健福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I)  入住的任何年龄和保险要求。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J)  包含在月服务费中的公共区域设施和其他服务清单,以及需额外收费的设施和服务清单。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1)(K)  月服务费中包含的每日餐食数量、需额外收费的餐食数量、家政服务频率以及家政服务的额外费用(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  最近五年已完成审计财务报表的运营收入,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A)  营业收入(不包括入住费收入摊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B)  营业费用(不包括折旧、摊销和利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C)  运营净收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D)  利息支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E)  非限制性捐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F)  非运营收入或支出,不包括非常规项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G)  入住费前的净收入或净亏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2)(H)  入住费净现金流,即总存款减去退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3)  所有有担保债务的贷款人名称、未偿余额、利率、初始日期、到期日期和摊销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4)  最近三年已编制审计财务报表的财务比率,包括以下所有内容:资产负债率、运营比率、偿债覆盖率和现金持有天数。各比率的计算公式应由部门在与持续照护咨询委员会协商后确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5)  最近五年收取的平均月服务费,以及单间公寓单元、一居室单元、两居室单元、小屋和房屋、辅助生活单元和专业护理单元的平均值逐年百分比变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b)(6)  提供者对披露表格中包含的任何信息的解释性评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c)  每个提供者应在完成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后至少每年更新其披露声明。每个提供者应不迟于其年度报告的最终提交日期,向部门提交其更新版本的披露声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1(d)  提供者应使用本节规定的部门格式来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1789.2

Explanation

提供者必须在对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施加任何新的财务负担前90天通知部门。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交易条款、还款来源、对居民费用的影响以及对储备金的影响。

部门在七天内确认收到通知,并可能在30天内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他们在收到额外详细信息后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该交易。

未经部门批准,交易不得进行,除非部门的回复期限已过。如果交易将显著提高费用或损害储备金,部门可以拒绝批准、设定留置权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在通知部门后10天内,必须通知居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a)  提供者应在完成任何导致持续照护退休社区财产或其收入产生产权负担或留置权的交易前至少90个日历日,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b)  本节所要求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b)(1)  拟议交易的条款和金额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b)(2)  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分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b)(3)  拟议交易对每月护理费影响的分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b)(4)  拟议产权负担对第1792节所要求的流动储备金以及第1792.6节所要求的退款储备金可用资产影响的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c)  在收到拟议变更通知后七个日历日内,部门应书面确认收到该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d)  在收到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书面告知提供者是否需要额外材料以评估该交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e)  在收到额外材料后9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告知提供者其对拟议交易的批准或拒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f)  提供者不得在未经部门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执行根据(a)款已发出通知的拟议金融交易,除非部门的30天回复期或90个日历日的审查期已过且部门未作出任何回应。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g)  如果部门认定拟议的金融交易将显著增加每月护理费或损害提供者维持所需储备金的能力,部门可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g)(1)  拒绝批准该交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g)(2)  在通知提供者并给予提供者撤回计划交易的机会后,根据第1793.15节在提供者的财产上登记留置权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g)(3)  采取上述两项行动以及任何其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保护居民的最佳利益。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2(h)  在向部门提交任何拟议社区财产产权负担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提供者应按照第1779节(e)款要求的方式,通知居民管理机构或协会该拟议的产权负担。

Section § 1789.4

Explanation

如果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想要出售或转让其社区的任何部分,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除非是直接向居民出售单元。他们必须在交易前120天通知部门,并提供买家和销售条款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份关于持续照护义务的计划。

居民和存款人也必须提前120天获知出售信息,包括涉及的各方以及他们的照护合同将如何管理。居民必须确认收到通知。如果新买家不承担所有照护义务,现有提供者必须预留资金或保证金,以确保居民的合同得到履行。

买家在处理居民合同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执照和证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a)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提供者在完成出售或转让该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或其中任何权益(除非是将单元的股权出售给居民或其他转让人)之前,须获得部门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b)  提供者应在完成拟议交易前至少120个日历日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c)  本节要求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c)(1)  购买者的身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c)(2)  转让或出售条款的描述,包括销售价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c)(3)  确保履行现有持续照护合同义务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  提供者应在出售或转让前120个日历日向所有持续照护合同居民和存款人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1)  描述各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2)  描述拟议的出售或转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3)  描述履行持续照护合同义务的安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4)  描述任何不希望其合同由新提供者承担的存款人或居民可选择的方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d)(5)  包括一份供居民签署的通知收讫确认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e)  除非新提供者在出售或转让完成时承担出售提供者的所有持续照护义务,否则出售提供者应设立信托基金或取得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履行其所有持续照护合同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89.4(f)  购买者应在签订任何持续照护合同或承担出售提供者的持续照护合同义务之前,申请并获得适当的执照和授权证书。

Section § 17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供应商就每个社区向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一份《法定转让限制通知》。此举旨在遵守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7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者为任何处理大量资金的代理人或雇员购买保险或忠诚保证书。这项义务与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任何保证书要求是分开的。

Section § 17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持有特定证书的持续照护提供者必须向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准备金详情以及任何费用上涨的证明文件。提供者还必须提交为合同和其他财务义务所持准备金的证明。

如果报告逾期,将面临罚款,但这些罚款可以被豁免。首席执行官必须证明报告的准确性。提供者也可能被要求修改报告,以避免提供误导性信息。

照护居民人数为 10 人或更少的小型提供者,经部门批准,可以请求设立信托基金来代替提交报告。如有必要,部门可能会收取进一步分析的费用,这些费用由提供者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 每家已获得临时或最终授权证书的提供者,以及每家持有非活跃授权证书的提供者,均应提交一份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该报告应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所需的准备金计算,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以及 (2) 段要求的准备金信息、持续照护提供者费用和计算表、根据第 1789.8 节要求提供的忠诚保证金证明,以及证明用于新入住居民的持续照护合同已获得部门批准的认证,所有这些均应以部门提供的格式提交,并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1) 一项认证(如适用),证明该实体正在为预付持续照护合同、法定准备金和退款准备金维持准备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2) 关于提供者当前指定和维持的所有准备金的状况、描述和金额的完整详细信息,以及每个运营的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人均运营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3) 披露为已确定的项目或目的而积累或支出的任何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节提供者的非营利地位所允许的、旨在满足持续照护退休社区需求的项目,以及为应急情况维持的金额。非营利提供者的披露应说明该项目或目的如何与其免税地位保持一致。营利性提供者的披露应指明为特定项目或目的积累的金额以及为应急情况维持的金额。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积累资金或为应急情况提供资金,也不得解释为改变有关必须维持的准备金的现有法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4) 关于每月照护费用任何增加的完整详细信息、确定增加的依据以及用于计算增加的数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5) 所需的准备金计算附表应附有审计师关于符合适用法规的意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a)(6) 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b) 每家提供者应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完整的年度报告,则提交报告时应附带一千美元 ($1,000) 的滞纳金。如果报告逾期超过 30 天,则在最初 30 天之后,每逾期一天应额外支付三十三美元 ($33) 的费用。部门可酌情因正当理由免除滞纳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c) 年度报告及其任何修订应由提供者的首席执行官签署并认证,声明据其所知和所信,各项内容均正确无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d) 提供者应向每位要求查阅报表的转让人发送最新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e) 如果修订是必要的,以防止报告包含重大事实虚报或遗漏重大事实,提供者应随时修订其在部门备案的年度报告,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f) 如果提供者不再签订持续照护合同,且目前照护的持续照护居民人数为 10 人或更少,提供者可以请求部门允许,以设立信托基金或提供履约保证金来代替提交年度报告,以确保履行持续照护合同义务。该请求应在提供者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每年提出。该请求应包括信托基金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该金额通过计算提供者请求豁免当年剩余持续照护居民的预计终身成本减去预计终身收入来确定。如果部门批准该请求,则每年应向部门提交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f)(1) 信托基金或履约保证金及其金额的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f)(2) 持续照护居民名单。如果持续照护居民人数在任何时候超过 10 人,提供者应遵守本节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f)(3) 根据第 1791 节 (c) 款要求提供的提供者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0(g) 如果部门认定提供者的年度审计报告因财务报表不完整和不准确、存在重大财务缺陷、需要制定解决方案以稳定财务偿付能力,或因任何其他原因,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调查,则该提供者应向部门偿付部门或其代表所产生的合理实际成本。所偿付的资金应存入持续照护合同提供者费用基金。

Section § 1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临时或最终授权证书的提供者支付年费。费用计算方式是,将其总运营费用中用于持续照护合同居民的部分的0.1%。这些费用不包括债务偿还和折旧,并在审计财务报表中详细列出。如果提供者免于提交年度报告,他们必须支付至少$250的费用。这笔费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到期,并且必须附带信托基金或履约保证金的证明,具体要求在另一条款中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1(a)  每家已获得临时或最终授权证书的提供者,应缴纳年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1(b)  根据第1790条提交的每份年度报告,应附带一笔支付给持续照护提供者费用基金的款项,金额为总运营费用中已分配给持续照护合同居民的部分的百分之一的十分之一,其中不包括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偿还和折旧。该分配应基于居民总平均人数的比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1(c)  如果提供者根据第1790条 (f) 款被批准免向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则最低年度提供者费用应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该费用应在提供者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并附带第1790条 (f) 款所要求的信托基金或履约保证金证明。

Section § 1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提供者(即“供应商”)持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称为流动储备,以支付其债务和运营开支。流动储备的金额应等于或超过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数额,除非另有规定,供应商无需将这些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如果供应商的储备金不足,他们需要通过增加其合格资产来弥补。如果供应商财务不稳定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增加储备金或将其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对于停止提供持续照护合同的供应商,其储备金要求可能会根据居民合同的比例而减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a) 供应商应始终保持合格资产作为流动储备,其金额应等于或超过以下各项之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a)(1) 供应商根据第1792.3条规定须持有的偿债准备金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a)(2) 供应商根据第1792.4条规定须持有的运营费用准备金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b) 当供应商持有规定金额的合格资产时,本节所述的流动储备要求即告满足。除根据(d)款可能要求的情况外,供应商无需将其持有的流动储备资产单独划拨、存入托管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加以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c) 供应商不得使其持有的流动储备金额低于本节规定的金额。如果供应商的流动储备金额不足,供应商应通过增加其根据第1792.2条规定的合格资产来审慎弥补不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d) 如果部门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部门可以增加供应商须持有的流动储备金额,或要求供应商立即将其流动储备存入符合第1781条要求的托管账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d)(1) 资不抵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d)(2) 濒临资不抵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d)(3) 财务状况不稳健或不安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d)(4) 处于可能无法完全履行其根据持续照护合同所承担义务的状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e) 对于已自愿并永久停止签订持续照护合同的供应商,如果部门认为减少流动储备金额符合本条规定的财务保护措施,部门可以允许减少流动储备金额。减少后的流动储备金额应根据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中持有持续照护合同的居民百分比确定。

Section § 17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供应商可用于满足其流动准备金要求的资产类型。合格资产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投资证券、股权证券以及经批准的信用额度或信用证。这些金融工具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获得部门批准和具体的资金条款。如果这些信用未获续期,供应商必须在其到期前14天通知部门。此外,与偿债和运营费用准备金相关的某些受限资产也可被视为合格资产,前提是它们在特定条件和协议下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  供应商应以合格资产满足其流动准备金义务。合格资产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1)  现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2)  第1771条(c)款第(4)项所定义的现金等价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3)  第1771条(i)款第(2)项所定义的投资证券。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4)  第1771条(e)款第(7)项所定义的股权证券,包括共同基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  符合本款要求的信用额度或信用证。该信用额度或信用证应由经部门批准的州或联邦特许金融机构签发,或由其长期债务被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或部门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评为前三类长期债务评级类别的金融机构签发。该信用额度或信用证应使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供应商提供信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A)  信用额度或信用证的条款应至少规定以下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A)(i)  任何修改前,供应商应获得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A)(ii)  金融机构应在收到部门书面指示(部门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需要为供应商的最低流动准备金提供资金)后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内,为信用额度或信用证提供资金并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B)  如果信用额度或信用证的期限届时未获展期或续期,供应商应在其到期前至少14天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信用额度或信用证到期时,供应商将用于满足流动准备金要求的合格资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C)  供应商可以使用合格信用额度或信用证的可用且未使用的部分来满足其全部或部分流动准备金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  为满足第1792.3条所述的供应商全部或部分偿债准备金要求,根据供应商长期债务工具条款,作为偿债准备金而隔离或存放在独立账户或托管中的受限资产为合格资产,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A)  资产受债务工具限制,只能用于支付本金、利息和信用增级保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B)  供应商向部门提供持有受限资产的协议副本,并证明其为正确完整的副本。供应商、托管人或持有资产的其他实体必须同意向部门提供部门可能要求的关于其持有的偿债准备金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C)  受限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如适用)担保价值,最高可达供应商根据第1792.3条必须持有的债务准备金金额,将计入供应商流动准备金的一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D)  本款所述的受限资产不会减少或计入供应商必须为其运营费用持有的流动准备金金额。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  为满足第1792.4条所述的供应商全部或部分运营费用准备金要求,作为运营费用准备金而隔离或存放在独立账户或托管中的受限资产为合格资产,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A)  管理文书限制资产,使其仅在运营资金不足时用于支付运营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B)  供应商向部门提供持有资产的协议副本,并由供应商证明其为正确完整的副本。供应商、托管人或持有资产的其他实体应同意向部门提供部门可能要求的关于该账户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C)  受限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如适用)担保价值,最高可达供应商根据第1792.4条必须持有的运营费用准备金金额,将计入供应商流动准备金的一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D)  本款所述的受限资产不得减少或计入供应商必须为其长期债务持有的流动准备金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b) 除非本分节另有规定,提供者持有的作为其流动储备的资产不得受制于任何留置权、押记、判决、扣押或债权人索赔,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抵押、质押作为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定负担。提供者可以将其流动储备中的资产设定负担,作为资产一般担保质押或类似抵押的一部分,该担保或抵押是提供者长期资本债务契约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提供者的长期债务契约或类似文件中。

Section § 17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者,例如养老社区或医疗机构,为长期债务义务设立储备金。该基金必须覆盖上一年度的特定支付,例如定期债务还款、设施租金以及租赁保险等相关支付。

如果提供者有新的长期债务,储备金必须包含最近一次月付款的12倍。对于即将到期的大额“一次性还款”债务,提供者必须制定再融资或还款计划。如果居民持有监督这些支付的信托权益,部门可以免除此要求,但前提是这不会损害财务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a)  每个提供者应在其流动储备金中包含一项长期债务义务储备金,其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a)(1)  提供者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因任何由提供者承担的完全摊销的长期债务而支付的所有定期本金和利息,以及信用增级保费。如果提供者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产生了新的长期债务,则本款对该债务要求的金额是提供者就该债务最近一次月付款的12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a)(2)  提供者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支付的设施租赁或租借付款,以及任何相关付款,例如租赁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a)(3)  提供者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因任何规定有一次性大额还款(balloon payment)的债务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如果该一次性大额还款债务是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产生的,则本款对该债务要求的金额是提供者在该财政年度内就该债务最近一次月付款的12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b)  如果任何一次性大额还款债务在未来24个月内到期,提供者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交一项再融资计划或使用现有资产偿还债务的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c)  当长期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给一个其受益权益由居民持有的信托时,部门可以免除本节要求的所有或部分偿债准备金。部门不得免除任何偿债准备金要求,除非部门认定该免除符合本章规定的财务保护措施。

Section § 17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提供者预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其75天的运营开支。要计算具体金额,提供者应查看其过去一年的开支,除以365,然后乘以75。并非所有成本都计算在内——长期债务利息、折旧、某些报销以及某些一次性开支都被排除在外。如果提供者是新成立的(运营不足一年),他们将使用其实际开支和预算估算来完成这项计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 每个提供者应当在其流动储备金中包含一笔用于其运营开支的储备金,其金额应等于或超过75天的净运营开支。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1) 75天的净运营开支应通过将提供者在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运营开支除以365,并将该商数乘以75来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2) “净运营开支”包括所有开支,但以下各项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2)(A) 计入提供者对其第1792.3节所述的长期债务储备金义务计算中的利息和信用增级开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2)(B) 折旧或摊销开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2)(C) 在过去12个月内,就向非持有持续照护合同的居民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提供者的报销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a)(2)(D) 经部门确定可由提供者排除的特殊开支。提供者应书面申请部门作出决定,并应提供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支持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4(b) 运营不足12个月的提供者,应使用其已运营月份的实际开支,以及对于剩余月份,使用其作为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一部分提交给部门的预计净运营开支金额,来计算其净运营开支。

Section § 17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方根据其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计算其流动准备金要求。每年,他们必须报告所需的流动准备金总额,包括偿债准备金和运营费用准备金的具体金额,并指定合格资产来满足这些要求。

此外,提供方必须声明这些准备金的任何不足或盈余。用于流动准备金的资产应按截至财政年度末的公允市场价值估价,但某些可以按担保价值估价的特定资产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5(a) 提供方应根据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计算其流动准备金要求,并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向部门提交一份可接受的表格,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5(a)(1) 提供方须持有的流动准备金金额,包括偿债准备金和运营费用准备金所需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5(a)(2) 提供方已为其偿债准备金和运营费用准备金指定的合格资产及其各自的价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5(a)(3) 提供方的偿债准备金和运营费用准备金的任何不足或盈余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5(b) 为了计算提供方为满足其流动准备金要求而持有的金额,所有用于满足流动准备金要求的合格资产应按其在提供方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末的公允市场价值估价。具有担保价值且根据第1792.2条(a)款第(6)项或第(7)项被指定为合格资产的受限资产,可以按其担保价值估价。

Section § 17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可退款合同的机构,例如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为居民设立并维持一项退款准备金信托。这项准备金应涵盖每位居民的可退款金额,并每年进行审查。准备金中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某些资产,包括在严格条件下投资于房地产。准备金金额的计算依据是每位居民的年龄、入住费的可退款部分以及使用特定生命表确定的预期寿命。准备金必须以6%或更低的复利增长。可以为退款进行提款,并且必须为新居民以及在年度审查后资金低于所需金额时进行存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 任何提供可退款合同的提供者,或承担可退款合同责任的其他实体,应当为居民设立并维持一项退款准备金信托。退款准备金的金额应由提供者每年修订,且提供者应连同第1790条要求的年度报告,向部门提交其退款准备金金额的计算结果。该准备金应累积利息和收益,并应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1) 如第1792.2条所定义的合格资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2) 房地产,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2)(A) 在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信托账户可将高达70%的退款准备金投资于房地产,该房地产既用于为可退款持续照护合同的持有人提供照护和住房,又位于这些持续照护合同持有人居住的同一园区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2)(B) 房地产投资应限于提供者在该房地产净资产的50%。净资产应为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财政年度结束前12个月内的当前评估价值,减去任何折旧和产权负担,所有这些均应根据部门可接受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b) 每个退款准备金信托应设立在有资格作为托管代理的机构。提供者与该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含本节所述的条款和条件。托管协议在生效前应提交部门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 准备金中应持有的金额应为根据持有可退款合同的每位居民计算出的金额总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1) 确定年龄(以年为单位)以及居民在居住第七年及之后可退还的入住费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2) 根据以下所有规则确定该个人的预期寿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2)(A) 应使用以下预期寿命表与所有持续照护合同相关:
年龄
女性
男性
年龄
女性
男性
55
26.323
23.635
83
7.952
6.269
56
25.526
22.863
84
7.438
5.854
57
24.740
22.101
92
4.175
3.388
65
18.849
16.414
93
3.862
3.129
66
18.165
15.759
94
3.579
2.903
67
17.493
15.116
95
3.329
2.705
68
16.832
14.486
96
3.109
2.533
69
16.182
13.869
97
2.914
2.384
70
15.553
13.268
98
2.741
2.254
71
14.965
12.676
99
2.584
2.137
72
14.367
12.073
100 
2.433
2.026
73
13.761
11.445
101 
2.289
1.919
74
13.189
10.830
102 
2.152
1.818
75
12.607
10.243
103 
2.022
1.723
76
12.011
 9.673
104 
1.899
1.637
77
11.394
 9.139
105 
1.784
1.563
78
10.779
 8.641
106 
1.679
1.510
79
10.184
 8.159
107 
1.588
1.500
80
 9.620
 7.672
108 
1.522
1.500
81
 9.060
 7.188
109 
1.500
1.500
82
 8.501
 6.719
110 
1.500
1.5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B) 如果存在一对夫妇,应使用预期寿命较长者的预期寿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 本款中规定的预期寿命表应予使用,直至通过修订本节明确规定相反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D) 对于110岁以上的居民,在计算预期寿命时应使用1.500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E) 如果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与55岁以下的居民签订了合同,该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应向部门提供用于确定该居民预期寿命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3) 对于该居民,使用6%或更低的利率,从复利表中确定一个系数,该系数乘以一美元($1)后,代表在计算时,以假定的复利利率增长到居民预期寿命期末达到一美元($1)的金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4) 将居民的入门费可退还部分金额乘以第(3)款中获得的系数,以确定需要维持的准备金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5) 每位居民的这些金额之和应构成可退还合同的准备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6) 可退还合同的准备金应按照(a)分款的规定每年修订,使用当时的利率、退款义务金额和个人预期寿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d) 当根据可退还的入住费合同条款应支付退款时,并且当信托中的余额超过按照 (c) 款确定的所需退款准备金金额时,可以从信托中提取款项以支付退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e) 当收到新居民的入住费时,应将存款存入信托,存款金额应按照 (c) 款的规定针对该居民确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f) 在任何年度报告日期后的30天内,如果信托基金余额按照 (c) 款的规定低于所需准备金,则应向信托基金存入额外存款,且存款金额应足以使信托余额符合本节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g) 曾使用法律先前允许的方法来满足其退款准备金要求的提供者,可以继续使用该方法。

Section § 179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规范持续照护合同。这类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向居民提供长期居住设施和照护服务,以换取大笔费用。法律要求这些服务提供者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过去五年的财务业绩和未来五年的预测。这有助于居民和州政府评估服务提供者的稳定性。

此外,提供“终身照护合同”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进行定期精算研究,以确保财务健康;如果他们签订了A类合同,还必须提交一份关于其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书。这些报告需要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a)(1) 在持续照护合同中,服务提供者以居民支付大额款项为交换,提供种类繁多的居住设施和照护计划,期限为不确定或延长的年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a)(2) 每家持续照护服务提供者的年度报告和准备金要求应包括一份报告,该报告以对居民、潜在居民和主管部门有用的形式,总结服务提供者近期和预计的业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a)(3) 某些服务提供者与居民签订“终身照护合同”或类似合同。定期精算研究审查这些服务提供者的精算财务状况,将有助于确保其长期财务稳健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b) 每家服务提供者应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显示服务提供者过去五年的某些关键财务指标(基于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验)以及未来五年的关键财务指标(基于服务提供者的预测)。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第1792.9条规定的方式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提交其关键指标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7(c) 每家已签订A类合同的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第1792.10条规定的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持续照护业务精算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书。

Section § 179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提供者财务健康背景下,“精算研究”的含义。精算研究是由合格精算师通过计算和预测来评估提供者财务状况。它包括精算报告、精算意见书、资产负债表、定价分析、现金流预测以及所用方法的说明。

精算师必须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信誉良好成员,并有资格提供官方意见。此外,本节还定义了“A型合同”,这是一种财务协议,涉及为全面的服务和住房支付一笔初始费用,月费稳定,仅根据运营成本和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 就本条而言,“精算研究”指由精算师依照公认的精算原则和精算标准委员会采纳的执业标准,对提供者的当前精算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精算研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1) 精算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2) 精算意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3) 精算资产负债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4) 队列定价分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5) 现金流预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6) 精算方法、公式和假设的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 “精算师”指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信誉良好成员,且有资格签署精算意见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c) “A型合同”指一份持续照护合同,具有前期入住费,并包括住房、居住服务、便利设施以及无限的特定健康相关服务,月费几乎没有或没有实质性增加,除了正常的运营成本和通货膨胀调整。

Section § 1792.9

Explanation

每年,提供者必须向部门提交一份财务报告,展示其运营的关键财务方面。他们必须使用一份名为“关键指标报告”的特定表格来呈现入住率、财务利润、流动性和资本结构等信息。

部门将根据分析持续照护提供者的标准做法,确定每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提供者需要在其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后的 (30) 天内提交此报告。逾期提交将产生 ($1,000) 美元的费用,并且每逾期一天额外收取 ($33) 美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 所有提供者应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财务报告,以部门确定的形式披露关键财务比率和其他关键指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 部门应向提供者发布一份“关键指标报告”表格,该表格应被用于满足 (a) 款的要求。关键指标报告应要求提供者披露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1) 运营数据,表明提供者按设施划分的年平均入住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2) 利润率,表明提供者的净营业利润率以及调整后反映入场费净收益的净营业利润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3) 流动性指标,说明提供者可用于运营支出的现金和投资总额以及提供者的现金周转天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4) 资本结构指标,说明提供者入场费递延收入、年度入场费净收益、非限制性净资产和年度资本支出的美元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5) 资本结构比率,表明提供者的年度偿债覆盖率、调整后反映入场费净收益的年度偿债覆盖率、年度偿债与收入百分比以及非限制性现金与长期债务百分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6) 资本结构指标,说明提供者基于累计折旧计算的设施平均使用年限以及提供者的年平均实际利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c) 部门应确定计算关键指标报告中各项关键指标的适当公式。部门应根据与持续照护提供者和从事类似业务的实体的财务分析相关的公认标准和惯例制定每个公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d) 每个提供者应在其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后的 (30) 天内提交其年度关键指标报告。如果部门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关键指标报告,提供者在提交报告时应支付一千美元 ($1,000) 的滞纳金。报告逾期超过 (30) 天的,提供者应为每天支付额外三十三美元 ($33) 的滞纳金。就本节而言,提供者的关键指标报告在提供者支付所有累计滞纳金之前,不视为已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79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签订A类合同的特定提供者,需要定期向部门提交关于其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提供者必须根据一项研究提交此意见,以确保其财务健康状况每五年得到审查。如果提供者在2003年底前持有授权证书,首次提交必须在其上次提交文件后的五年内完成;新提供者首次提交必须在其年度报告到期日后45天内完成,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精算师意见必须遵循公认标准,并核实提供者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履行其负债,从而确认该实体的财务稳定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0(a) 签订A类合同的每个提供者,应当至少每五年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精算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该精算师意见应基于由出具意见的精算师完成的精算研究,其方式应符合第1792.8节中描述的要求。该精算师意见及支持性精算研究,应审查、提及并就提供者在特定日期(该日期应在意见提交给部门之日起四个月内)的精算财务状况发表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0(b) 根据(a)款要求提交精算师意见且在2003年12月31日持有授权证书的每个提供者,应当在其上次向部门提交精算研究或意见之日起五年期满前提交其精算师意见。此后,提供者应当在其上次向部门提交精算师意见之日起五年期满前提交其所需的精算师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0(c) 根据(a)款要求提交精算师意见但未在2003年12月31日持有授权证书的每个提供者,应当在其获得授权证书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到期日后45天内提交其首次精算师意见。此后,提供者应当在其上次向部门提交精算师意见之日起五年期满前提交其所需的精算师意见。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0(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0(d)(a)款要求的精算师意见应当符合普遍接受的精算原则和精算标准委员会采纳的执业标准。精算师意见还应包括声明,说明基础精算研究中使用的数据和假设是适当的,并且精算研究中采用的方法符合健全的精算原则和实践。精算师意见必须说明提供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其所有精算负债和相关报表项目,包括适当的盈余,以及提供者的财务状况是否精算稳健。

Section § 17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提供可退款合同的退休社区设立并维持一个带有准备金的信托基金,以确保能够向居民支付退款。如果一个退休社区计划在某个日期之后开始提供此类合同,它们也必须设立这样的准备金。经批准,这些准备金可以部分投资于房地产。准备金金额的计算方法基于居民的预期寿命和入住费退款。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强大的股权余额)的社区获得豁免。

提供者必须在其合同和营销材料中披露可退款费用是否未由现金准备金支持。州政府部门每年对财务报表和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成立的社区,适用显著的例外情况和特殊的计算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a) 任何提供可退款合同的提供者,或承担可退款合同责任的其他实体,应为居民设立并维持一个退款准备金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应保持完整,以根据第1792.2条 (e) 款第 (1) 项以及 (e) 款第 (3) 项的 (A) 至 (E) 分项(含)的规定,通过流动准备金投资积累利息收益。退款准备金的金额应由提供者每年修订,并与第1790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一并提交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b) 任何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未在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内签订可退款合同,并提议在该日期之后在该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内签订此类合同的提供者或其他承担可退款合同责任的实体,应为持有此类合同的居民设立并维持一个退款准备金信托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b)(1) 除第 (2) 项另有规定外,本信托基金应按照 (a) 款的规定保持完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b)(2) 经部门批准,信托账户可将高达70%的退款准备金投资于用于为可退款持续照护合同持有人提供照护和住房,且位于这些持续照护合同持有人居住的同一园区内的房地产。
对房地产的这些投资应限于提供者在该房地产净资产的50%。净资产应为财政年度结束前12个月内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当前估值,减去任何折旧、产权负担以及第1792.2条规定的法定准备金金额,所有这些均应根据部门认可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确定。本项规定适用于1995年5月3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以及作为申请一部分确定的项目阶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3) 任何在1995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的提供者,可以通过一个信托账户来履行本条的退款义务,该账户可将高达85%的退款准备金投资于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房地产,剩余的15%以现金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形式持有,并在设施首次入住后的两年内分阶段到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4) 每个退款准备金信托基金应根据提供者与机构之间基于本条并经部门事先批准的协议,在具备托管代理资格的机构设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 准备金中应持有的金额应为根据以下方式计算的每位居民的金额总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A) 确定居民的年龄(以年为单位)以及居民居住第七年及之后可退还的入住费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B) 根据第1792.2条 (b) 款第 (1) 项中的预期寿命表确定该个人的预期寿命。如果是夫妻,则使用预期寿命较长者的预期寿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C) 对于该居民,使用6%或更低的利率,从复利表中确定一个因子,该因子代表今天需要多少金额才能在居民预期寿命期结束时通过复利增长到一美元 ($1)。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D) 将居民入住费的可退还部分乘以 (C) 分项中获得的因子,以确定需要维持的准备金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E) 这些金额中与每位居民相关的总和应构成可退款合同的准备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5)(F) 可退款合同的准备金将按照 (a) 款的规定每年修订,使用当时的利率、退款义务金额和个人预期寿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6) 当根据可退还入住费合同条款应支付退款时,且信托基金余额超过根据 (b) 款第 (5) 项确定的所需退款准备金金额时,可以从信托基金中提取款项以支付退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3(7) 对于新居民,应在收到入住费时,并按照 (b) 款第 (5) 项确定的该居民的金额,向信托基金存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