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社会保障法》第1908(c)条 (42 U.S.C. Sec. 1396g(c)) 的要求,该项目应具有以下所有权力和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a) 制定、实施和执行个人必须符合的标准,才能获得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这些标准至少应旨在确保养老院管理人员是未曾实施构成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犯罪的个人,并且通过机构管理领域的培训或经验具备担任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b) 制定并实施程序,包括考试和调查,以确定个人是否符合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c) 向被确定符合标准的个人颁发执照,并在存在理由时撤销或暂停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d) 建立并执行程序,旨在确保获得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的个人在其担任管理人员的任何期间内,遵守所要求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e) 接收、调查并对向该项目提交的任何指控或投诉采取适当行动,指控获得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的个人未能遵守所要求的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f) 对州内养老院的管理进行研究,以期改进养老院管理人员执照颁发所施加的标准,以及改进对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养老院管理人员执行标准的程序和方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g) 接收和管理所有提供给该项目的资金和拨款,以实现本章的宗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h) 鼓励合格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合格组织设立、提供和开展培训和教学项目及课程,使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能够达到该项目为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设定的必要资格标准,并使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其执照续期所需的继续教育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i) 在制定教育项目方面,咨询并征求适当的全州专业学会、协会、机构组织和教育机构的建议。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10(j)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第1908条(f)款的规定 (42 U.S.C. Sec. 1396g(f)),适当考虑全国养老院管理咨询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