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8.0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设施不被要求接受或保管枪支或弹药。州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在正式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该部门可以发布书面指令,这些指令具有法规的效力,并且无需遵循常规的规则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5(a) 本条不要求设施接受、储存或保留枪支或弹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5(b) 部门应颁布法规以实施本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5(c) 在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具有与法规相同效力的书面指令来实施和管理本条的规定。这些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

Section § 1568.0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为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提供居家护理机构的背景下使用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枪支、弹药、古董枪支和致命武器的含义。枪支包括利用爆炸力发射弹丸的装置。弹药指已装填的弹药筒,但不包括空包弹。古董枪支的定义遵循联邦法律。致命武器包括任何被禁止的武器或破坏性装置。它还明确指出,“机构”是指某些获得许可的居家护理机构。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a) “枪支”是指设计用作武器的装置,通过枪管,利用爆炸或其他形式的燃烧力发射弹丸,包括该装置的枪身或机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b) “弹药”是指一个或多个装有底火弹壳、推进剂和一个或多个弹丸的已装填弹药筒。“弹药”不包括空包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c) “古董枪支”具有《美国法典》第18卷第921(a)(16)节中规定的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d) “致命武器”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d)(1)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16590节禁止持有或隐蔽携带的武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d)(2) 根据《刑法典》第16460节定义的破坏性装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6(e) “机构”是指由州社会服务部社区护理许可司许可的、为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提供的居家护理机构。

Section § 1568.09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设施允许住户在场所内持有枪支,该设施必须安全地存放枪支和弹药。这意味着枪支和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在上锁的地方。枪支必须卸下弹药后存放在符合司法部标准的枪械保险箱中,而弹药则必须存放在其他安全、上锁的地方。

允许住户在设施场所内持有枪支的持证人,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7(a) 接受并集中存放住户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7(b) 保留并集中存放持证人自己的枪支、弹药,或两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7(c) 住户和持证人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应在设施内按以下方式集中存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7(c)(1) 枪支应卸下弹药后集中存放于上锁的枪械保险箱内,该保险箱须符合司法部在《加州法规典籍》第11篇第4100节中制定的监管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7(c)(2) 弹药应与枪支分开,集中存放于不同的上锁地点。

Section § 1568.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许可人(例如护理机构)可以和不可以如何处理居民的武器。他们不能为居民保管任何致命武器或某些受限制的枪支。如果枪支必须注册,除非他们核实该枪支已在司法部注册,否则他们不能接受。但是,如果枪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在特定登记系统中登记并带有识别标记,则可以保管这些免于注册的枪支。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否则他们不能保管枪支,除非枪支所有者提供证明,表明该枪支已注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a) 被许可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被许可人持有的任何致命武器,如第1568.096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b) 被许可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居民或被许可人拥有或持有的以下任何枪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b)(1)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2篇第5部第1章(自第18710条起)规管的枪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b)(2)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部第2章(自第30500条起)规管的枪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b)(3)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部第6章(自第32610条起)规管的枪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b)(4) 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部第8章第2条(自第33300条起)规管的枪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c) 被许可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规定须向司法部注册的枪支,除非其核实该枪支确实已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规定向司法部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d) 被许可人可以接受、保留或储存根据《刑法典》第29180条规定原本须向司法部注册,但因其已于2018年7月1日之前,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规定的集中登记系统登记为特定个人或实体所有,而免于注册要求的枪支,前提是该枪支已被分配了识别编号或识别标记,因为司法部接受了该枪支进入集中登记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098(e) 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非是古董枪支,被许可人不得接受、保留或储存枪支,除非枪支所有者向被许可人提供文件,证明该人已根据《刑法典》第11106条在司法部登记为该枪支的注册所有者。

Section § 1568.0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持证设施接受、储存或保管居民的枪支时,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这不被视为借用、出售、接收或转让。这意味着这些行为不会引发通常与此类枪支交易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