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6.14

Explanation

《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被列入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哪些人不能。独立工作的家庭护理助理可以登记,但那些隶属于家庭护理机构的助理必须在开始工作前进行登记。根据本节规定,某些个人被排除在家庭护理助理的分类之外。这包括在持牌机构(如家庭健康机构、临终关怀机构或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同样适用于在提供发展性残疾服务或戒酒治疗的组织中工作的员工,以及与各种儿童护理设置或印第安儿童福利安置相关的人员。

此外,还有一项条款指出,如果本法律与其他特定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这些特定规定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a) 未受雇于家庭护理机构但向客户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的个人,可在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上登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b) 附属家庭护理助理在向客户提供家庭护理服务之前,须在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上登记。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 家庭护理助理不包括通过以下实体之一作为其工作职责一部分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的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A) 根据第 8 章(自第 1725 条起)经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授权提供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B) 根据第 8.5 章(自第 1745 条起)经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授权提供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C) 根据第 2 章(自第 1250 条起)经许可的医疗机构授权提供的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D)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3 章第 7 条(自第 12300 条起)或第 14132.95、14132.952 或 14132.956 条提供的居家支持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E) 根据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许可的社区护理机构,根据第 3.01 章(自第 1568.01 条起)许可的慢性危及生命疾病患者的住宿护理机构,根据第 3.2 章(自第 1569 条起)许可的老年人住宿护理机构,或根据《加州儿童日间护理机构法》(第 3.4 章(自第 1596.70 条起))许可的机构,其中包括第 3.5 章(自第 1596.90 条起)所述的日间护理中心,第 3.6 章(自第 1597.30 条起)所述的家庭日间护理所,以及第 3.65 章(自第 1597.70 条起)所述的雇主赞助的儿童护理中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F) 根据第 1204 或 1204.1 条许可的诊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G) 根据第 111656 条许可的家用医疗设备零售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H) 通过区域中心或州发展服务部获得供应商资格或签订合同的组织,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1 章(自第 4500 条起))和《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政府法典》第 14 篇(自第 95000 条起))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512 条所定义的发展性残疾人士提供服务和支持,当这些服务的资金由州发展服务部提供且该组织提供的家庭护理服务的受助人中,超过 50% 是发展性残疾人士。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I) 第 11834.02 条所定义的戒酒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机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J) 仅安置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符合条件的印第安儿童的机构,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J)(i) 《美国法典》第 25 篇第 1903 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大家庭成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1)(J)(ii) 根据《美国法典》第 25 篇第 1915 条,由印第安儿童部落许可、批准或指定的寄养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c)(2) 家庭护理助理不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731 条授权提供服务的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d) 家庭护理助理不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62.7 条所定义的非亲属大家庭成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4(e) 如果本章与 (b)、(c) 或 (d) 款中列出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 (b)、(c) 或 (d) 款中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179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雇用未在官方家庭护理助理名册上的护理人员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相关部门只负责管理那些已登记的家庭护理助理的名册。

Section § 179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注册家庭护理助理可以为一个家庭的多个孩子提供服务,但不能同时照顾来自不同家庭的孩子。家庭护理助理仍然可以为多个家庭工作,只是不能同时进行。这项法律不干涉其他与儿童日托、社区护理设施、慢性病患者居住护理或老年人设施相关的具体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6(a)  注册家庭护理助理可以为一个家庭的多个孩子提供家庭护理服务,但不得同时为来自多个家庭的一个或多个孩子提供家庭护理服务。本章不排除注册家庭护理助理在不同时间为多个家庭的一个或多个孩子提供家庭护理服务。本章不凌驾于《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托设施法》(Chapter 3.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96.70)) 的规定之上,该法包括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96.90)、Chapter 3.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97.30) 和 Chapter 3.6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97.7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6(b) 本章不凌驾于《加利福尼亚州社区护理设施法》(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00))、《慢性危及生命疾病患者居住护理设施法》(Chapter 3.0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68.01)) 或《加利福尼亚州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法》(Chapter 3.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69)) 的规定之上。

Section § 179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个家庭护理机构都必须拥有独立的执照。但是,允许持证人获得多个家庭护理执照,或在获得部门颁发的其他执照之外再获得家庭护理执照,或两者兼有。

此外,并非所有提供居家式护理的实体都被本法律视为“家庭护理机构”。例如,家庭健康机构、临终关怀机构和医疗机构都被排除在外。法律还列举了其他例外情况,如通过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人员、处理独立家庭护理助理的职业介绍所,以及各种持牌的儿童保育和康复机构。

如果本法律与所列的例外情况之间存在冲突,则以例外情况的规定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a) 每个家庭护理机构应单独获得许可。本章不阻止持证人获得一个以上的家庭护理机构许可,或在获得部门颁发的其他许可之外再获得家庭护理机构许可,或两者兼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 家庭护理机构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 根据第8章(第1725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2) 根据第8.5章(第1745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3) 根据第2章(第1250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4)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条(第12300条及后续条款)或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条,通过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人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5) 根据第111656条获得许可的家用医疗器械零售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6) 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4500条及后续条款))和《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14篇(第95000条及后续条款)),通过区域中心或州发展服务部获得供应商资格或签订合同,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条所定义的发展性残疾人士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组织,前提是这些服务的资金由州发展服务部提供,并且该组织提供的家庭护理服务接受者中超过50%是发展性残疾人士。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7) 《民法典》第1812.5095条所定义的职业介绍所,其为客户招募、提供、推荐、派遣或试图派遣独立家庭护理助理以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8) 根据第3章(第1500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社区护理机构,根据第3.01章(第1568.01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慢性危及生命疾病患者居住护理机构,根据第3.2章(第1569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根据《加州儿童日托机构法案》(第3.4章(第1596.70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的机构,其中包括第3.5章(第1596.9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的日托中心,第3.6章(第1597.3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的家庭日托所,以及第3.65章(第1597.7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的雇主赞助的儿童护理中心。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9) 第11834.02条所定义的酒精中毒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机构。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0)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731条授权提供服务的人员。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1) 根据第1204或1204.1条获得许可的诊所。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2)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7条所定义的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3) 仅安置符合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25 U.S.C. Sec. 1901 et seq.)资格的印第安儿童,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3)(A) 《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03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扩展家庭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3)(B) 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5条,由印第安儿童部落许可、批准或指定的寄养家庭。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b)(14) 局长确定的提供与本章所述服务类似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7(c) 如果本章与(b)款所列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以(b)款规定为准。

Section § 179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阻止某人成为或继续担任注册家庭护理助理,如果他们违反了规定、行为不当,或在刑事定罪后被拒绝豁免。为保护客户免受伤害,部门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立即将此类人员从其职责中移除,并从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中删除其信息。

如果某人被排除,他们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权提出上诉。他们有15天时间提出上诉,如果他们不提出,排除决定将生效。

如果发生上诉,部门必须启动听证会。在听证会结束之前,被排除人员不得与客户互动或访问机密信息。

即使个人离职,部门仍可采取纪律措施。如果上诉后排除决定得到维持,除非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他们将被终身禁止在家庭护理组织中担任职务。

如果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他们将被永久禁止。但是,他们可以在排除确认一年后申请复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 部门可以禁止个人成为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或禁止其继续在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上注册,如果该个人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1) 违反本章或实施条例的任何规定,或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人违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2) 从事有害于接受家庭护理组织服务或在其中工作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3) 当该人被判犯有第1522条规定的罪行时,被部门拒绝刑事记录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4)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或家庭护理组织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5) 从事财务渎职行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1) 当有必要保护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任何其他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将(a)款所列个人从与客户、潜在客户或家庭护理组织的机密客户信息的接触中移除,并且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应在对此事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反映此项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移除(a)款所列个人,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即时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举行听证的权利。部门应向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所属的所有家庭护理组织提供此命令的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 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15个日历日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排除上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上诉,则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A) 在收到申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B) 在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收到辩护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开始对指控进行听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4) 即时排除令可将(a)款所列个人从家庭护理组织、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或两者中排除,并且应在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保持有效。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拟议决定发布后60个日历日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撤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c) 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在地址变更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到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d)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证明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1)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a)款所列个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被许可人,或禁止接触客户、潜在客户或访问家庭护理组织的机密客户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对被排除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无论登记申请撤回、家庭护理组织申请撤回、辞职、就业申请撤回、注册放弃、家庭护理组织执照放弃、没收、职责变更、解雇、未录用、被许可人对被排除人员的重新分配,或被排除人员不再与家庭护理组织的客户接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2) 被许可人在接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成为根据第1796.38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 如果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该排除令经行政听证程序维持,则该人员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将被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1) 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被许可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2) 如果该个人与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客户机密信息有接触,则受雇于、继续受雇于或在家庭护理机构做志愿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3) 成为或继续担任注册家庭护理助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4) 与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接触,或接触其客户机密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g) 如果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权利,而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则部门应禁止该被排除人员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从事(f)款第(1)至(4)项(含)所列活动,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h) 被排除个人可以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申请复职。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和命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11522条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