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 部门可以禁止个人成为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或禁止其继续在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上注册,如果该个人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1) 违反本章或实施条例的任何规定,或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人违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2) 从事有害于接受家庭护理组织服务或在其中工作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3) 当该人被判犯有第1522条规定的罪行时,被部门拒绝刑事记录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4)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或家庭护理组织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a)(5) 从事财务渎职行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1) 当有必要保护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任何其他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将(a)款所列个人从与客户、潜在客户或家庭护理组织的机密客户信息的接触中移除,并且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应在对此事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反映此项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移除(a)款所列个人,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即时排除令,该命令应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举行听证的权利。部门应向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所属的所有家庭护理组织提供此命令的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 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15个日历日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排除上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上诉,则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A) 在收到申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3)(B) 在被排除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收到辩护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开始对指控进行听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b)(4) 即时排除令可将(a)款所列个人从家庭护理组织、家庭护理助理登记册或两者中排除,并且应在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保持有效。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拟议决定发布后60个日历日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撤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c) 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在地址变更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到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d)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证明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1)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a)款所列个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被许可人,或禁止接触客户、潜在客户或访问家庭护理组织的机密客户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对被排除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无论登记申请撤回、家庭护理组织申请撤回、辞职、就业申请撤回、注册放弃、家庭护理组织执照放弃、没收、职责变更、解雇、未录用、被许可人对被排除人员的重新分配,或被排除人员不再与家庭护理组织的客户接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e)(2) 被许可人在接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成为根据第1796.38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 如果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该排除令经行政听证程序维持,则该人员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将被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1) 担任家庭护理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执行董事、高级职员或被许可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2) 如果该个人与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或客户机密信息有接触,则受雇于、继续受雇于或在家庭护理机构做志愿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3) 成为或继续担任注册家庭护理助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f)(4) 与家庭护理机构的客户、潜在客户接触,或接触其客户机密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g) 如果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权利,而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则部门应禁止该被排除人员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从事(f)款第(1)至(4)项(含)所列活动,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18(h) 被排除个人可以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申请复职。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和命令时向被排除人员提供一份《政府法典》第11522条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