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6.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加州经营居家护理机构并启动背景调查,他们需要持有以下其中一种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加州驾驶执照、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颁发的身份证,或永久居民卡。如果他们住在其他州,该州颁发的有效带照片身份证件也可以。

任何已提交申请并持有以下任何一种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可以启动背景审查,以获得居家护理机构的许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2(a) 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2(b) 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2(c) 有效的永久居民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2(d) 对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州的人士,一张由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带编号照片身份证明文件。

Section § 1796.33

Explanation

在加州,要获得家庭护理机构的执照,某些个人必须同意接受背景调查。如果业主是个人,他们需要同意这项调查。如果业主是公司或其他实体,那么任何拥有至少10%所有权的人以及最高管理人员也必须接受调查。此外,如果公司申请人的任何董事会成员、高管或高级职员不符合特定条款的资格要求,法律也禁止向其颁发执照。

为获得家庭护理机构执照,以下个人或多名个人应同意接受第1796.23条所述的背景调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3(a) 家庭护理机构的个人所有人(如果所有人是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3(b) 如果家庭护理机构的所有人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则在该实体中拥有10%或以上所有权的个人,以及首席执行官或担任类似职务的其他人员。如果任何公司制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不符合第1796.40条和第1796.41条规定的执照申请资格,则该部门不得向其颁发临时执照或执照。

Section § 179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加州,个人或组织必须获得许可才能作为居家护理机构运营。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他们就不能声称自己是居家护理机构,不能以此进行广告宣传,也不能在名称中使用“居家护理”或“上门护理”等术语。但也有例外情况,包括通过居家支持服务(IHSS)计划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及某些将独立居家护理助理与客户联系起来的职业介绍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a) 个人或私人或公共组织,除非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或第14132.95节、第14132.952节或第14132.956节通过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任何人,以及(b)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除非其已根据本章获得许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a)(1)  以名称、广告、招揽或任何其他向公众展示的方式,拥有、管理或声称自己是居家护理机构,或在本章范围内的服务中,暗示其已获许可提供这些服务,或提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员工担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a)(2) 在其名称中使用“居家护理机构”、“居家护理”、“上门护理”或这些术语的任何组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b)(1)  任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或第14132.95节、第14132.952节或第14132.956节通过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4(b)(2) 根据《民法典》第1812.5095节定义的职业介绍所,负责招募、提供、推荐、派遣或试图派遣独立居家护理助理为客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Section § 179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在加州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的人都必须首先获得许可。如果没有,则被视为无证家庭护理服务。如果发现有人无证提供这些服务,他们每天可能被罚款 900 美元,直到他们遵守规定。

当局会发出违规通知,并可能通知执法部门,例如总检察长。之后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勒令停止运营和可能的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a) 除第1796.17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在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之前,不得安排由注册家庭护理助理向本州的客户提供家庭护理服务。这应被视为“无证家庭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b) 一旦发现个人或实体违反了 (a) 款,部门应向该个人或实体发送书面违规通知,并对每次违规行为的每个日历日处以每日九百美元 ($900) 的民事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c) 一旦发现个人或实体违反了 (a) 款,部门应将书面违规通知的副本发送给该个人或实体,并发送给总检察长或相应的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d) 收到此通知后,总检察长、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d)(1) 发出停止和终止令,该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该个人或实体根据本章获得许可。如果该个人或实体未能在 20 个日历日内遵守停止和终止令,总检察长、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申请禁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5(d)(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 部分第 2 章第 5 章(从第 17200 条开始)对该个人或实体提起诉讼。

Section § 179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居家护理机构,如果希望通过其附属助理向加利福尼亚州的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在本州内设立办事处。

这些机构还必须将其所有运营记录保存在其加利福尼亚州办事处,以便部门进行查阅和审计。

如果该机构是外国实体(例如公司或合伙企业),除了在州办事处保存记录外,还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注册,以便在加利福尼亚州内开展业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a) 除本章其他要求外,主要营业地在另一州的居家护理机构,在安排由附属居家护理助理向本州客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之前,应当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a)(1) 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办事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a)(2)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办事处保存所有相关的运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可供部门查阅、复制、审计和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b) 如果居家护理机构是《公司法》第170、171、171.03、171.05和16101条所定义的外国公司、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外国协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安排由附属居家护理助理向本州客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之前,该居家护理机构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办事处,并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b)(1) 向州务卿注册,以便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州内业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6(b)(2)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办事处保存所有相关的运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可供部门查阅、复制、审计和检查。

Section § 179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和续期家庭护理机构执照的要求。要获得执照,机构必须提交附带相应费用的完整申请,拥有足够的保险和工人赔偿,并提交不诚实行为保证金的证明。

此外,机构必须确保遵守法律义务,在申请过程中与部门合作,并且不得拖欠任何费用。至于续期,执照必须每两年续期一次,并缴纳必要费用和遵守合规标准。部门将在执照到期前至少 60 天书面通知机构续期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  部门可以向满足本章规定要求(包括以下所有各项)的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颁发家庭护理机构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1) 提交完整的家庭护理机构申请,包括根据第 1796.49 节要求缴纳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2) 提交每次事故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和累计三百万美元 ($3,000,000) 的一般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证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3) 提交涵盖其附属家庭护理助理的有效工人赔偿保单证明。该证明应包括保单号、保单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4) 提交员工不诚实行为保证金证明,包括第三方承保,最低限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5) 应部门要求,向部门提供其附属家庭护理助理的完整名单,以及每位助理均满足第 1796.43、1796.44 和 1796.45 节要求的证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6) 通过背景调查,根据第 1796.33 节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7) 完成部门入职培训。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8) 没有拖欠部门的任何费用或民事罚款。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 披露曾任或现任以下任何实体的行政人员、普通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职务,或披露申请人曾持有或现持有以下任何实体 10% 或以上的受益所有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A) 社区护理机构,如第 1502 节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B) 居住护理机构,如第 1568.01 节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C) 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如第 1569.2 节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D) 儿童日托机构,如第 1596.750 节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E) 日托中心,如第 3.5 章(自第 1596.90 节起)所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F) 家庭日托所,如第 3.6 章(自第 1597.30 节起)所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G) 雇主赞助的托儿中心,如第 3.65 章(自第 1597.70 节起)所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9)(H) 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家庭护理机构。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10) 披露针对第 (9) 款中指定实体持有或曾持有的执照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任何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11) 提供证据表明,董事会每位成员(如适用)理解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并且家庭护理机构的运营受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管辖。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12) 提供部门为妥善管理和执行本章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a)(13) 与部门合作完成家庭护理机构执照申请程序。家庭护理机构持照人未能合作可能导致家庭护理机构执照申请被撤回。就本节而言,“未能合作”指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章制度中描述的信息未提供,或未以部门要求的形式提供,或两者兼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b) 家庭护理机构持照人应每两年续期家庭护理机构执照。如果持照人满足本章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各项),部门可以续期家庭护理机构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b)(1) 提交根据第 1796.49 节要求缴纳的不可退还费用,邮戳日期应在执照到期日或之前。未续期的家庭护理机构执照应在颁发日期两年后到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b)(2) 没有拖欠部门的任何费用或民事罚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7(b)(3) 提供部门为妥善管理和执行本章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79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相关部门因多种原因拒绝、暂停或吊销家庭护理机构的执照。这些原因包括违反本章规定、协助他人违反规定、从事有害行为、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与家庭护理机构运营相关的财务不当行为。

部门可以根据第1550.5条和第1551条以及本章规定的方式,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执照申请或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8(a) 被许可人违反本章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8(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章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8(c) 有害于接受家庭护理服务的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8(d) 被许可人或第1522条中提及的其他人,在执照颁发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判犯有第1522条所述的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38(e) 从事涉及家庭护理机构运营的财务渎职行为。

Section § 1796.4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部门暂停审查家庭护理机构执照申请的情形。如果申请人此前曾持有家庭护理执照或寄养批准,且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则申请审查将从吊销之日起暂停两年。如果过去的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审查将从拒绝之日起暂停一年。如果申请人曾被排除在许可机构之外且未恢复资格,审查将不会继续。但是,如果拒绝或吊销的原因是由于可纠正且已解决的问题,审查可能会继续。重要的是,暂停审查不代表申请被拒绝。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a)(1) 如果家庭护理机构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此前曾根据本章或根据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第3章(始于第1500条)、第3.01章(始于第1568.01条)、第3.2章(始于第1569条)、第3.4章(始于第1596.70条)、第3.5章(始于第1596.90条)、第3.6章(始于第1597.30条)或第3.65章(始于第1597.70条)获得执照,且该前执照在此前两年内被吊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所有家庭护理机构均免于遵守第107部第2部分(始于第127125条)所载的健康规划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a)(2) 如果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此前曾获得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此前两年内根据第1534条(b)款被部门吊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a)(3) 如果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曾根据第1558条、第1568.092条、第1569.58条或第1596.8897条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之外,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除非该被排除的个人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由部门恢复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b) 如果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此前曾根据(a)款(1)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执照,且该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函日期起一年届满。在拒绝被上诉并在行政听证会上维持的情形下,对该申请的审查应自部门的决定和命令之日起停止一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c) 如果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此前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根据第1534条(b)款命令该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c)(1) 在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形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c)(2) 在部门告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而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形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的日期起一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c)(3)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部门可继续审查该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0(d) 根据本条停止审查不构成对申请的拒绝。

Section § 179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将个人从家庭护理机构内的关键职位(如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中免职或排除的规则。如果某人之前的许可被吊销,或在某些与健康相关的章节中被拒绝许可,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排除。法律规定,如果许可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或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适用此排除。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a)(1)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曾根据本章或第 1 章(始于第 1200 条)、第 2 章(始于第 1250 条)、第 3 章(始于第 1500 条)、第 3.01 章(始于第 1568.01 条)、第 3.2 章(始于第 1569 条)、第 3.4 章(始于第 1596.70 条)、第 3.5 章(始于第 1596.90 条)、第 3.6 章(始于第 1597.30 条)或第 3.65 章(始于第 1597.70 条)获得许可,且其之前的许可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则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a)(2)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曾由寄养家庭机构颁发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过去两年内根据第 1534 条 (b) 款被部门吊销,则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b)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曾根据 (a) 款 (1) 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许可,且该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b)(1) 在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曾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b)(2) 在部门告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但该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直至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满一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c) 如果部门认定某人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根据第 1534 条 (b) 款命令该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c)(1) 在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曾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直至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c)(2) 在部门告知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但该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禁止该人担任,并要求家庭护理机构将其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的职位上免职,直至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满一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d) 根据本条对个人进行的排除或免职,不应被视为就第 1796.25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的排除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41(e) 如果已确定拒绝申请或撤销设施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环境或条件,则部门可以决定不排除某人担任,或要求其被免去其作为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家庭护理组织的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