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任何合理的规章、条例和标准,以执行本章的宗旨和意图,并使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其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且不与本州任何法规的任何规定相抵触。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指令实施和管理本章,而无需采取规章行动,但须遵守 (b) 款规定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b) 部门通过书面指令实施和管理本章的权力,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失效,或在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颁布的规章生效之日失效,以较早者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c) 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章以实施和管理本章的规定。部门可以重新制定与此前已制定的任何紧急规章相同或实质等同的紧急规章。依照本款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用于实施和管理本章的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的紧急规章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的紧急规章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且每次制定或重新制定均应在不超过180天内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