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影响在此日期之前申请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的家庭护理机构和助理。这些申请人可以先提供服务,无需立即满足某些要求,但必须在2016年7月1日之前遵守这些要求,才能继续提供护理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1(a)  本章应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1(b) 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家庭护理机构申请人和家庭护理助理申请人,应被授权提供家庭护理服务,而无需满足第1796.45条的要求,但前提是该条的要求必须在2016年7月1日之前得到满足。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1(c)(b)款所述的申请人应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满足本章的所有要求,以便继续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Section § 179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所含的规章制度,只有在州年度预算中为其拨付了资金的情况下,才能付诸实施。

Section § 179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规定。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或在新官方规定生效之时(以较早者为准),该部门可以不经过正式的规章制定程序而发布指导意见。此外,它还可以制定与本法相关的紧急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迅速实施以保护公众福祉。这些紧急规定是临时的,有效期为180天,并且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详细审查,但必须提交备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任何合理的规章、条例和标准,以执行本章的宗旨和意图,并使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其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且不与本州任何法规的任何规定相抵触。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指令实施和管理本章,而无需采取规章行动,但须遵守 (b) 款规定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b) 部门通过书面指令实施和管理本章的权力,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失效,或在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颁布的规章生效之日失效,以较早者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63(c) 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章以实施和管理本章的规定。部门可以重新制定与此前已制定的任何紧急规章相同或实质等同的紧急规章。依照本款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用于实施和管理本章的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的紧急规章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首次制定和重新制定的紧急规章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且每次制定或重新制定均应在不超过180天内保持有效。

Section § 1796.70

Explanation

本节将“康复创新中心”定义为非营利性或政府所有的康复机构。要符合条件,该机构必须被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认定为此类机构,拥有联邦政府在脑部、脊髓或中风康复研究方面的指定,并且每年处理至少200例Medi-Cal患者的出院。

为本章之目的,“康复创新中心”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非营利性或政府所有的康复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70(a) 根据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服务提供者文件,被归类为非营利实体或政府所有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70(b) 至少持有一项联邦康复研究和培训指定,用于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国家残疾、独立生活和康复研究所的康复研究和培训中心、康复工程研究中心或脊髓损伤示范系统所进行的创伤性脑损伤、脊髓损伤或中风康复研究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70(c) 每年至少有200例Medi-Cal出院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