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 在居民因机构执照或运营状态的任何变更(包括机构关闭或机构的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认证的自愿或非自愿终止)而被转移之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安全转移受影响的居民,并尽量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1) 负责确保居民的主治医师或机构医疗主任(如果居民没有主治医师)在向居民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完成对居民状况及其对不良健康后果(包括社会心理影响)易感性的医学评估。除非评估根据这些评估提供了由指定健康专业人员提供的咨询、后续访视和其他推荐服务,以及预防或改善转移时潜在不良健康后果的建议,否则评估不应被视为完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2) 负责确保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心理学家、持证精神科医生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以及机构护理人员在向居民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10.15节所述的最低数据集的相关部分,完成对居民社会和身体功能的评估。除非评估提供了预防或改善转移时潜在不良健康后果的建议,否则评估不应被视为完整。评估可因居民医疗护理需求的变化而修订。评估还应包括对最能满足居民需求的机构类型的建议。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A) 负责评估居民的搬迁需求,包括与居民代表的距离,并在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确定最适当和可用的未来护理和服务类型。医疗机构应与居民或居民代表讨论评估和医学评估,并将评估和评估作为转移医疗记录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A)(B) 如果居民或居民代表选择在评估完成之前进行转移,机构应书面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获得评估和后续咨询的重要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4) 在转移前至少提前60天,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可用且足以满足居民和家庭需求的替代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5) 安排适当的未来医疗护理和服务,除非居民或居民代表已另行作出这些安排。此要求不强制机构支付未来的护理和服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b) 机构应提供适当的专业人员团队来执行(a)款所要求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c) 机构还应向受影响的居民或其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a)款中的要求,至少在转移前60天。如果机构根据第1336节被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则该通知应告知受影响的居民或居民代表(a)款中的要求。如果转移是根据(g)款进行的,则通知应包括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转移计划可应要求免费提供给居民或居民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d) 如果机构执照根据第1296节被临时吊销,则(c)款中的60天通知要求不适用,但机构应提供(a)款所要求的搬迁服务,除非州公共卫生部根据(f)款提供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e) 州公共卫生部可根据其对协助的益处和必要性的判断,为难以安置的居民提供安置协助。难以安置的居民是指其护理水平、身体疾病或行为管理需求远超常态的居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f) 加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提供或安排提供机构内必要的搬迁服务,包括医疗评估、咨询和居民安置,如果其认定这些服务需要及时提供以防止对居民造成不良健康后果,且该机构拒绝提供服务,或没有足够的人员配备来提供服务。在这些情况下,该机构或持证人应向加州公共卫生部偿还提供搬迁服务的费用。加州公共卫生部的参与不应免除该机构根据本节承担的任何责任。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不提供或不安排提供必要的搬迁服务,且该机构拒绝提供(a)款所要求的搬迁服务,则加州公共卫生部应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其方式应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的规定相同。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 如果因机构执照或运营状态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变更,包括机构关闭或机构的医疗补助(Medi-Cal)或医疗保险(Medicare)认证的自愿或非自愿终止,导致10名或更多居民可能被转移,则该机构应在向任何居民或居民代表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至少30天,向加州公共卫生部提交一份针对受影响居民的拟议搬迁计划以供审批。拟议搬迁计划应规定实施(a)款中的搬迁服务,并应说明该地区可供转移居民使用的床位情况、拟议的出院流程以及可用于协助转移的人员配备。拟议搬迁计划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A) 受拟议关闭影响的居民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B) 没有法定代表且根据第1418.8条规定不具备为自己做决定的能力的居民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C) 证明每位居民在搬迁前将根据(a)款第(1)项进行医疗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D) 社区内替代性专业护理机构床位或其他可用长期护理床位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E) 拟议关闭的原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F) 该机构为安全转移受影响居民并最大程度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所采取的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2) 拟议搬迁计划自加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之日起生效。加州公共卫生部应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批准拟议搬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其认定该计划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居民的转移创伤。加州公共卫生部应在收到该机构提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准或驳回拟议搬迁计划。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驳回拟议搬迁计划,该机构可以重新提交修订后的拟议搬迁计划,对于每一份,加州公共卫生部都应在收到该机构提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准或驳回。在一份拟议搬迁计划获得加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之前,且在该机构遵守(a)款要求之前,该机构不得发出转移通知。该机构应在向加州公共卫生部提交计划的同时,向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提交拟议搬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