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必须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照护住户能力的变更(例如执照状态或运营变更)发生前,至少提前60天向住户或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如果在这60天内难以找到住户的新安置地点,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可以将期限再延长最多60天。

机构还必须组建一个专业团队,帮助住户寻找替代安置,并在发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一次社区会议。这次会议必须包括住户、他们的家属、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并符合州公共卫生部的其他要求。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正在暂停或吊销机构的执照,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在机构执照状态或运营发生任何变更,导致机构无法照护其住户之前,应至少提前60天向受影响的住户或受影响住户的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b) 如果遇到住户安置问题,且无法在此60天期限内令人满意地解决,州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机构应同意延期,延期不得超过额外60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c) 机构应提供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适当团队,协助住户和家属获得替代安置。机构应在根据(a)款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后不迟于30天,为住户及其家属举行一次社区会议。机构应向住户及其家属以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会议通知。机构还应将社区会议通知作为根据第1336.2条(g)款(1)项提交给该部门的拟议搬迁计划的一部分,提供给州公共卫生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d) 本节不适用于州公共卫生部为暂停或吊销执照而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3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通知其现有居民和潜在居民、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任何相关的健康计划,关于其执照状态或运营的任何变更。这包括自愿关闭和计划关闭日期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在变更发生前至少60天发出。这还涉及告知健康计划受影响的居民,特别是那些由Medi-Cal或特定健康计划覆盖的居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1(a) 在通知其受影响的居民后,该机构应针对潜在居民或其代表的询问,告知执照状态或机构运营的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1(b) 该机构应在执照状态或机构运营发生任何变更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执照状态或机构运营的变更,包括自愿关闭和计划关闭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1(c) 该机构应在执照状态或机构运营发生任何变更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受影响居民的任何健康计划执照状态或机构运营的变更,包括自愿关闭和计划关闭日期。该通知还应包括由Medi-Cal或特定健康计划覆盖的居民姓名。

Section § 1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因执照状态或运营发生变化(包括关闭或失去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认证)而转移居民时必须采取的步骤。机构必须确保在通知居民转移之前,由医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医学评估,以尽量减少健康风险和转移创伤。他们应评估居民的社会和身体需求,与居民或其代表讨论这些评估结果,并至少提前60天通知可用的替代机构。

除非居民自行安排,否则机构必须安排未来的医疗护理。多学科团队应参与这些过程,并需要适当的文档记录。对于难以安置的居民有特殊程序,必要时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介入。任何转移计划都需要部门批准,特别是涉及十名或更多居民时,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应通知居民。最后,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安置地点,居民可以在机构中额外停留最多60天,以确保护理的连续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 在居民因机构执照或运营状态的任何变更(包括机构关闭或机构的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认证的自愿或非自愿终止)而被转移之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安全转移受影响的居民,并尽量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1) 负责确保居民的主治医师或机构医疗主任(如果居民没有主治医师)在向居民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完成对居民状况及其对不良健康后果(包括社会心理影响)易感性的医学评估。除非评估根据这些评估提供了由指定健康专业人员提供的咨询、后续访视和其他推荐服务,以及预防或改善转移时潜在不良健康后果的建议,否则评估不应被视为完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2) 负责确保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心理学家、持证精神科医生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以及机构护理人员在向居民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10.15节所述的最低数据集的相关部分,完成对居民社会和身体功能的评估。除非评估提供了预防或改善转移时潜在不良健康后果的建议,否则评估不应被视为完整。评估可因居民医疗护理需求的变化而修订。评估还应包括对最能满足居民需求的机构类型的建议。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A) 负责评估居民的搬迁需求,包括与居民代表的距离,并在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确定最适当和可用的未来护理和服务类型。医疗机构应与居民或居民代表讨论评估和医学评估,并将评估和评估作为转移医疗记录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3)(A)(B) 如果居民或居民代表选择在评估完成之前进行转移,机构应书面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获得评估和后续咨询的重要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4) 在转移前至少提前60天,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可用且足以满足居民和家庭需求的替代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a)(5) 安排适当的未来医疗护理和服务,除非居民或居民代表已另行作出这些安排。此要求不强制机构支付未来的护理和服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b) 机构应提供适当的专业人员团队来执行(a)款所要求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c) 机构还应向受影响的居民或其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a)款中的要求,至少在转移前60天。如果机构根据第1336节被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则该通知应告知受影响的居民或居民代表(a)款中的要求。如果转移是根据(g)款进行的,则通知应包括告知居民或居民代表,转移计划可应要求免费提供给居民或居民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d) 如果机构执照根据第1296节被临时吊销,则(c)款中的60天通知要求不适用,但机构应提供(a)款所要求的搬迁服务,除非州公共卫生部根据(f)款提供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e) 州公共卫生部可根据其对协助的益处和必要性的判断,为难以安置的居民提供安置协助。难以安置的居民是指其护理水平、身体疾病或行为管理需求远超常态的居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f) 加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提供或安排提供机构内必要的搬迁服务,包括医疗评估、咨询和居民安置,如果其认定这些服务需要及时提供以防止对居民造成不良健康后果,且该机构拒绝提供服务,或没有足够的人员配备来提供服务。在这些情况下,该机构或持证人应向加州公共卫生部偿还提供搬迁服务的费用。加州公共卫生部的参与不应免除该机构根据本节承担的任何责任。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不提供或不安排提供必要的搬迁服务,且该机构拒绝提供(a)款所要求的搬迁服务,则加州公共卫生部应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其方式应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的规定相同。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 如果因机构执照或运营状态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变更,包括机构关闭或机构的医疗补助(Medi-Cal)或医疗保险(Medicare)认证的自愿或非自愿终止,导致10名或更多居民可能被转移,则该机构应在向任何居民或居民代表发出书面转移通知之前至少30天,向加州公共卫生部提交一份针对受影响居民的拟议搬迁计划以供审批。拟议搬迁计划应规定实施(a)款中的搬迁服务,并应说明该地区可供转移居民使用的床位情况、拟议的出院流程以及可用于协助转移的人员配备。拟议搬迁计划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A) 受拟议关闭影响的居民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B) 没有法定代表且根据第1418.8条规定不具备为自己做决定的能力的居民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C) 证明每位居民在搬迁前将根据(a)款第(1)项进行医疗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D) 社区内替代性专业护理机构床位或其他可用长期护理床位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E) 拟议关闭的原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1)(F) 该机构为安全转移受影响居民并最大程度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所采取的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2(g)(2) 拟议搬迁计划自加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之日起生效。加州公共卫生部应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批准拟议搬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其认定该计划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居民的转移创伤。加州公共卫生部应在收到该机构提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准或驳回拟议搬迁计划。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驳回拟议搬迁计划,该机构可以重新提交修订后的拟议搬迁计划,对于每一份,加州公共卫生部都应在收到该机构提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准或驳回。在一份拟议搬迁计划获得加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之前,且在该机构遵守(a)款要求之前,该机构不得发出转移通知。该机构应在向加州公共卫生部提交计划的同时,向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提交拟议搬迁计划。

Section § 13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施在地震、火灾或洪水等威胁居民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具体行动。它们必须将紧急情况及其应对计划通知家属、监护人、州公共卫生部和申诉专员。如果居民需要搬迁,设施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并评估居民的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咨询。

设施还必须制定书面应急准备计划,并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供,同时应努力与附近的设施或医院签订协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临时护理。如果附近的设施或医院拒绝签订协议,设施必须向州政府报告此拒绝及其原因。即使第 1336.2 条不适用于紧急转移,设施仍必须提供规定的通知和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a) 发生地震、火灾或洪水等威胁设施内居民安全或福祉的紧急情况时,设施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a)(1) 尽快将紧急情况以及设施为居民福祉计划采取的措施通知居民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州公共卫生部以及该设施的申诉专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a)(2) 如果居民需要进一步搬迁,则提供第 1336.2 条 (a) 款规定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a)(3) 对无需进一步搬迁但因紧急情况或突然转移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不良健康后果的居民进行及时医疗评估,并根据需要提供咨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b)(1) 每个设施应制定书面应急准备计划,并应根据要求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供该计划。该计划应符合本节和州公共卫生部《持证设施应急计划》的要求。设施作为其应急准备计划的一部分,应寻求与附近设施和医院签订互惠或其他协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临时护理。设施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报告任何未能或拒绝签订此类协议的设施或医院的名称以及未能或拒绝的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6.3(b)(2) 根据应急准备计划进行的转移不适用第 1336.2 条。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设施都应提供第 1336.2 条 (a) 至 (c) 款(含)中描述的通知和服务。

Section § 1336.4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遵守第 1336 条至第 1336.3 条的规定,您可能会收到传票并被要求支付罚款。这些处罚将根据特定的州法规和行政法典进行处理。

未遵守第 1336 条至第 1336.3 条(含)规定的,将根据第 2.4 章(从第 1417 条开始)以及《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 72701 条及后续条款,受到传票的签发并处以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