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患者从一家养老院转移到另一家养老院是创伤性且可避免时,州政府可以介入提供替代方案。具体来说,如果当前情况对患者来说危险且不安全,加州可以任命一名临时管理人,称为“接管人”,来运营该养老院。此举并非旨在惩罚养老院的经营者,而是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接管人的职责是使该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或协助转让所有权。如果养老院最终必须关闭,接管人将监督患者的顺利搬迁。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当存在合理替代方案时,应避免因患者从一家养老院突然和非自愿转移到另一家养老院而产生的转移创伤。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通过建立一个系统来提供替代方案,该系统允许州卫生服务部申请法院命令,任命一名接管人临时运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接管的目的并非惩罚被许可人,也不是取代旨在保护患者健康和安全的合作行动。接管旨在在没有其他合理可用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保护患者。
当发现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状况,使得被许可人或其代表的持续运营对患者构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极有可能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可以任命接管人。
接管人应接管该机构的运营,以便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本条规定的标准将其归还给原被许可人,或促成所有权转让给新的被许可人。如果该机构最终关闭,接管人应确保患者的有序转移。

Section § 1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部门在居民面临即时危险或机构无法达到所需标准时,为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任命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进行重大改变,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福祉,并且会一直任职,直到机构达到合规标准或发生其他情况,例如任命新的管理人或关闭机构。

临时管理人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由机构支付报酬。机构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对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如果部门在管理期间耗尽了机构的资金,他们可以向机构的相关方追讨债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a)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授权州部门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以保护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老年和残疾居民突然转移而产生的转移创伤的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b) 就本节而言,“临时管理人”是指由州部门临时任命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替代的机构经理或行政人员,有权雇用、解雇或重新分配员工,支配机构资金,更改机构程序,并管理机构以纠正在机构运营中发现的缺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c) 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时,局长可以任命临时管理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c)(1) 由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未能遵守适用于其运营的联邦或州要求,机构居民面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直接危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c)(2) 由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执照或运营状态发生变化,机构被要求遵守第1336.2节,但机构未能遵守第1336.2节,且州部门已确定该机构不愿或无法满足第1336.2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d) 一经任命,临时管理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尽最大努力,以消除居民面临的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直接危险,或根据第1336.2节完成将居民转移到替代安置点。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立即生效,并应持续到下列任何事件发生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A) 临时管理人通知部门,且部门核实,机构符合州以及(如适用)联邦运营标准,并且在临时管理终止后能够继续保持对这些标准的遵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B) 根据本条指定了接管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C) 部门批准了一家新的管理公司。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D) 新的运营者获得许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E) 州部门通过有序转移居民的方式关闭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F) 听证会或法院命令终止临时管理人的任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1)(G) 任命被部门或临时管理人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e)(2)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授权临时管理人根据本节行事。任命应根据临时管理人和州部门之间的一份协议作出,该协议应概述临时管理人可以支出资金的情况。未经州部门许可,临时管理人不得对机构进行长期资本投资。州部门应在任命时向被许可人和行政人员提供一份指控声明。在48小时内,部门应向被许可人和行政人员提供一份正式的理由和关切声明。理由和关切声明应具体说明实施临时管理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应由局长或其授权指定人员的声明支持。理由和关切声明应告知被许可人有权向行政听证办公室申请听证会,以对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并应向被许可人提供一份表格和适当的信息,供其用于申请听证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f)(1)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可以在理由和关切声明邮寄之日起60天内,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一份终止临时管理人任命的命令申请,以对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在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申请的同一天,被许可人应向局长办公室递交一份申请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f)(3) 如果部门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吸引到合格的临时经理,可超出第 (2) 款规定的金额。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l)(1) 在所有其他设施收入用尽后,州部门可根据第 1417.2 条的规定,使用健康设施罚款账户的资金来运营该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l)(2) 根据本款使用的资金应构成对州的债务,且部门可根据适当的法律行动向被许可人追讨该债务,包括从第 1424.3 条 (a) 款所述相关方中被许可人的财务权益追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关方,告知其可能采取本款所述行动追讨被许可人的债务。如果部门在两次通知后确定相关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或追回无望,部门应记录此项决定。该记录应包括被通知的相关方名称、部门做出该决定所用方法的详细信息,以及部门决定的明确理由。部门决定的记录及支持性解释应应请求向公众提供,除非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分部(自第 7920.000 条起))这些记录不属于披露范围,在此情况下,部门应提供不披露记录的理由。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5.5(m) 州部门应不迟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就本条的实施制定法规。

Section § 13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一词,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护理机构,例如熟练护理机构以及针对发育障碍者的不同类型的中级护理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根据本特定章节获得许可。

Section § 132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在当前管理层对居民构成重大风险(无论是由于迫在眉睫的危险还是重大违规行为)时,请求法院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即接管人。这确保了如果机构在未安排居民搬迁的情况下关闭,居民也能得到妥善照护。

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暂时管理该机构,赋予接管人与永久指定时相似的权力。该程序包括向机构管理层递交申请书和宣誓书,随后在5到10天内举行法院听证会,机构可以在听证会上作出回应。

接管人(最好是经验丰富的养老院管理人)确保机构遵守规定,州政府通过技术援助提供支持。如果不需要接管人,但机构面临关闭风险,州政府可以提供技术帮助。被许可人可以在法院命令下参与运营,未能出席听证会则意味着接受申请书中的指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a)  当存在情况表明当前被许可人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持续管理将对患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重大可能性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或该机构存在严重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或该机构表现出习惯性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模式或惯例时,或该机构正在关闭或打算终止作为持牌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运营,且在关闭或终止前至少30天未对居民的搬迁做出充分安排时,局长可以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根据本条暂时运营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申请书应陈述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并附有局长的宣誓书。申请书和宣誓书的副本,连同要求出庭并说明为何不应根据本条将暂时运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权力授予接管人的命令,应送达给被许可人、管理人或机构内负责人员,并提请被许可人和管理人注意。该命令应指定听证日期,该日期应在申请书和命令送达被许可人后不少于五天,不多于十天,但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缩短或延长该期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b)  如果局长根据(a)款提交申请,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4条指定接管人运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局长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7条向法院申请命令,指定一名临时接管人。根据本款由法院指定的临时接管人应任职,直至法院对根据(a)款提交的指定接管人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根据本款指定的接管人应拥有与根据(a)款指定的接管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听证时,州部门应告知被许可人拟议接管人的姓名。接管人应是持牌养老院管理人或法院确定的其他负责人员或实体,从州部门建立的合格接管人名单中选出,该名单的制定应听取长期护理提供者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部门应与养老院管理人委员会协商,以筛选由该委员会许可的潜在接管人,并确定他们是否是信誉良好的管理人。名单上的人员应具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经验,如果可行,应具有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运营经验。接管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和财务背景和经验,以确保遵守法院发布的命令。除非经法院授权,所有者、被许可人或管理人不得被指定为接管人。
如果在听证会结束时(听证会可根据任何一方的选择包括口头证词和交叉询问),法院认定存在充分理由指定接管人,且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来保护患者,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暂时运营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并禁止被许可人干扰接管人履行其职责。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法院应作出书面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并要求接管人提交适当的保证金,由被许可人支付。保证金的金额应足以保护被许可人,以防接管人未能以合理方式行事。保证金要求可由被许可人放弃。
法院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在根据本节命令的任何接管期间参与机构的持续运营,并应发布命令详细说明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被许可人未能出席申请听证会,仅就这些诉讼而言,应构成对申请书中所有事实指控的承认。
被许可人应在接管人每次向法院或州政府部门申请关于其在本条规定下的职责指示时,在根据第 1330 条提交账目报告时,以及在根据第 1332 条或其他报告提交时,收到通知和申请副本。被许可人应有机会提出异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此类程序。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1) 局长可根据本节规定,就第 1250 条 (e)、(g) 或 (h) 款所定义的、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长期护理的任何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向高等法院申请命令,任命一名临时接管人,根据本条规定运营该机构,最长不超过 120 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 州政府部门可应接管人请求,向根据本款任命的接管人提供现场技术援助,以继续运营该机构。技术援助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方面的技术援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A) 员工培训和人事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B) 费率调整申请和上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C) 行政实践和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D) 财务管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2)(E) 许可法规和审查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3) 州政府部门应将接管行动通知州发育障碍服务部和适当的区域中心(或多个中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7(c)(4) 当局长已确定第 (1) 款中指定的机构存在突然关闭的风险,但局长认为情况不需要向法院提交任命接管人的申请时,如果机构运营者请求援助,局长可向其提供第 (2) 款中规定的现场技术援助。

Section § 13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调查任何关于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投诉,如果这些投诉可能导致申请接管。这项调查必须在30天内完成。调查结果必须记录在该机构的档案中。

Section § 1327.2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决定申请接管,他们必须为相关社区组织一次情况说明会。这次会议是为居民、他们的家人以及任何对此事感兴趣的人准备的。

Section § 1327.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州部门可以将一个社区机构团体(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列为合格的接管人,只要该团体是一个合法成立的实体。它还允许法院批准涉及多名个人分担职责的接管安排,前提是一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实体被正式指定为接管人。

第1327条 (b) 款不得解释为禁止州部门将其合格接管人名单中列入一个社区机构联合体,该联合体包括一名或多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只要该联合体是合法成立的实体。
法院可以批准多于一名个人分担接管职责的接管安排,只要一名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员或实体是合法指定的接管人。

Section § 13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正在进行的接管的运作。在接管人被任命后,有一个60天的自动中止期,在此期间,任何会干扰设施运作的活动都是不允许的。这包括取消保险单、切断公用事业服务、影响居民信托资金或营运资本账户,以及收回设施内设备等行为。

Section § 1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设施处于接管状态时,不同方承担责任的规则。负责运营设施的接管人,只有在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利福尼亚州只有在接管人履行职责时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设施的原始被许可人不对接管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除非这些事件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接管人仅对因设施运营中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仅对因接管人在设施运营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8(c)  被许可人不对接管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事件是被许可人行为的结果。

Section § 1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法院指定接管人从现有许可人手中接管医疗保健设施时会发生什么。本质上,接管人接管控制权,以确保设施安全运营并继续为居民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

这包括管理设施的财务、雇佣和解雇员工,以及维护设施的资产和服务。接管人按照特定顺序支付设施的债务,首先是员工工资和保管患者资金。

如果您在接管人被指定后从设施获得商品或服务,款项应支付给接管人,而不是许可人。法律还明确,税务义务仍由许可人承担,且许可人不对接管人在管理期间的行为负责。

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批准向接管人立即支付过去服务的款项,或根据政府项目预付未来服务的款项。这有助于在接管期间保持设施的财务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 当指定接管人时,经法院酌情决定,许可人可被剥夺对该设施的占有和控制权,转由接管人行使。根据本条指定的接管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1) 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并履行法院命令的职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2) 应运营该设施,以确保居民安全和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的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3) 应拥有与该设施所在建筑物相同的占有权,以及在提交接管申请时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和固定装置的占有权,犹如未指定接管人时许可人和管理人所拥有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4) 可使用资金、建筑物、固定装置、家具以及任何随附的消耗品,在提交接管申请时,为居民和从该设施获得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提供护理和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 应以接管人名义取得该设施所有收入的所有权,接管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该收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A) 支付员工工资。接管人应拥有全权雇佣、指导、管理和解雇该设施的员工,但须遵守员工可能享有的任何合同权利。接管人应按员工从许可人处获得的相同薪酬(包括福利)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B) 保管患者资金。接管人有权占有并应占有许可人或该设施运营人所持有的所有居民财产或资产。接管人应保管其占有的所有居民财产、资产和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C) 签订长期医疗保健设施运营可能需要的外部服务合同。任何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外部服务合同均须经法院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D) 支付长期医疗保健设施的商业债权人。除第 1329.5 节另有规定外,接管人应履行影响该设施所在建筑物以及接管人已占有的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和固定装置的所有租赁、抵押和担保交易,但仅限于在租赁协议情况下,为接管期间财产使用而支付的款项,或在购买协议情况下,在接管期间到期的款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E) 领取经法院批准的薪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F) 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根据健全的财政政策维护和运营该设施。接管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保护或保全其占有的资产或财产,并且只能在履行本节规定和法院命令的权力和职责时使用此类资产或财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a)(5)(G) 就任命前产生的债务处理请求法院指示,如果许可人的债务显得异常、有效性可疑或与设施的正常预期维护和运营无关,或支付这些债务将干扰接管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b)  收到法院指定接管人及其姓名和地址的命令通知的人,应向接管人而非被许可人支付在该命令日期之后由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接管人应为每笔付款开具收据,并应将每份收据的副本存档。接管人应将收到的款项存入一个专用账户,并应将该账户用于所有支出。根据本款向接管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支付范围内解除义务,此后不得成为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索赔依据。居民不得被解雇,任何合同或权利不得被没收或损害,任何没收不得生效或责任不得增加,原因在于未向被许可人、经营者或其他人支付根据本款已支付给接管人的款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接管人临时管理期间暂停被许可人支付地方、州或联邦税款的任何义务。在临时管理期间,被许可人不对接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d)  经接管人申请,法院可命令立即向接管人支付已提供并已开具账单的过往服务费用,法院还可命令向接管人预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不得超过根据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应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一个月预付款。

Section § 13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被接管,并且法院认定其租赁、抵押或担保交易是出于欺诈目的或与设施运营无关,那么接管人可以不必履行这些协议。但是,即使接管人在接管期间选择不支付,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仍然需要对这些协议下的全部欠款负责。

此外,如果这些财产或货物对于设施的持续运营是必需的,接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设定一个合理的租金或价格。法院必须在提前至少10天通知相关财产所有者后,在15天内就此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接管人支付了法院裁定的合理金额,这可以作为对抗支付或占有索赔的理由,但原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需对接管人支付金额与原始协议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5(a)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出于串通、欺诈目的订立的,或者该协议与设施的运营无关,则不得要求接管人履行设施被许可人与另一方订立的任何租赁、抵押或担保交易。
根据本款允许接管人不予履行的任何租赁、抵押或担保交易,或任何与设施运营无关的协议,仅在接管期间由接管人不支付,且接管人在此范围内不履行租赁、抵押、担保权益或其他协议,不应解除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租赁、抵押、担保权益或其他协议应付全额的任何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9.5(b) 如果接管人占有根据 (a) 款允许其规避的受租赁、抵押或担保权益约束的不动产或货物,且该不动产或货物对于设施的持续运营是必要的,则接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设定在接管期间由接管人支付的合理租金、价格或利率。法院应在15天内就此申请举行听证会。接管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将申请通知发送给相关财产的任何已知所有者。
接管人支付法院裁定为合理的金额,可作为任何收到本款要求通知的人士针对接管人提出的、关于受租赁或抵押约束的货物或不动产的支付或占有诉讼的抗辩。但是,接管人支付法院裁定为合理的金额,不应解除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对于接管人支付的金额与根据原始租赁、抵押或担保权益应付金额之间差额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1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接管人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或根据法院命令,向州政府部门报告他们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收到的和支出的详细情况。扣除开支后剩余的钱必须返还给机构所有人。所有人还必须收到这份报告的副本。如果所有人认为任何支出不合理,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审查。

接管人应在次月15日或法院另行规定的日期之前,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月度账目报告,说明其收到的所有款项和支出的所有款项,并且该月收入超出支出的余额应返还给被许可人。账目报告副本应提供给被许可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被许可人或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根据第1329条(a)款第 (5) 项进行的任何支出的合理性。

Section § 13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任命接管人管理不符合州标准的长期医疗机构的程序。最初,接管人被任命六个月,但如果法院认为该机构很快会符合标准,则可以延长任期。接管人向法院报告进展,如果合规似乎不太可能,法院可能会吊销该机构的执照。

在评估该机构长期合规的潜力时,法院会考虑过去的违规行为、其他机构的合规历史以及财务稳定性等因素。除非符合居民的最佳利益且被许可人已与部门合作,否则管理权不能归还给原被许可人。

机构所有者可以出售、租赁或关闭该机构,但这需要法院批准,并可能需要一个转院计划以确保居民的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a)  接管人应被任命,初始任期不超过六个月。初始的六个月期限可根据本节由法院决定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四个月期满时,接管人应向法院报告其对长期医疗机构在初始六个月期满前达到州运营标准并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继续保持符合这些标准的可能性的评估。如果该机构在初始六个月期限内似乎无法达到州标准,法院应采取以下适当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a)(1)  如果该机构在该期限内达到州标准并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保持符合这些标准的可能性很大,则将接管人的管理延长六个月。接管人应在本款规定下命令的任何延期六周结束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报告该机构的进展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a)(2)  根据第1296节命令主管吊销或暂时中止,或同时吊销和暂时中止执照,并延长接管人的管理期限,以在符合转院计划的情况下转移患者,但自接管人首次任命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或14天,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如果法院认为必要,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b)  如果根据(a)款第(1)项命令的延期六周结束时,该机构似乎无法达到州运营标准,或者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无法保持符合这些标准,法院应采取(a)款第(2)项中规定的适当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  在评估长期医疗机构在法院命令的接管人管理终止后保持符合州运营标准的可能性时,法院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1)  该机构过去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频率和严重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2)  拟议被许可人运营的其他长期医疗机构的合规历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3)  被许可人为预防和纠正过去违规行为所做的努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4)  被许可人按照州标准运营的财务能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c)(5)  接管人的建议和报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d)  根据本条由接管人运营的长期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不得归还给被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关的任何人,或在接管人任命前曾担任该机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被许可人的任何人,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d)(1)  部门认为这符合该机构居民的最佳利益,请求法院将该机构的运营权归还给原被许可人,并向法院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采取该行动符合该机构居民的最佳利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d)(2)  法院认定被许可人已与部门充分合作,配合根据本节任命的接管人的任命和持续活动,以及(如适用)根据第1325.5节任命的任何临时经理的任命和持续活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e)  机构所有者可随时出售、租赁或关闭该机构,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1(e)(1)  如果所有者关闭该机构,或出售或租赁导致该机构关闭,法院应确定是否需要转院计划。如果法院如此确定,法院应采纳并实施一个不超过30天的转院计划。

Section § 1332

Explanation
法院将根据长期医疗保健行业的普遍标准和接管人任务的复杂程度来决定接管人的薪水。这笔薪水从机构的收入中支付。如果机构收入不足,薪水将由普通基金支付。

Section § 1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为法院指定的接管人支付工资或承担管理处于接管状态的设施的其他费用,这些资金必须从该设施或被许可人的收入中偿还。如果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未偿还的余额将成为对该设施资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的留置权。但是,除非房东自己运营该设施,否则此留置权不影响房东的权益。

该法律还定义了“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含义。这包括与被许可人有关联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并明确指出,根据另一条款需要披露财务利益的人,如果其在该实体中拥有此类利益,则该实体也属于此定义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3(a)  在州政府资金预付用于接管人薪资或与接管相关的其他费用(受第1329条(d)款限制)的范围内,州政府应从该设施或被许可人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产生的收入中获得偿付。州政府收到的任何偿付款项应重新存入预付州政府资金的账户。如果收入不足以偿付州政府,未偿付的金额应构成对该设施资产或对其出售所得款项的留置权。该留置权不应附着于出租人的权益,除非出租人正在运营该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3(b)  就本条而言,“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是指一个实体(并非自然人),被许可人是其子公司,或任何根据第1267.5条有义务披露信息的人在该实体中拥有根据第1267.5条也需要披露的权益的实体。

Section § 13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即使长期护理机构由接管人管理,其所有者仍保留出售或转让其财产权益的权利。但是,该机构将继续由接管人管理,直到法院另行决定,并且在终止接管人的职责之前,必须确保患者的需求得到保护。

此外,本节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限制法院任命接管人或使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力,这意味着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解决机构的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4(a) 本条规定不应损害长期医疗机构所有者处置其在该机构中财产权益的权利,但根据本条规定由接管人运营的任何机构,应继续受该管理,直至法院终止。该终止应迅速生效,但前提是患者的利益已按法院的裁定得到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4(b) 本条规定不应限制法院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任命接管人或命令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力。

Section § 1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部门有权为管理本条中概述的具体程序制定规则。它还阐明,尽管该部门可以暂时吊销执照或与机构运营者就替代管理达成自愿协议,但它不能介入劳资纠纷。

州部门应为本条的实施制定规章。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州部门根据第1296节暂时吊销执照的权力,或与被许可人就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替代管理达成自愿协议的权力。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州部门干预任何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