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章
Section § 1275
本节阐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负责制定管理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公平,并更新卫生委员会的旧规定。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为医疗机构设定建筑规范,确保安全,且不过于严格。
独立建筑物中门诊服务的规定不应比其他诊所的规定更严格,且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是医院医疗人员的一部分。部门可以在不使用典型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更新来自认可协会的医疗保健标准,但在采纳新标准之前,必须告知公众并让其参与。
如果有人反对这些标准,部门必须使用标准的监管程序来采纳它们。变更应在网上清晰公布,如果标准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被采纳,应通知公众。
Section § 1275.1
本节概述了加州精神卫生机构的特定法规,这些法规优先于其他医疗机构的任何规定。这些法规侧重于基于患者需求的安全、人员配备和服务标准。
它们针对三类患者: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非自愿和自愿门诊患者,以及患有严重物质使用障碍的非自愿门诊患者。
“门诊患者”包括行动不便但未卧床的人。如果某些医院服务需求可以在其他地方满足,法律允许但不强制要求这些服务标准。
它还包括开放式建筑规划的指南,并豁免某些结构的抗震要求。
此外,还有约束患者的安全规定,并强制要求顾问药师监督药物相关服务以防止药物滥用。
Section § 1275.2
这项法律为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制定了具体规定,使其独特的法规优先于其他医疗机构的法规。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条件、人员配备需求和所提供的服务,所有这些都根据患者需求量身定制。法律还规定这些医院采用“开放式规划”的建筑风格,并豁免独立式建筑的抗震安全规定,但对于在普通或精神病床位提供额外服务的则不豁免。法规必须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制定并公开通过,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加快这一进程。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州部门和经验丰富的设施运营者的各种利益相关方,但非州政府成员需自行承担费用。
Section § 1275.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公共卫生部和州发展服务部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某些类型中级护理机构制定许可规定。这些规定应确保住户在支持性和适宜的环境中获得所需的医疗、护理和发展服务。这些规定必须包括对住户医疗和发展需求的评估、利用社区资源,并要求在机构获得许可前批准其项目计划。它们还需要建立适当的许可费标准,并确保在法规出台前遵循联邦标准。州消防局长的消防安全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1275.4
Section § 1275.5
本节规定,除非经指定主任修改或废止,否则关于医院、精神健康设施和精神病健康设施执照许可的现有法规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具体而言,即使是根据以前的法律制定的,这些法规也继续适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精神健康设施的执照许可,并继承了原卫生服务部的职责。
Section § 1275.6
本法律允许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在传统医院建筑之外的替代场所提供医疗服务,只要这些服务未被明确禁止。州部门负责制定标准,以确保这些场所的患者安全和高质量护理。在法规完全确立之前,该部门可以施加临时标准,以鼓励创新和安全实践。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是医院医务人员的一部分,并且这些服务必须符合非医院提供者提供的类似服务的现有许可标准。“医院建筑”一词指其在法典另一特定条款中的定义。
Section § 1275.7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新生儿从医院被盗是一个严重问题,目前没有法律要求医院解决。因此,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必须制定书面政策,以保护婴儿并减少盗窃事件。州部门负责在1991年7月1日前通过要求这些政策的法规,医院必须在法规生效后60天内遵守。
此外,州部门将检查医院的政策是否符合法规。医院需要每两年审查一次其安全政策,以确保持续合规和有效性。
Section § 1275.8
到2020年1月1日,加州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都需要制定一项布草清洁政策。这项政策必须遵循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发布的最新感染控制指南。即使这些医院使用外部洗涤服务,它们也必须确保其布草清洁操作符合这些标准。
Section § 1275.41
如果发生传染病紧急情况,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向州公共卫生部报告疾病数据。这包括每例与疾病相关的死亡的详细信息,并且必须在一天内报告。该部门将每周向公众更新这些信息,同时保护患者隐私。
在此类紧急情况下,护理机构还必须根据隐私法,将任何疾病病例告知住院者、其家属和代表。卫生部门可以发布关于这些程序的指导方针,而无需经过常规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276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医疗机构的标准,重点关注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安全性、卫生状况以及合格人员的配备。它允许在符合法定要求并经相关卫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替代方法灵活地达到标准。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灵活性,包括重症监护病房的灵活性,此类申请必须有证据支持并接受公众意见。请求应在60天内处理,但紧急情况需要更快响应的除外。该法律还涉及药品采购实践以节省成本。
负责监督的部门将在网上公布申请、批准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在紧急情况下,通常的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可以加快,以应对紧急医疗需求。
Section § 1276.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持牌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制定标准,既可以通过自行制定标准,也可以通过采纳特定组织的标准。如果部门选择采纳这些外部标准,他们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之一:将要求纳入法规中,保留一份供公众查阅的标准清单,或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来使用该组织的标准。
Section § 1276.2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加州的专业护理机构可以使用执业职业护士(LVN)来代替注册护士(RN)担任特定职务,但前提是他们找不到注册护士。机构必须首先尝试招聘注册护士,并记录下这些努力。执业职业护士必须是机构的长期员工,并且必须有一名注册护士可供咨询。如果每月使用执业职业护士替代注册护士超过七天,机构需要获得州的特别批准。执业职业护士不能担任护理主任,并且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夜班和晚班。但是,如果存在相关的Medi-Cal法规,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护理水平不足,州政府可以要求机构增加人员配备。
Section § 1276.3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富氧环境中,由于强热源的存在,手术室和操作室中发生火灾相关伤害的风险。它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内这些区域需要高水平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
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应急计划的教育和培训,作为其入职培训和持续培训的一部分。这些机构必须遵循由认可组织(例如手术室护士协会)发布并经州部门批准的消防安全指南。
每个机构负责决定培训将如何进行以及所需的培训量。
Section § 1276.4
加州公共卫生部必须为医院设定具体的护士与患者比例,以确保在不同医院科室有足够的执业护士来照护患者。这些法规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并对农村医院给予特殊考虑。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护理人员在开始在特定科室工作之前,必须在不同区域接受岗前引导和能力验证,特别是对于临时护士。
医院必须制定书面政策进行员工培训。如果医院,特别是农村医院,在不危及患者安全的情况下发现这些比例难以实现,可以申请豁免。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解决紧急人员配置需求,特别是针对精神科病房,而无需进行常规审查。重症监护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以及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医院的现有比例不会被这些新规定取代。
加州大学教学医院的独特需求将在制定护士与患者比例时予以考虑,以确保符合护理教育要求。
Section § 1276.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在满足抗震安全建筑标准的过程中,临时搬迁服务。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和州政府部门可以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在满足这些标准方面给予灵活性。申请这种灵活性不能豁免关键的结构、消防、生命安全或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要求。医院必须就拟议的关键服务临时变更向公众发出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一个专门的部门将协助处理许可问题,确保医院遵守抗震安全法律,并考虑公众对灵活性申请的意见。医院必须明确计划使用临时空间的期限,并在发生变更时更新其合规计划。
Section § 127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为每位患者提供特定数量的护理服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位患者每天至少3.2小时的直接护理。“护理小时数”的计算包括护理员、护理助理、勤务员、注册护士(RN)和执业职业护士(LVN)的工作时间,其中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通常按两倍计算,国有医院除外。如果机构的服务需要,法律要求注册护士必须始终在场。某些中级护理机构(ICF)的行政人员必须是执业养老院行政人员或合格智力残疾专业人员,并具备特定的培训或经验。对于服务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机构,有特定的规定。
Section § 1276.6
Section § 1276.7
这项法律规定,到2001年5月1日,部门必须评估熟练护理机构是否需要增加每位患者每日的护理时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他们必须分析人员配备水平、护理人员支出、其他州的要求、研究报告、Medi-Cal床位数量、机构的企业性质、遵守标准情况以及劳动力趋势。
部门随后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可能的人员增加和相关成本。目标是确保有足够的人员配备水平以提供高质量护理,目标是到2004年达到每位患者3.5小时的直接护理时数,或根据其他认为对养老院安全和高质量护理必要的水平。
Section § 1276.8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呼吸护理执业者,并规定他们必须根据《呼吸护理执业法案》获得认证。它概述了呼吸护理服务的范围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呼吸护理可以在各种场合提供,例如医院、居家护理以及患者转运期间,始终在医生的指导下。
此外,经认证的呼吸护理执业者可以接受并遵循医生与呼吸护理相关的医嘱。这项法律优先考虑认证和适当的监督,同时允许在各种护理环境中提供灵活性。
Section § 1276.9
本法律规定了为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特殊治疗项目的熟练护理机构中特定部门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部门必须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至少2.3护理小时。“护理小时”包括护理员、护理助理、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以及在特定机构中精神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其中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的工作时间按双倍计算。
此外,这些区域还需要从更广泛的人员类别中,达到每位患者每天3.2小时的总体每周平均人员配备水平。计入此平均水平的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助理、注册护士和职业护士、精神科技术员、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以及提供治疗服务的项目人员。
Section § 1276.6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专业护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它定义了“直接护理服务时间”以及哪些专业人员可算作“直接护理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和认证护士助理。机构必须每天为每位患者提供至少 3.5 小时的直接护理,其中至少 2.4 小时由认证护士助理提供。仅负责家政等非护理任务的人员不能计入这些比例。法规中包含在人员短缺时申请豁免的机制,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部门负责定期协商以调整人员配备标准,确保其在不过度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满足患者需求。
该法规强制要求机构公布当前人员配备水平,并在检查期间核查合规性。这些人员配备标准取决于预算拨款,并需要持续的联邦支持。此外,还有一项规定,要求聘请专家以确保实施的有效性并评估劳动力可用性。
Section § 1276.66
本法在加州金库中设立了熟练护理机构最低人员配备罚款账户,用于处理与熟练护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罚款相关的资金。州公共卫生部负责执行人员配备要求,并在机构未能达到每名患者每天所需的护理小时数时施加罚款。
如果机构未能足够频繁地满足这些要求,它们将面临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五万美元 ($50,000) 的经济处罚,具体取决于它们未能达标的频率。机构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处理这些上诉,并有具体的听证会和决定时间表。
上诉程序豁免于某些政府程序法。此外,账户资金也可用于其他州预算需求,并且该部门可以与外部实体签订合同以帮助实施本法。
Section § 1277
在颁发执照之前,部门必须确保医疗机构的场所、管理、规章、设备、人员和护理标准符合规定要求。无论是州立还是私营医疗机构,其医生和护士等专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同的执照要求。1979年起受雇的某些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可免除这些要求。部门可以为在心理健康专业领域获取执照所需经验的个人提供临时豁免,最长可达六年(取决于兼职情况),并可根据部门确定的情有可原情况延长一年。正在攻读某些领域博士学位的活跃候选人,在培训完成前不受豁免期限限制。从州外招聘的、经验足以参加执照考试的人员,自其在加州受雇之日起有一年时间获得执照,并需尽早参加考试。
Section § 1278
Section § 1278.5
本节鼓励医护人员、患者和医务人员举报医疗机构中的不安全状况,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它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对举报问题或参与患者护理相关调查的个人进行报复。如果在报告后的一定时间内发生任何歧视性行为,则推定为报复,但可以通过证据进行反驳。如果被认定有报复行为,医疗机构将面临罚款,受影响者有权获得赔偿、复职等。对于参与同行评审过程的医护人员,有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广泛适用于医疗机构,但不适用于长期护理或惩教机构。
Section § 127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对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检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某些机构则是每三年一次,必要时会更频繁。检查员在这些访问期间会提供建议和帮助。检查大型医院的团队必须包括医生、护士和行政专家。检查通常不提前通知,以确保真实评估机构对州和联邦法规的遵守情况,这对于在全州各地区保持一致的标准至关重要。如果同时进行联邦检查,州检查将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强调执法和对合规问题的回应要保持一致性。
Section § 1279.1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医疗机构在发现“不良事件”后的五天内向卫生部门报告,如果对患者或员工安全构成紧急威胁,则需在24小时内报告。不良事件可能包括手术失误、医疗器械或产品问题、患者保护错误、护理管理问题、环境事件和犯罪活动。法律还规定,一旦报告了这些事件,必须告知受影响的患者或其代表。此外,它定义了“严重残疾”,并澄清这不改变医院现有的疾病或异常事件报告义务。
Section § 127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在收到关于医疗机构潜在危险的报告或投诉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或两个工作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检查该设施,并在45天内完成调查。在风险解决之前,他们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如果威胁并非迫在眉睫,他们有45天时间进行调查。部门必须清晰地传达调查结果和任何延误,并记录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因。这些活动的费用来自医院支付的许可费,并且对小型和乡村医院会给予特殊考虑。他们还需要跟踪并报告不良事件调查的情况。
Section § 1279.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公开分享医疗机构中已确认的不良事件信息。截至2015年1月1日,这些信息应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提供,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供所有人查阅。这项分享要求也适用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旨在赋能消费者以及大学和卫生组织等实体在线传播这些数据。
法律规定,共享的信息必须包含每起不良事件的详细情况,但必须排除医护专业人员的姓名。这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透明度,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Section § 1279.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制定并遵循一份患者安全计划,旨在改善患者健康和安全,同时减少可避免的事件。该计划必须由机构内各种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制定。
该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一个由多元化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患者安全委员会、一个用于匿名报告安全事件的系统,以及一个团队来分析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和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差异。它强制要求关注解决影响患者护理的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
所有机构必须从2026年开始向州政府部门提交其患者安全计划。该部门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机构处以罚款,并将这些计划在线向公众公开。患者安全事件的定义包括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和医疗相关感染,具体根据联邦指南确定。
Section § 1279.7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全面的手部卫生计划。从特定日期开始,这些机构被禁止使用不正确类型的连接器用于硬膜外、静脉和肠内喂养管线,以防止误连接错误,除非是紧急情况。法律详细规定了各项禁令的生效日期,并要求一个医疗协会每年提交关于连接器设计进展的报告。医疗机构必须在其患者安全计划中包含防止误连接错误的策略,尽管随着具体禁令的生效,这些要求将失效。
Section § 1279.8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医疗机构在患者失踪时,制定一个通知相关方的计划。具体来说,机构必须在患者失踪时告知患者的授权代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联系当地执法部门。如果告知代表会危及医院的安全,则本法律不适用于州立医院。
Section § 1280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来帮助医疗机构改善护理。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必须与州部门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如果机构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或暂停。
如果医疗机构构成严重的健康风险,且无法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州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机构不同意计划或问题的严重性,可以对命令提出上诉。某些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州部门减少患者数量或关闭危险单元。
检查报告必须存档,并可能建议未来的检查。这些报告和纠正计划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280.1
Section § 128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建筑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则不会因未能达到某些建筑规范标准而受到处罚。此外,法律不要求1994年之前建造的旧医院建筑升级以符合当前的抗震安全标准。
Section § 1280.3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对某些医疗机构处以罚款,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对患者构成即时风险。首次违规的罚款最高为75,000美元,后续违规最高为12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上次违规三年之后,且该机构在其他方面合规,则该行为被视为新的首次违规。较轻的违规行为可能招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处罚标准会考虑患者损害、机构历史以及对违规的反应等因素。
该法律还涵盖人员配备违规行为,对急症护理医院有具体规定,除非医院能证明已努力解决不可控和不可预测的人员配备问题,否则可能面临处罚。法律特别强调不应对轻微违规进行不必要的处罚,并调整对小型和乡村医院的考虑。机构可以通过听证会质疑处罚,处罚在所有上诉结束后最终确定。
“即时危险”被定义为不合规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Section § 128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医疗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不良事件,他们可能因报告延迟的每日被罚款100美元。机构有五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24小时来提交这些报告。如果他们未能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某些严重事件,他们将面临同样的每日100美元罚款。如果机构对罚款有异议,他们可以在1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如果上诉失败,他们必须支付罚款。
Section § 1280.6
Section § 1280.15
这项法律要求诊所、医疗机构、家庭健康机构和临终关怀机构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防止非法访问或泄露。如果发生泄露,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受影响的患者。如果未能做到,将处以罚款,但执法部门提出要求时可例外,允许延迟通知患者以避免妨碍调查。每次未经授权的访问报告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但总罚款金额有上限。如果违规行为得到确认,机构可以选择支付较低的罚款,而不是提出异议。最后,收取的罚款有助于资助质量改进活动。
Section § 1280.16
本节定义了相关法律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它包括将“部门”定义为州公共卫生部,将“主任”定义为州公共卫生官,将“医疗信息”定义为另一法律中所述,以及将“医疗保健提供者”定义为加州法律其他地方所述。
“未经授权的访问”被解释为在没有诊断、治疗或其他经《医疗信息保密法》或相关法律允许的批准理由的情况下查看他人的医疗信息。
Section § 1280.17
本节详细说明了部门如何对违反特定健康信息隐私法的任何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处以罚款。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条款获得特定许可的某些机构,例如诊所、医院、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部门还需制定或更新法规,以有效执行这些规定并确保其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1280.18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建立保障措施,以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提供者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技术和物理措施来确保隐私。
该法律还规定了部门在监督提供者遵守这些隐私要求时,应如何评估其能力和合规历史。它会考虑提供者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的努力,以及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任何外部因素。
此外,部门可以对个人和医疗机构进行联合调查,以确保其遵守与医疗信息相关的隐私规定。
Section § 1280.19
自2025年7月1日起,内部健康信息完整性质量改进账户将被取消。该账户的资金和职责将转入内部部门质量改进账户。这个新账户还将接收与隐私泄露相关的行政罚款。该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任何利息收入,将用于许可和认证计划内的质量改进活动。此外,州审计长可以在需要时,暂时使用这些资金为州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支持。
Section § 1280.20
Section § 1281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标准来治疗性侵犯受害者,包括儿童。这些标准涵盖了如何照护受害者以及如何为法律目的妥善处理证据,具体内容在《刑法典》的其他条款中有所阐述。如果医院无法达到这些标准,则必须制定一项计划,将受害者迅速转诊到附近符合标准的医院。此外,如果医院采纳了转诊系统,还必须通知地方当局和受害者支持服务机构。
Section § 1281.5
设有急诊科的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制定政策,帮助患者表明其为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政策必须确保患者隐私,提供隐秘的方式让患者告知工作人员,并促成私密访谈,患者有权拒绝参与。
医院必须提供当地受害者服务信息,并采用创伤知情护理原则。除非法律要求,医院不需向当局报告患者身份,但可以收集这些自我识别的数据。除非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否则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1282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部门聘请外部专家来检查医疗机构,旨在与在医疗评估方面有经验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合作。优先考虑使用加州医学协会和综合医院调查计划等团体,前提是它们有足够的人员。如果需要,州政府也可以与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签订合同进行这些检查。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的评审和护理质量检查,它必须在30天内将最终评审报告发送给州政府。但是,如果评审和质量检查是分开进行的,则无需发送此报告。
Section § 1283
如果医疗机构要释放一名未满16岁的儿童,他们必须获得孩子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一名亲属照护者(该照护者有权同意孩子的医疗或牙科护理)的书面许可。
如果孩子被移交给这些授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州卫生服务部报告该人员和任何相关组织的详细信息。如果转送至另一医疗机构,或如果孩子被释放给某些公共福利、缓刑或执法机构的代理人,则此报告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28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仅仅因为患者未支付账单而违背其意愿将其留下。“拘留”在此指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将患者留在医疗机构内。
如果患者仅因未付款而被扣留,他们可以起诉该机构、业主、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以寻求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补偿。因这种原因被扣留被视为轻罪,可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进行惩罚。
Section § 1286
这项法律禁止在医疗机构的大多数区域吸食烟草产品,例如患者护理区、候诊室和探视室,除非有专门指定的吸烟区。在病房内,只有当分配到该病房的所有人都提出要求时才允许吸烟,并且如果医疗机构满员,它可以重新安排患者。
医疗机构必须张贴清晰的标识,说明哪里禁止吸烟或标明“允许吸烟”的区域,但病房内不需要张贴标识。某些类型的机构,例如熟练护理院,不受此规定约束。“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基于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1288
这项法律要求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必须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自费患者或其负责代理人,任何计划中的房间费率上涨。然而,如果延迟发出费率上涨通知会导致Medi-Cal报销收入损失,那么机构可以尽快发出通知,即使是在费率上涨生效之时。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对非Medi-Cal患者追溯性地提高费率。
Section § 1288.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必须张贴一份通知,上面有州部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人们可以通过这个电话举报对该机构的投诉。这份通知必须放在显眼且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州部门会向医疗机构提供通知上要用的正确电话号码。
Section § 1289
这项法律是关于长期护理机构住户交易的。机构相关人员,如所有者或雇员,未经监督不得从住户处购买或接收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物品。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必须见证此类交易,以确保公平。所有交易详情都需记录在住户的健康记录中。
如果机构代表违反规定购买物品,他们必须退还物品或支付其价值。住户制作的手工艺品不受这些限制。违规者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构成轻微违法行为,还将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289.3
这项法律是关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及其保护患者财物的责任。如果机构未能充分保护患者的财产,它们必须按当前价值赔偿或更换任何丢失或被盗的物品。如果机构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符合某些要求,则被认为已尽力保护财产。患者或其代表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机构没有保护计划,或者无法证明其努力符合必要要求,它们将收到传票。如果政策未能有效实施,或者需要更多的盗窃和损失保护措施,就会被指出存在缺陷。
部门不会仅仅因为机构偶尔发生盗窃或损失事件,就认定其计划不充分。
Section § 1289.4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在1988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建立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并公布盗窃政策、对员工进行相关程序培训,以及记录价值25美元或以上丢失或被盗的物品。这些记录在接到投诉后,应要求可供卫生部门和执法机构查阅。
机构必须保管患者物品清单并根据需要更新,同时向居民或其代表提供副本。居民出院或去世时,其物品必须登记并凭收据交还。机构应定期审查防盗工作,并对个人物品进行标记以供识别。
机构必须在36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价值100美元或以上物品的盗窃事件,并为患者财产提供一个安全区域。此外,机构在居民入院时必须向所有居民和负责方提供居民政策,包括本法律条款的副本。